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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专利感想之技术效果
IPRdaily公众号在鸡年初一发布了一篇流传在朋友圈里的知识产权人特有的拜年方式的文章,一份特别的权利要求书,其中权利要求1记载着:1.一种诚心诚意的2017新春祝福,其特征在于:祝福所有亲朋好友鸡年大吉、吉星高照、身体健康、心想事成。
这当然是借助权利要求独有的方式来表达祝福。其记载的特征基本上全是效果。这种效果是对未来的一种美好愿望。
以此为引子,回归到专利领域里的效果,想想它是什么。
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里的效果基本上都是指技术效果。但是技术效果的含义在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以及专利审查指南里均没有给出一个统一的、明确的定义。
为了更好地理解技术效果的含义。把在专利法中有涉及到技术效果的主要几个法条逐一列出,然后在此基础上,看看各个法条对技术效果的含义是否相同,如果不同,怎样更好的理解。
涉及到技术效果的主要有“充分公开”和“三性”,具体的说,是专利法第26条第3款(以A26.3表示)的充分公开、专利法第22条第2款(以A22.2表示)的新颖性、专利法第22条第3款(以A22.3表示)的创造性和专利法第22条第4款(以A22.4表示)的实用性。进一步列出如下:
1、A26.3 充分公开
A26.3 规定: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以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为准。
《专利审査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二章对于说明书充分公开的规定如下:说明书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的清楚、完整的说明,应当达到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的程度。也就是说,说明书应当满足充分公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要求。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能够实现,是指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按照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就能够实现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解决其技术问题,并且产生预期的技术效果。
2、A22.2 新颖性
A22.2 规定: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在《专利审査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三章3.1节规定了新颖性的判断标准:被审査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与现有技术或者申请日前由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向专利局提出申请并在申请日后(含申请日)公布或公告的(以下简称“申请在先公布或公告在后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相关内容相比,如果其技术领域、 所解决的技术问题、技术方案和预期效果实质上相同,则认为两者为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
3、A22.3创造性
A22.3规定: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在《专利审查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四章规定了显著的进步的判断标准:发明有显著的进步,是指发明与现有技术相比能够产生有益的技术效果。例如,发明克服了现有技术中存在的缺点和不足,或者为解决某一技术问题提供了一种不同构思的技术方案,或者代表某种新的技术发展趋势。
4、A22.4实用性
A22.4 规定: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在《专利审査指南2010》第二部分第五章对实用性进行了如下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必须是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并且能够应用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换句话说,如果申请的是一种产品(包括发明和实用新 型),那么该产品必须在产业中能够制造,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如果申请的是一种方法(仅限发明),那么这种方法必须在产业中能够使用,并且能够解决技术问题。只有满足上述条件的产品或者方法专利申请才可能被授予专利权。
能够产生积极效果,是指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提出申请之日,其产生的经济、技术和社会的效果是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预料到的。这些效果应当是积极的和有益的。
这四个法条里都涉及到技术效果,但是其内涵却并不相同。新颖性和创造性的技术效果都有涉及到对现有技术的比较,而充分公开和实用性的技术效果不涉及对现有技术的比较。充分公开的技术效果是最为广义的结果,其包括好的结果坏的结果都可以成为其预期的技术效果。实用性的技术效果强调的是积极的有益的效果。
用一个图来表达或许可以更清楚地展示各个法条之间的技术效果的内涵的范围。
如下图1:
充分公开的技术效果的范围为 [-∞,+∞];
新颖性的技术效果的范围为[-∞ ,C),(B,+∞] ;其中现有技术的技术效果的范围为[B,C];
创造性的技术效果的范围为(C,+∞ ] ;
实用性的技术效果的范围为(0,+∞ ] 。
上述中,以小括号表示不能取到端点,以中括号表示可以取到端点。0表示没有技术效果,例如永动机;负值表示坏的技术效果,正值表示好的技术效果。
这样,可以从图中清楚地看出,充分公开、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里表达的技术效果的含义是不一致的。其中以充分公开的技术效果范围最广,以创造性的技术效果范围最小。根据下位法优于上位法,实质审查以“三性”为主,又以“创造性”为主。
这样,当发明具有创造性时,其技术效果可以同时达到各个法条的要求。
后面以讨论创造性的技术效果为主。
虽然专利保护的是关于产品和方法的技术方案本身,而不是保护技术方案的效果。发明实质审查的客体也是发明要求保护的技术方案。技术方案是因,技术效果是果。技术方案决定了技术效果。在机械领域里可以明显地看出。但是在化学领域,例如,组合物发明的特点是以性能(效果)为目的。组合物的重点不在于提供一种新物质,其目的在于提供具有某些特殊性能的新产品。例如,提供一种机械强度高的合金。而且,往往发明所提出的技术方案的难点不在于各组分的组合本身,而在于使组合后的产品具有比现有技术更好的性能(效果)。而性能(效果)常常用实验数据来表明。
因此,并不是只有技术方案才是重点。通过技术效果能反过来认识技术方案。由表及里,技术效果的非显而易见性,也能推出技术方案的非显而易见性。
例如,在发明创造性的审查判断中,是否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一直是一个重要的辅助考虑因素。发明取得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是指,发明同现有技术相比,其技术效果产生质的变化,具有新的性能;或者产生量的变化,超出人们预期的想象。这种质的或量的变化,对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来说,事先无法预测或者推理出来。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专利法热点问题专家谈里专门发布了一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在创造性判断中的考量》,一方面, 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体现于发明实际解决的技术问题,同时影响技术启示的强弱。因此,如果发明产生了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通常也说明现有技术缺乏解决该难以预期的技术问题的技术启示,该发明的得出是非显而易见的。 另一方面,当发明的技术效果根据申请文件的记载尚无法定性为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并且非显而易见性初步结论为否定的情况下,技术方案是否确实具备预料不到的技术效果对其创造性最终判断结论影响显著。
技术效果与技术问题的关系,在审查指南第二部分创造性判断的第二步中记载:“作为一个原则,发明的任何技术效果都可以作为重新确定技术问题的基础,只要本领域的技术人员从该申请说明书中所记载的内容能够得知该技术效果即可。”技术效果和技术问题具有同一性。能够确定技术效果,同时也能界定技术问题。因此,实验数据在化学领域的专利申请实务中常常需要占据一个重要的位置,它不仅是可以充分公开的要求((1)充分表明其已经完成该发明并占有具体的研究成果,而非仅仅提出一种结果未定的研究方向;(2)使本领域技术人员能够确定该发明具有可行性。),也常常是创造性的空间所在。
在专利复审委员会网站复审无效决定评析里发布的一篇文章《浅谈发明的技术效果与技术贡献》,表明了技术效果与技术贡献的关系。所取得的效果是否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由此判断该发明创造对现有技术作出的技术贡献大小。而取得预料不到的效果表明了其做出了技术贡献。而参照上图1,以(B-X]表示可预期的范围,离现有技术的B点越远,超出本领域技术人员的可预期范围(B-X]越远,做出的技术贡献越大。
以上是我对技术效果的一点感想和理解。回到引子,关于一种诚心诚意的2017新春祝福的权利要求,权利要求一般以方案导出效果,希望大家能在未来的包括行动构成的方案中能够达到权利要求1记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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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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