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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cn
作者:陈思泽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原标题:广东省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情况梳理——以“管辖权异议‘逼使’原告全案撤诉”案件为例
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由于规定繁杂、各地标准不一,且知识产权案件中不同类型的法定管辖级别可能存在区别,历来为司法实务中的难题。因14年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更增加其复杂性。但也正因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问题的复杂性,方体现出知识产权专业律师的重要性,也为该类案件的被告方就管辖权角度提供了答辩思路。在特定情况下,管辖问题甚至能让原告方的原定诉讼策略彻底失败。
本文正是由这样一个知识产权案件(并列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两案由)中管辖权异议的妙用引出,重点对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情况进行梳理。
前段时间,本所接受了当事人A公司的委托,成为一个知识产权民事案件被告的代理人。正式确立委托代理关系时,距离案件开庭时间已不足10天,需尽快确定答辩策略。
(一)案情背景简介
原告B公司为实力雄厚的外资企业,此前已和A公司就外观设计专利权侵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等案由进行了多次诉讼。本案中,B公司作为原告以外观设计专利提起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并就同一被控侵权产品提起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
(二)案情分析过程
接收到广州知产法院转送的诉讼材料,传票内容传递的第一印象:本案是单一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但当笔者看到诉状中的第1、2项诉讼请求时,尚不需要研究案件具体内容,作为专业的知识产权诉讼律师,便已明白本案存在明显的管辖问题。
根据诉讼请求1及诉讼请求2可知,本案实质上存在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两个不同案由的诉请,诉讼请求1为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而诉讼请求2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在广东省内,专利权侵权纠纷一般属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第一审管辖,而被告所在地基层法院对不正当竞争纠纷拥有一审管辖权。
原告代理律师为广州市内一著名律所的资深律师,代理案件主要涉及房地产、银行资产等领域。
笔者结合案件背景及起诉材料,推测原告代理律师如此撰写起诉状的缘故:
1、明知涉案专利的稳定性极差,被无效风险大(此为案件背景情况,因非重点内容,不进行详细介绍),实质起诉关键为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试图通过与侵害专利权纠纷案一并起诉的方式,避免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件在被告所在地法院进行诉讼。
2、受到侵害商标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经常一案起诉、合并审理的影响,误以为侵害专利权纠纷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也能进行合并审理。
3、通过一案中并列案由,试图节省诉讼成本,增加胜诉的可能性。
(传票及起诉状图)
原告代理律师机械地套用了商标案件的经验,没有清楚了解专利案件的相关法律规定,导致本案存在管辖方面的重大失误。
(三)案件答辩策略
笔者针对这一情况,向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提交了《管辖权异议申请书》,申请书中主要内容有以下三点:
首先,本案实质上存在基于两个不同法律关系提起的两个不同诉讼请求,根据法院审理民事案件的审判实践中“一案一诉”惯例,应当分案审理。
其次,两案由的法定管辖法院级别不同,合并审理违反级别管辖的法律规定。
最后,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27条的规定,请求贵院依法裁定分案后、将其中的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案件移送至被告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审理。
(四)案件处理结果
法院接到管辖权异议申请书后,要求原告撤回诉讼请求二。原告代理人考虑到涉案专利权稳定性差,主动将全案撤回。我方的答辩策略成功,高效解决该次诉讼,避免出庭应诉的繁琐。
(五)关于案由问题
本文主要讲述的是管辖问题,案由问题不是重点内容。但本案的发展却与案由问题有着密切联系,故加以分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于2008年4月1日试行。其中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属于主从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主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但当事人仅以从法律关系起诉的,则以从法律关系确定案由;不属于主从关系的,则以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在该规定的影响下,很多法院习惯在一案多个案由的案件传票上仅列一个案由,本案就是一个例子。
但该份文件已经失效,最高院于2013年2月26日发布《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中明确决定,该文件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所代替。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中规定:“同一诉讼中涉及两个以上的法律关系的,应当依当事人诉争的法律关系的性质确定案由,均为诉争法律关系的,则按诉争的两个以上法律关系确定并列的两个案由”,表明如一案中存在多个案由,不再考虑是否属于主从关系,均应以并列案由确定。
如本案中,法院如在传票中列明并列案由,即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与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纠纷,则可帮助法官清楚、及时发现本案中存在的管辖权问题。
广东省内知识产权案件的管辖,除依据《民事诉讼法》关于管辖的规定外,并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发〔2013〕135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这四份专门性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文件为基础。
欲讨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须先对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种类有明确的了解。
(一)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种类
根据2007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民事案由规定》以及2011年2月1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知识产权类案件的案由主要为第十三类、十四类、十五类、十六类。
根据其中内容,依照知识产权种类,主要知识产权类案件有:
1、 商标类:商标合同纠纷,商标权权属、侵权纠纷。
2、 专利类:专利合同纠纷,专利权权属、侵权纠纷。
3、 不正当竞争类:仿冒纠纷,商业贿赂不正当竞争纠纷,虚假宣传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等。
4、 著作权类:著作权合同纠纷,著作权权属、侵权纠纷,包括软件著作权类纠纷。
5、 植物新品种类:植物新品种合同纠纷,植物新品种权权属、侵权纠纷。
6、 集成电路布图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合同纠纷,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权属、侵权纠纷。
7、 商业秘密类:商业秘密合同纠纷,侵害商业秘密纠纷,包括技术秘密纠纷。
8、 垄断类纠纷:垄断协议纠纷,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经营者集中纠纷。
9、 特许经营类:特许经营合同纠纷。
由于篇幅原因,并未全部列举,详细可见《民事案由规定》······
(二)广州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位于广州市黄浦区,最高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发布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内容中对知识产权法院所在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作出了专门规定,因此广州市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与省内其他县市相比,有其特殊性。
结合上文中的管辖规定,广州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规定如下:
1、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
(2)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3)垄断民事诉讼案件。
