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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7调查是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International Trade Commission,ITC)依据美国《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的有关规定,针对进口贸易中的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以及其他不公平竞争行为开展调查,裁决是否侵权及有必要采取救济措施的一项准司法程序。
337调查通常应当事人的申请发起,原则上也可由ITC自行发起。它由一名行政法官负责审理,一项完整调查的程序可大致分为以下阶段:立案、证据开示程序、开庭、行政法官初裁、ITC复审、ITC终裁和总统审查。
根据调查结果,若ITC认定被申请人违反337条款,可应申请人的请求,针对被申请人发布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或在满足特定条件的前提下发布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禁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此外,ITC还可发布制止令(Cease and Desist Order),要求美国境内的批发商或零售商等停止销售相关侵权产品。
337调查的立案条件因涉案的不公平行为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差异:
一、知识产权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注册知识产权的案件,如专利权、注册的版权、商标权或掩膜作品权(即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侵权指控,申请人必须证明:
1、申请人在美国具有与涉案知识产权有关的国内产业;
可以考虑申请人是否在厂房和设备方面作了重要投资,是否雇佣了大量的劳动力或筹措了大量的资金,或在实施知识产权方面存在实质性投资(包括研发费用或授权许可费用)。值得注意的是,在证明此类行为违反337条款时,不需要同时证明存在损害。
2、被申请人有向美国进口涉案产品的行为;
3、被申请人进口的产品侵犯了申请人在美国注册的知识产权。
二、其他不公平竞争方法和不公平行为
如涉案的不公平行为涉嫌侵犯普通法上的商标权利、侵犯商业秘密、错误标示来源、违反《数字千年法案》等其他不公平行为,申请人除了需要证明被申请人有进口行为、存在国内产业、被申请人的行为构成不公平行为外,还需要证明:
1、存在对美国产业的损害或损害威胁;
必须证明被申请人的行为导致国内产业遭受了实质性损害;被申请人的行为与国内产业的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
2、阻止该产业的建立;
3、限制或垄断美国境内的贸易和商业等。
337调查的基本程序主要包括立案、证据开示、开庭、行政法官初裁、复审、终裁以及总统审查等程序,通持续12至16个月。
一、排除令
排除令是337条款中最重要也是最具威慑力的处罚措施,由美国海关执行,它将直接导致相关产品无法进入美国市场。排除令包括有限排除令(Limited Exclusion Order)和普遍排除令(General Exclusion Order)。
1、有限排除令
与普遍排除令相比,如果被认定存在侵权,ITC通常针对被申请人颁布有限排除令,禁止被申请人的涉案产品进入美国。
2、普遍排除令
申请人可以要求ITC颁布普遍排除令,即裁定所有涉案产品将不问来源地被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与有限排除令不同的是,普遍排除令针对的是产品,且不仅仅限于被申请人的产品。
普遍排除令的签发有其严格的前提条件:1、普遍排除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对阻止规避有限排除令的行为是必要的;或者,2、存在违反337条款的侵权模式且难于确定侵权产品的来源。
3、排除令的期限
排除令的期限依据所侵犯的知识产权类型的不同而有所区别。如果产品侵犯的是美国的专利,则排除令期限等于该专利的有效期限;如果侵犯的是商标权,因为可以无限期续展,只要商标依然合法有效,排除令就继续有效。
4、排除范围
因侵权产品可能以不同的形式进入美国市场,有的是以独立产品的形式,有的作为其他产品的一部分组装加工成下游产品。对于前者,排除令排除的产品容易界定。对于下游产品的排除范围,如果ITC颁发的是有限排除令,则其仅有权将列为被申请人的下游产品排除在美国市场之外。
二、制止令
