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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中文网
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专利感想之清楚
有时候,你认为你了解了一个词,但当你深入其内涵时,又发现并非如此。其带来的更多的问题,即便是一个“清楚”的词都未必真的清楚,你以为的清楚可能并不清楚。
“清楚”这个词,在专利法里总共有3处提及:专利法第26条3款“说明书应当对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作出清楚、完整的说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权利要求书应当以说明书为依据,清楚、简要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和专利法第27条第2款“申请人提交的有关图片或者照片应当清楚地显示要求专利保护的产品的外观设计”。
为了使本文对“清楚”表达清楚,我需要界定“清楚”涉及的对象和讨论的范围,否则笔力有限,恐难以清楚表达“清楚”。
在尹新天著的《专利法详解》中说明,权利要求书作为一种用于界定专利独占权范围的法律文件,其最主要的作用是用于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其对于专利的授权和专利权的保护意义重大。权利要求是在说明书的基础上,用构成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来表明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记载在权利要求中的每个技术特征都会对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产生一定的限定作用。
因此,权利要求在专利申请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本文暂且不论说明书的清楚(第26条第4款)和外观设计(第27条第2款)的清楚,而单单从权利要求的清楚(第26条第4款)来说明。
权利要求书是否清楚,对于确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要求保护的范围是极为重要的。专利审查指南里指出,权利要求书应当清楚,一是指每一项权利要求应当清楚,二是指构成权利要求书的所有权利要求作为一个整体也应当清楚。
该清楚的内涵包括了上述的两个方面。为了进一步说明缩小范围讨论,进一步限缩到每一项权利要求上的清楚。然而权利要求的清楚仍然可以进一步包括:每项权利要求的类型应当清楚和每项权利要求所确定的保护范围应当清楚两个方面。后者即是要说明其权利要求中的用语的含义应当清楚。于是,再进一步限缩到权利要求中技术特征用语的含义的清楚来说明。
如果没有范围的限缩,讨论的方向不同,又怎能“清楚”。
但即便已经把对象限缩在“用语的含义”上,仍然有更多的问题。
“清楚”在百度百科的解释是清晰、明白、有条理。然后再查“清晰”在百度百科的解释是,看得很清楚。这就陷入了一种循环解释之中。清楚是清晰,清晰又是清楚。用同义或同一性质的词去解释,并不能“清楚”地解释。用反义词来反向说明,例如“不模糊,不模棱两可”,或许还能“清楚”一点。
但“清楚”本身是一个性质词,其在不同人的解读下可能有不同的理解。例如,可能专利权人认为的某个或某些用语具有清楚的含义,在无效请求人的理解当中就属于不清楚的范围。
在“搜狗、百度专利无效系列案”中,在专利号为200610127154.2,专利名称为: 一种向应用程序输入艺术字/图形的方法及系统的无效案例中, 百度公司(请求人)认为“权利要求1中“艺术字样式”和“艺术字”的含义不清楚;权利要求1中记载的“所述艺术字样式包含……ASCII码艺术图形……或者图形”,其并列记载了上位概念“图形”和下位概念“ASCII码艺术图形”,导致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权利要求1中记载了“艺术字样式”以及“艺术字/图形”,但是并未限定这两个特征之间具有何种关系。因此,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不清楚。”;在另一个专利号为200710176654.X,专利名称为:“一种网络资源地址输入的方法和一种输入法系统”中,百度公司(请求人)认为“本领域技术人员无法理解由“特征字符”、“字符序列”或“模式触发消息”与“上述两个步骤都执行”所组成技术方案的具体含义,导致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无法确定。”
可见,“清楚地限定要求专利保护的范围”作为一条无效理由,由于语言本身具有的模糊性和不确定性,“清楚”在不同人的解读下就有不同的理由来解释用语是否含义清楚。
但是,请求人认为的不清楚,并非真的不清楚。不清楚就要解释清楚,如果解释都不清楚那就真的不清楚了。如果可以解释清楚,就不是真的不清楚。
此时,关键词就从“清楚”转移到了“解释”。
这样就从专利法第26条第4款转移到了专利法第59条第1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和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为了更好地理解专利法第59条第1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2条规定:“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权利要求的记载,结合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对权利要求的理解,确定《专利法》第59条第1款规定的权利要求的内容”;第3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权利要求,可以运用说明书及附图、权利要求书中的相关权利要求、专利审查档案进行解释。说明书对权利要求用语有特别界定的,从其特别界定”。
通俗地说,就是“语境主义”。说明书及其附图构成了权利要求的语境,当存在不清楚的争议时,可以通过其说明书和附图构成的语境下进行解释。
例如,回到上面的搜狗、百度专利无效系列案中,合议组认为“说明书第【0054】-【0057】段对每一种艺术字样式分别通过定义和举例的方式进行了详细说明,根据上述说明书中的记载可知,权利要求1中的“图形”和“ASCII码艺术图形”是两种不同的艺术字样式,而并不是上、下位概念的关系,说明书中记载了向应用程序输入的是“艺术字/图形”……因此,上述权利要求保护范围清楚。”
以及 “尽管本专利权利要求1在文字表述方面存在不足之处,但结合本专利说明书中充分公开的例子,本领域技术人员仍能明白权利要求1中的“特征字符”、“特征字符串”、“字符序列”、“模式触发消息”四种触发条件属于一个技术方案,经过判断之后,存在三种结果“是”、“否”、“两者都有可能”,因此本领域技术人员能清楚理解本专利权利要求1请求保护的技术方案,能够确定权利要求1的保护范围”。
然而这是无效程序即确权程序的解释,解释也有不同时期的解释的问题。在复审委网站发布的“授权、确权和侵权程序中权利要求解释规则的异同”的文章中,又进一步详细解释了不同程序下的解释的异同。可见,在不同的主体之间,例如授权程序的专利申请人与审查员之间,确权程序的专利权人、无效请求人和合议组之间;在侵权程序中专利权人、被诉侵权人和法官之间,都有可能存在差异,导致对用语含义的边界(内涵和外延)是否清楚会有不同的理解。
尽管,不论是上述三个程序中怎样的主体,为了做到尽量的客观,都需要站位于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或称本领域技术人员),通过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来判断,使对于一项权利要求的清楚的理解,申请人、审查员、请求人、专利权人、法官及社会公众有共同的认识和理解。
但这毕竟是理想的状况,本领域技术人员本身是一种假设的“人”。基于本领域技术人员的视角对权利要求的清楚的解读,需要依托对大量现有技术的了解,始终是一种理想的状态,在不同的案例之间或者在不同的程序之间呈现不同的特点。
讨论第26条第4款的“清楚”,你可以清楚地理解一些法条之间的联系,例如上文的59条第1款,再例如专利法实施细则的第3条第2款:国家有统一规定的科技术语的,应当采用规范词。这样,一般情况下,权利要求中的规范的科技术语在不同的主体上都可以理解为相关技术领域通常具有的含义,而不导致不“清楚”。
以上,是我用感想的方式讨论“清楚”的冰山一角。2017年尹始,祝大家日子红红火火,清清楚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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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陈剑聪 专利代理人
编辑:IPRdaily.cn LoCo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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