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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林伟桐 精英知识产权集团
原标题:【精英点评】从招商银行旧案探讨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内容
案情简介
异议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招商银行)成立于1987年,自成立以来获誉无数,跻身世界500强企业,其持有的“”、“”及“”商标在国内享有极高知名度。然而被异议人在第37类上申请注册“”商标并获得初审公告。异议人委托笔者所在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针对争议商标的异议申请,最终商评委决定对争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原《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商标相同和近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近似。”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在原标准的基础上新增了“同时考虑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及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等因素”的内容。由此可知,判定商标相同和相似,应综合分析商标所属商品或服务类型、形音义、商标本身显著性、在先商标知名度等因素。
具体到本案,被异议商标“”是由中文“招银”、大写汉语拼音“ZHAOYIN”及图案“”构成的组合商标。被异议商标“招银”首字与招商银行首汉字相同,再加上第二个汉字“银”很容易让人与招商银行联系起来,容易造成混淆。被异议商标的图形部分“”与异议人商标“”都是一个圆形外圈,内部主要图案都是一个字母“M”,字母“M”的下方是一条比较粗横线,将字母“M”的下部完全封闭起来。两图形整体形状、主体图案部分极为相似,构成近似商标。在整体外观上,被异议商标的汉字部分与“招行”、“招商银行”近似,再配上与引证商标3近似的图形,被异议商标完全是抄袭、摹仿异议人商标,必将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与误认,侵犯异议人的在先权益。
从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内容的角度分析,异议人自1987年成立以来发展迅猛、屡获殊荣,在国内知名度极高,且异议人商标本身具有较高显著性,进一步印证了被异议商标构成近似商标。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规定:“对于企业名称的简称、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的名称及简称、个人合伙及个体工商户的字号及简称均参照适用本标准。”同时,新标准将旧标准的“商号权”变更为“字号权”。具体到本案,“招行”、“招银”均属招商银行的简称,被异议人申请注册“招银”为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异议人的在先权益可能受到损害。从新标准的角度分析,被异议商标完全符合近似商标的判定标准。
近似商标的判断由事实判断和法律判断两部分构成。传统上的形音义判断属于事实判断,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形音义方面相似,并不意味着争议商标当然构成引证商标的近似商标。判定近似商标还需从商品类型、显著性和独创性、知名度、行业特殊性以及混淆可能性等方面作法律判断。
新《商标审查及审理标准》新增了显著性、知名度等内容,实际上是增加了近似商标的法律判断标准,使近似商标的判断更加回归法律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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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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