排除令的目的是防止侵权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制止令是为了禁止继续销售已经进口到美国的产品,它主要针对美国企业,尤其是被诉企业在美国的分支机构。
违反制止令的行为将导致没收侵权产品、罚款或其他制裁。以罚款为例,违反制止令的企业将被处以每天10万美元的罚款,或相当于输往美国产品价值2倍的罚款,两者以较高者为准。
三、临时救济措施
申请人在提交337调查申请书的同时还可提交要求ITC采取临时救济措施的动议,包括临时制止令和/或排除令。ITC通常在决定是否立案的同时决定是否受理申请人的临时急救动议。
ITC在判断是否采取临时救济措施时通常考虑如下因素:
1、申请人在调查中胜诉的可能性;
2、如不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可能对美国国内产业造成的损害;
3、采取临时救济措施对被申请人可能造成的损害以及对公众利益的影响程度。
四、保证金
临时排除令签发后,涉嫌侵权的产品仍可以进入美国,前提是被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应当足以保护申请人的利益。如果案件裁决被申请人侵权,则保证金归申请人所有。
ITC也可以要求申请人缴纳保证金以保护被申请人在临时排除令实施期间的利益。如果案件裁决被申请人没有违反337条款,则保证金归被申请人所有。但美国有关法律法规没有强制性要求申请人在提交临时救济措施申请时同时缴纳保证金。
ITC作出裁决后,如果进口商需要在总统审查期间继续向美国进口侵权产品,则必须向海关缴纳保证金,保证金的数额由ITC确定;同样,在总统审查期间,只要被申请人向ITC缴纳保证金,则可以不执行制止令,继续在美国销售侵权产品。如果总统没有否决ITC的救济命令,在60日的审查期届满后,制止令将发生效力,上述保证金有可能将归申请人所有。
五、救济措施的执行
排除令和制止令分别由不同机关执行:
美国海关负责执行与进口相关的排除令和临时排除令,由其判断相关进口产品是否落入ITC裁决中的侵权产品范围。尽管美国海关无权对是否侵权等实体问题发表意见,但在执行ITC签发的排除令时,海关具有一定的自主性,如果判断进口产品落入侵权产品范围,海关将阻止相关产品进入美国市场。通常情况下,在收到ITC的排除令通知后,海关将在《海关知识产权搜查通告(Customer'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 Search)》上公布,由美国全境海关执行。
ITC负责制止令和临时制止令的执行,同时有权监督以同意令结案的337调查的执行情况。此外,如果申请人认为相关产品的进口已经违反ITC的救济措施,该申请人可以请求ITC启动执行程序。
一、不服337调查裁决的上诉程序
ITC对337调查的裁决结果不具有终局性。任何受到ITC终裁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包括申请人、被申请人、第三人,可在ITC仲裁生效之日起60日内向美国联邦巡回上诉法院(CAFC)上诉。
CAFC的审理范围包括事实问题和法律问题。对于事实问题,只有在缺乏实质性证据之时,往往是ITC基于案卷证据不能自证其说时,CAFC才会推翻ITC的事实认定。对于法律问题,CAFC可以依据其自身的对法律的理解作出结论。至于可以向CAFC提起上诉的事项,当事方必须首先在ITC用尽行政救济。
CAFA的裁决包括决定是否维持ITC的原判或改判,或者发回ITC重申。理论上,如果当事人对CAFC判决不服,还可向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上诉。但最高法院极少受理此类案件,因此在司法实践中,CAFC的裁决通常是终局裁决。
二、平行诉讼和关联诉讼的处理
为了弥补ITC无法就损害赔偿问题作出裁决的不足,同时通过诉讼手段向竞争对手施加更大的压力,337调查的申请人在向ITC提起调查请求的同时还经常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提起专利诉讼(“平行诉讼”),甚至有可能在其他国家和地区对竞争对手提起诉讼(“关联诉讼”)。为避免两头应诉造成的承重负担,被申请人可以请求联邦地区法院中止平行诉讼,法院通产会同意中止审理。
337调查后,美国法院将恢复诉讼,ITC的调查案卷将应法院要求移送至法院。
三、反诉
类似于美国联邦地区法院的民事诉讼,作为337调查被申请人的企业可以在调查启动后至开庭之前的任何时候,向ITC提起反诉。为了不拖延案件的审理进程,ITC并不会审理反诉,而是自动交由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审理。被申请人提出反诉时,应根据《1930年关税法》第337节第(c)条的规定,向ITC提交单独的文件,并向具有管辖权的联邦地区法院提交移案通知。
来源:中国保护知识产权网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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