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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6月,在商标监测中,我所发现上海拉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在第33类“葡萄酒“等商品上申请的 “拉桐星得斯”商标已经初审公告,公告号为第12437036号。
作为见证洋河第一红酒品牌“星得斯”发展之路的品牌服务商,我们第一时间通报了洋河酒厂,并就商标异议事项做了详细的建议。
2014年8月11日,洋河酒厂正式委托我所对第12437036号“拉桐星得斯”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申请。在异议案件中,我们提供了包括:洋河酒厂在先商标权利证明,“星得斯”的销售票据、广告宣传证明等等,除此之外,我们建议洋河酒厂提供证明“星得斯”在国内外较高知名度的证明文件,荣誉证明等等。
但是,2015年12月7日,商标局做出异议决定,认为上海拉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拉桐星得斯”商标与洋河酒厂的“星得斯”商标在汉字组合、呼叫及整体外观上不构成近似商标,驳回了异议申请。
对此,我所认为:上海拉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的“拉桐星得斯”商标与洋河酒厂的“星得斯”商标同时使用在“葡萄酒”上,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人 “星得斯”商标注册使用在先,广见于各大电视媒体、户外广告、广播中,在消费者中具有极高的知名度,曾多次荣获各大奖项,被申请人的商标一旦与申请人商标共存于市场,不仅对申请人的品牌形象造成影响,还会对消费者的购买行为产生误导。洋河酒厂充分肯定了我们的观点,并于2016年2月22日委托我所对第12437036号“拉桐星得斯”商标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申请。
2016年12月12日,商标评审委员会下发裁定认为:争议商标完整包含申请人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二者共存易使消费者误认两者存在某种关联,进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裁定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本案洋河酒厂历经异议、无效宣告、质证等程序,最终成功将第12437036号“拉桐星得斯”商标无效宣告。
这也启示了广大商标权利人:
第一,面对他人恶意注册与自己近似的商标,应该选择专业的代理机构,果断通过商标程序进行干预;
第三,在使用商标的过程中,要注意保留使用证据,如销售发票、合同,广告宣传材料等等。最后,遇到商标问题不要怕,找宁海商标事务所,妥妥的!
来源:IPRdaily.cn
作者:江苏省宁海商标事务所 王妍
编辑:IPRdaily.cn赵珍 校对:IPRdaily.cn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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