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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权产品使用行为中共同诉讼及管辖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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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耐9年前
侵权产品使用行为中共同诉讼及管辖问题

侵权产品使用行为中共同诉讼及管辖问题


来源:IPRdaily.cn

作者:张鹏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IPR律师 IPRdaily 特约作者

原标题:侵权产品使用行为中共同诉讼及管辖问题


一、前言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五条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被诉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产品使用行为、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使用行为的实施地;同时《规定》第六条列举了原告仅对侵权产品制造者提起诉讼、以制造者与销售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的管辖处理。


但是《规定》并未列举说明能否以制造者与许诺销售者亦或使用者为共同被告起诉及管辖处理问题,此类情形在机械设备类、建设工程类专利侵权案件中屡见不鲜。


二、司法实践概述


司法实践中,权利人为了固定此类情形侵权行为证据,往往选择易于取证的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实施地;进而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以下简称《专利法》)第七十条“合法来源免责”条款促使使用者提供侵权产品来源,达到追溯侵权行为源头及初步证明侵权行为的情节及获得的利益目的。


然而,若要使用者“心甘情愿”的提供侵权产品来源,除非其与侵权行为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亦或其他商业因素考量。


作为诉讼策略,笔者往往建议委托人将“使用者”列为被告,若在侵权产品上有制造者的企业信息或者标识贴附,则建议以制造者与使用者为共同被告起诉。


在《专利法》、《规定》未列举说明能否以制造者与许诺销售者亦或使用者为共同被告起诉及管辖处理问题时,各地司法审判机关所持观点迥异;如何才能说服立案登记人员、司法审判人员同意以侵权产品制造者与使用者为共同被告起诉,以及为便于司法审判中“技术方案比对”环节操作以使用行为的实施地或者使用者所在地作为管辖依据呢。


三、以案说法


适逢笔者代理的一起侵害发明专利权纠纷案件中管辖权异议终审裁定出炉,便以此案原告代理人的视角与诸位分享说服成功经历吧!


此案从最初的证据保全、第一审程序诉讼、管辖权异议答辩、管辖权异议上诉答辩均由笔者代理,其间取证的艰难、立案审查的解释、司法审判人员的疑虑消除历历在目。此案正是笔者前述所提到的机械设备类专利侵权案件,单条设备生产线价值逾900万元;涉案侵权设备需现场组装调试,不同于其他侵权产品可在市场流通环节通过购买方式进行证据保全并携带离开。通过与当地公证机构的沟通,加之委托人的全力配合;深入虎穴得以固定侵权行为证据,且庆幸的是侵权设备上有制造者的企业信息及标识贴附。


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错综复杂,想必诸位知友应有同感!


“跨区域集中管辖”的半公开司法文件,让笔者也深深的受伤,历经磨难在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以制造者与使用者为共同被告起诉终获立案受理通知。


作为被告的制造者在答辩期内依法向受理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认为使用行为的实施地人民法院不具有本案的管辖权。最初,本案主审法官亦倾向于制造者的异议申请意见,并建议笔者分案起诉;主审法官的依据是现行《专利法》、《规定》并未列举说明能否以制造者与使用者为共同被告起诉及管辖处理问题,缺乏管辖本案的明确法律依据。


为此,笔者专门向主审法官递交了《关于管辖异议申请事项代理意见》,并从司法观点审判书籍找寻有利依据;最终在《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观点集成(知识产权卷)》中找寻到了(2005)民三终字第7号《最高人民法院审理河南中原特殊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赵士英、鞍钢集团新钢铁有限责任公司、包头钢铁(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专利侵权纠纷管辖权异议上诉案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民事裁定书》),并将其中“本院认为”部分引述给主审法官,打消了其内心“缺乏管辖本案的明确法律依据”疑虑。


在上述《民事裁定书》中“本院认为”部分:因包钢公司被控使用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系直接源于中原特殊钢公司被控使用的专利方法,中原特殊钢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是包钢公司的被控行为是否构成侵权的重要条件,故两者的被控侵权行为具有密切联系,应当合并审理。因此,原告以专利方法使用者和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者为被告起诉的,其选择提起诉讼的依专利方法直接获得产品的使用地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笔者将上述观点引述至本案,并将本案情形与《民事裁定书》中涉案情形做对比;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观点本案可以由被控侵权产品的使用行为的实施地法院管辖。受理法院最终做出裁定驳回被告(制造者)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不服提起上诉,上诉法院亦做出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读过笔者之前诸多文章的朋友们应该晓得我要说什么了。作为专职知识产权的法律人,知识产权让我如痴如醉的魅力便在于其万千变化及据法引论的成就。正如一名爱好演讲的人,得到你尊重的听众回馈与认可;而我恰恰是个爱好演讲的人,喜欢别人倾听的感觉!



索引案例:

(2016)豫03民初139-1号《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16)豫民辖终120号《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来源:IPRdaily.cn

作者:张鹏 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IPR律师

编辑:IPRdaily.cn  赵珍

校对:IPRdaily.cn  纵横君


侵权产品使用行为中共同诉讼及管辖问题


本文来自IPRdaily.cn并经IPRdaily.cn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与作者信息。文章不代表IPRdaily.cn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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