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创纪录! 美国苹果公司在深圳被诉侵权遭索赔约9亿人民币

诉讼
阿耐9年前
创纪录! 美国苹果公司在深圳被诉侵权遭索赔约9亿人民币

创纪录! 美国苹果公司在深圳被诉侵权遭索赔约9亿人民币


原标题:创纪录! 美国苹果公司在深圳被诉侵权遭索赔约9亿人民币


随着IPHONE7PLUS的发售,苹果在全球又掀起一波高潮。但在我国内地,苹果除了有大批果粉外,还有连场的官司。近日,iPhone和IPad在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被起诉专利侵权案,索赔数额被追加到1.29亿美元,折合人民币约9亿元,创下我国内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额最高纪录。


起诉苹果的同样也是一家美国公司,同类的起诉在美国本地也有进行。该案从2013年开始在深圳中院立案审理,经过了长达4年的审理,Iphone已经从4代发行到第7代了,但目前该案仍未有结论。4日,原告方美国GPNE公司及其诉讼代理律师团队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案情的进展。


涉案专利:此专利是GPRS的一项基础技术


我们经常在手机能看到这几个英文——“GPRS”。这是如今即时通话领域的一项基础数据传输通信标准。而涉案的专利技术,是GPRS里面所包含的一项基础技术。


原告公司是一家美国夏威夷公司,持有的中国发明专利的名称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申请日是1995年6月15日(优先权日:1994年6月24日),授权公告日是2001年4月11日。


据专利发明人黄景榆教授介绍,该专利是一项与3GPP通信标准有关的基础发明,在中国、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14个国家均有专利保护。是目前手机、具有GPRS功能的平板电脑等通信产品涉及的一项基础专利。


专利申请时的在先技术是:GSM通信标准,用于语音通话、短信,采用电路交换技术,点对点的通信必须建立连接,通话时需要独占信道,因此无线频率资源使用效率低。被认为是第二代移动通信标准(2G)。


两年后的1996年,无线通信业界发展了用于数据传输的通用分组无线服务技术(即GPRS),该技术被认为是介于二代和三代移动通信技术之间的技术(2.5G)。GPRS采用动态资源分配、包交换技术,数据被分成一定长度的包(分组),每个包的前面有一个分组头,分组头中的地址标志指明该分组发往何处。


本专利采用双重保留请求、动态资源分配机制,点对点的通信无需建立连接,传输数据时无需独占信道,大大提高了无线频率资源的使用效率。尽管原告既不是标准制定的提案者,也不是标准组织的成员,但上述2.5G的GPRS通信标准使用了原告的专利技术。因此,原告专利是一项与目前使用的GPRS通信标准有关的基础发明。


起诉内容:从索赔9500万人民币到1.29亿美元


2013年1月,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


GPNE公司诉称,该公司拥有一项名为“寻呼方法及装置”的专利,授权公告日为2001年4月11日。GPNE公司将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鸿富锦精密工业(深圳)有限公司、深圳鸿海精密组件有限公司、富士康精密组件(深圳)有限公司、中国联通等6家公司告上法庭。原告称,苹果公司和中国联通销售的iPhone系列7种型号的手机都侵犯了其专利。


GPNE公司要求被告立即停止制造、销售、进口iPhone手机,销毁被告库存侵权产品以及制造侵权产品的专用模具和专用设备,要求中国联通、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立即停止使用涉案专利方法。


GPNE公司最初向苹果公司、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索赔9500万元;向鸿富锦公司、鸿海公司、富士康和中国联通各索赔100万元。


2016年11月28日,该案在深圳中级人民法院第三次开庭时,GPNE公司增加诉求金额,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苹果回应:涉案专利只是寻呼机


深圳中院于2013年12月16日、2014年12月16日、2016年11月28日先后三次开庭审理此案。


苹果公司回应称,他们生产的是手机及电脑,而GPNE公司主张的涉案专利是寻呼机,即俗称的BP机,两者不是同种产品,该专利不应扩展至手机,且涉案专利是一种方法和装置,并非产品生产。


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则称,其只是经销商,产品来自苹果公司。鸿富锦公司和鸿海公司则称自己并非苹果代工厂,不是适格被告。中国联通则认为,自己只是控股公司,不是真正的运营商。


据了解,同类案件在美国也进行了诉讼。苹果公司用相同的理由在美国进行的官司中胜诉。


已与华为、三星等企业达成许可或和解


据了解,GPNE公司曾在全球范围内进行维权,跟大部分知名移动通信设备公司都进行沟通。如今只有苹果公司仍就此问题选择对簿公堂。


原告的代理律师团队告诉记者,原告从2008年起在美国先后起诉摩托罗拉、思科、黑莓、三星、LG、索尼爱立信、夏普、HTC等多家知名移动通信设备公司,并先后与之达成了全球和解或签订了专利许可协议。原告在中国还与华为公司通过友好协商方式签订了全球专利许可协议。


在中国法院进入诉讼的仅有苹果公司和诺基亚公司。原告在深圳中院起诉后,微软公司收购了诺基亚手机业务。2015年12月微软公司与原告达成和解,原告申请撤诉,诺基亚案以和解结案。


为何两家美国公司要在深圳打官司?


GPNE公司是美国夏威夷的一家公司,而苹果公司的注册地在美国加州。为何两家美国公司要在深圳打官司,而且还创下了我国内地知识产权侵权索赔额最高纪录?


对此,原告律师团队表示,中国是制造大国,市场规模巨大,并且中国近年来也在不断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因此原告的中国专利价值最高。此外,涉案专利本身为中国专利,被控侵权行为地在中国包括深圳,因为本案索赔期内苹果销售到全世界的iPhone手机和iPad平板电脑均在中国制造,因此是中国专利的被控侵权产品。


案件进展:专利经过审查仍维持有效


记者从GPNE公司出示的材料中看到,该案起诉后,苹果公司先后三次、诺基亚公司和微软公司各一次,分别以不同理据向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请求宣告原告的涉案专利无效,均被驳回。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


苹果公司不服上述审查决定,于2014年9月23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一中院经两次开庭审理,于2016年11月18日判决驳回苹果公司全部诉讼请求、维持原告专利全部有效。


另一方面,深圳中院委托工业和信息化部电子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知识产权司法鉴定中心进行技术鉴定。该中心于2016年7月15日作出司法鉴定意见书,否定了被告认为被控产品与专利主题不同抗辩意见,并认为GPRS相关标准具有原告专利部分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


原告代理律师之一的王志明律师告诉记者,正是专利全部有效的审查决定给了原告方胜诉的信心,才提出了追加索赔金额的诉求。


天价索赔的来由:定1.29亿美元是因无法承担更高额的诉讼费


关于索赔数额,王志明律师告诉记者,苹果公司是一家上市公司,他们的财务年报都是公开的,其律师团队根据苹果的财务年报进行了分析。按法律规定,对侵权产品获利的索赔,期限可自2013年1月28日起诉日前推两年计算。所以根据苹果公司公布的财务年报,此两年间iPhone手机侵权获利高达76.90亿美元, iPad平板电脑侵权获利高达17.98亿美元。


王志明律师说,按照法律规定,原告方是可以追讨苹果公司超过90亿美元的侵权获利的,但是这样一来,需要支付的法院诉讼费就高达4800万美金。原告没有能力支付如此高额的法院诉讼费,故仅对iPhone手机案在原索赔95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1亿美元,对iPad平板电脑在原索赔5000万人民币的基础上,追加索赔600万美元。


目前该案仍在继续审理中。


来源:广东大洋网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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