法律法规的法律专业版权作品版权作品条例
电视媒体是我国传统媒体的中坚力量,是内容生产大户,但目前电视媒体机构的许多优质电视节目内容都无法厘清版权归属,致使在开发再利用的过程中不断受阻。当前,电视节目版权管理已成为电视媒体机构迫在眉睫的工作,而首先要做的就是设计与制定一套完备的符合自身特点的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
首先,各电视媒体机构内容生产量庞大,涉及的版权权利因素众多。使用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可以将相同类别的权利因素做相同的规定,这样就可以避免遗漏任何需要获得授权或者许可的版权权利,而且可以提高节目内容生产的效率,同时不会为节目生产部门造成工作负担。例如一档栏目涵盖多期节目,每一期邀请的嘉宾各不相同,但是在参与方式、内容等相同的情况下,就可以统一使用与嘉宾有关的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这样,既能够做到将电视节目制作、播放、开发中可能涉及的版权权利涵盖全面,还能保证同一档栏目的不同期次所拥有的版权权利是相同的,那么在播放、重播、开发中就可以作为系列节目或者素材使用。
其次,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由法律专业人士依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制定,能够做到合同约定的版权权利的明确、清晰、全面,节目制作人员在生产内容时可直接使用,尽量避免“一事一约定”可能带来的由节目制作人员在生产节目过程中拟定合同并使用的情况,可以提高合同约定的专业性和准确度,达到版权权益的最大化。
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制定的原则要以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为原则。首先,要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明确需要在合同中约定的相关版权权利类别。例如,《著作权法》中规定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四项人身权权利是不可转让、不得侵犯的,这类权利在合同约定中尽管不需要格外强调,但是要明确说明。
其次,要清晰明确每一种版权权利的保护方式和期限,合同约定不能超越法律规定的期限转让权利。例如,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作者为自然人的情况下,著作财产权的保护期限通常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至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这种情况下,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中的约定就不能超过法律本身的规定,不能限制使用已经处于公共领域的作品。
此外,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制定的原则还要以结合电视节目制作特点为原则。电视节目制作不同于其他作品的创作,涉及的版权权利较为复杂,例如,在一档电视节目中可能会涵盖演员、嘉宾以及音乐作品、美术作品、文字作品的创作者等各类权利人,同时还可能会使用录音制品、文字作品、美术作品等。所以在设计与制定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时要充分考量各类节目元素中所含有的版权权利。
首先,制定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时,要厘清《著作权法》对电视节目制作的一些特殊规定,例如,对合理使用的作品是能够在不获得许可、不付费的情况下使用的,而法定许可的作品是虽然不需要获得著作权人许可,但是要支付费用才能使用的。
其次,制定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时,要明确电视节目制作中会涉及的版权权利人和使用的版权作品,通常电视节目制作会涉及作者、表演者和视听作品的制作者三类权利人,要明确这些权利人的作品的使用、播放等版权权利归属或授权情况;另外,节目制作中还会使用一些图画、摄影等美术作品和音乐作品,在这类版权作品的合同中就要明确约定播放、发行、复制等版权权利的归属或者授权情况。
(1)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的类型
电视媒体机构节目内容的来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自制的节目内容即电视媒体机构自身生产的节目内容;另外一种是外来的节目内容,即委托外单位制作的,与外单位联合制作的,与外单位购买、交换或赠予的等。两种不同来源方式的节目内容所涉及的版权格式合同种类也各不相同。
自制节目通常是约定参与嘉宾、演员等权利人的版权权利和使用的美术、音视频、音乐等版权作品的版权权利的合同,如嘉宾版权合同、演员版权合同、委托制作作品版权合同、许可使用作品版权合同等。外来的节目内容涉及的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约定的是整期节目或者整个系列节目的版权归属,如委托制作节目版权合同、联合制作节目版权合同、交换节目版权合同、赠予节目版权合同和购买节目版权合同等。
(2)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涵盖的版权权利与义务
以上两类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所涵盖的具体版权权利义务不尽相同。
第一类电视媒体机构自身生产制作节目时会使用的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处理好相关权利人的版权权利,即文字、舞蹈、音乐等作品的作者,视听作品的制作者和表演者的版权权利。设计与制定这类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时要全面涵盖不同权利人的不同版权权利,如与文字、舞蹈、音乐等作品作者的约定就要涵盖摄制权、复制权、改编权、广播权以及信息网络传播权等权利;而与视听作品的制作者的约定要在考虑合理使用以及法定许可之后明确约定视听作品的使用范围、使用方式等;另外,与表演者处理版权权利时则要约定清晰通过公开播出、录音录像制品的制作与发行等方式使用表演者表演内容的相关授权。
第二类电视媒体机构通过其他机构或单位获得电视节目内容时所使用的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主要是为了处理整体节目或系列节目版权权利归属和版权权利划分。这一类中所包含的每一种格式合同所侧重的版权权利各不相同:委托制作节目版权格式合同要全面明确地约定生产制作的节目版权具体是归属于受托方还是委托方;购买节目版权格式合同要明确采购节目的使用范围和方式,购买的节目的版权权利是专有还是非专有,可以使用的节目的授权范围等;赠予、交换的节目版权格式合同则侧重于赠予、交换的具体版权权利是否涵盖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复制权、重播权等;联合制作节目版权格式合同则侧重于约定节目整体版权权利的归属如何分配,行使播出、重播、开发等权利时需要双方如何协调等。
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的制定是各电视媒体机构建立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体系的基础性工作。一套完备的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的使用,对促成完整规范的合同管理流程的生成,规避电视节目制作、播出、开发等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版权侵权风险,提高电视媒体机构的电视节目版权管理水平,推动电视媒体机构全面构建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体系具有重大意义。
使用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能够在规避电视节目制作开发过程中可能出现的版权权利风险的同时,为电视媒体机构开发再利用电视节目提供坚实的法律保障。因此,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的制定是电视节目版权管理必须迈出的一步,同时也是十分重要的一步,是整个电视节目版权管理体制建设的前提和基础,对推动整个电视媒体行业版权事业的前进有着重要作用。而且,在传统媒体和新媒体竞争激烈的当下,优化电视节目内容生产,丰富优质电视节目价值的实现方式,是作为传统媒体中坚力量的电视媒体所面临的新的挑战,使用电视节目版权格式合同规范电视节目内容生产,为电视媒体开拓新的市场、应对新的挑战提供了必要的保障。
来源:中国新闻出版广电报
作者:刘博闻 北京中视瑞德文化传媒股份有限公司高级总监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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