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商务印书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商务印书馆)因华语教学出版社有限责任公司(下称华语教学)在辞书产品上使用了“新华字典”标识,而将其诉至法院。本案中,一个特别的情况是,商务印书馆在已注册“”商标的情况下,却未依据该商标进行品牌维权。这是为什么呢?笔者就和大家一起分享下本案的几个细节。
早在1957年,商务印书馆就开始出版《新华字典》,至今已近60年,历经11版。2005年,商务印书馆在“辞书”上注册商标了“”。由于不断改版,《新华字典》的样式也在不断变化,如下图:
可见,随着图书的更新,商务印书馆使用在“辞书”上的“新华字典”商标标识也发生了改变。
商务印书馆对图书进行改版,是商业发展的需求,是合理的。但是,改变了注册商标的标识、却没有注册新的商标,就属于《商标法》所规定的“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了,不仅违反了法律的规定,而且,实际使用的商标也属于“未注册商标”,不受法律保护。
由于商务印书馆这种自行改变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使得其在维权时遇到了多重障碍:
障碍一:实际使用商标属未注册商标
本案中,商务印书馆目前实际使用的标志为“”。
对比注册商标,可以发现,实际使用标志虽然主要的文字、拼音是一样的,但是该标志的元素组合排列顺序已经发生变化,且显著部分已经不同,显然是一个新的商标,即未注册商标。根据我国《商标法》,未注册商标不享有商标专用权。
障碍二: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商标可能被撤销
一方面,如果将商务印书馆的行为定性为自行改变注册商标,则《商标法》规定,自行改变注册商标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另一方面,商务印书馆的注册商标“”会被认定为未实际使用。则任何人可以“该商标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如果华语教学提起撤三,并在诉讼过程中,以此来进行抗辩,那么商务印书馆在“新华字典”维权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
商标的注册和保护是动态发展的过程,而非一劳永逸。申请注册商标仅仅是商标保护的第一步。只有通过“正当使用”,才能使得商标权得到维护和保护。
那么,怎么做才是“正当使用”呢?
1.使用中的商标需及时进行注册保护;
2.实际使用商标应与注册商标保持一致;
3.若实际需求导致标识发生变化,需及时注册保护。
来源:IPRdaily.cn 中文网
作者: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 杨燕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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