(4)广州市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重大涉外或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案件,根据民诉法第三十八条提审。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2、广州市各基层法院管辖其余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且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
“不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是广州市与省内其他县市基层法院在管辖方面的最大不同,其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一条。
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三)深圳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深圳市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管辖相对于省内其他县市有其特殊性,依据在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发〔2014〕315号),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目前是广东省内唯一拥有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涉及驰名商标认定案件第一审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所在市辖区内下列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1)专利、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技术秘密、计算机软件民事。
(2)涉及驰名商标认定的民事案件。
(3)诉讼标的额超过辖区内基层法院法定管辖数额,且未到达高级人民法院法定管辖数额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2、深圳市各基层法院(罗湖区、福田区、南山区、盐田区、龙岗区、宝案区、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管辖其余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除第1项中由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管辖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外),但受诉讼标的额的限制,诉讼标的额具体规定如下:
管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
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4、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深圳市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5、深圳市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对于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的规定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6〕196号)。
6、司法实践中,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行使一审管辖权。但本人认为,在法律依据上,应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行使一审管辖权。
由以下两个案例,表明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垄断纠纷民事案件行使一审管辖权:
(1)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1日作出的宇龙计算机通信科技(深圳)有限公司与爱立信公司垄断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15)深中法知民初字第1089号)中写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为最高人民法院指定审理垄断民事纠纷第一审案件的中级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二、三条的规定。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6年4月26日作出的深圳市道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市道通合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等与通用汽车投资有限公司、通用汽车仓储贸易(上海)有限公司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中,所持观点相同,但其法律依据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第一条、第二条和《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的规定”。
但以上两份管辖权裁定书的问题在于,都忽略了这样一份文件。这份文件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其中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东省内的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实行跨区域管辖”。笔者认为,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应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行使一审管辖权,理由如下:
(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关于同意调整广东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这四份文件的发布者均为最高人民法院,效力等级相同;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的生效时间为2015年1月1日,较其他三份文件,时间最新,且为专门性规定,应以该文件规定为准;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中,并未提及垄断纠纷民事案件的管辖问题,且该文件发布时间早于2015年1月1日。
因此,笔者认为应由广州市知识产权法院对深圳市辖区内第一审垄断民事纠纷行使一审管辖权。由于该结论与现行司法实践相冲突,希望读者理性讨论看待。
(四)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顺德区人民法院,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所在辖区内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上述法院辖区内的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如下:
1、佛山市南海区、禅城区人民、顺德区人民法院,江门市蓬江区、新会区人民法院,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中山市第一、第二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诉讼标的额为500万元以下,以及诉讼标的额5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且当事人住所地均在其所述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区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上述法院所属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2、汕头市龙湖区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外)诉讼标的额为200万元以下的第一审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汕头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上述法院辖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五)除第(一)、(二)、(三)、(四)项所述法院辖区外,广东省内其余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
广东省内其余地区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一致,具体如下:
1、该部分地区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除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应由知识产权法院管辖及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2、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管辖该部分地区内诉讼标的额在2亿元以上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以及诉讼标的额在1亿元以上且当事人一方住所地不在其辖区或者涉外、涉港澳台的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对该部分案件的上诉案件进行管辖。
我国目前面临着“中国制造”向“中国创造”的转变,“一带一路”宏伟战略蓝图的实施,中国企业走出国门、参与国际竞争是不可避免的发展趋势,这一切都在凸显知识产权的重要性。知识产权强国思想已在国人脑中深植,华为公司近年来的巨大成功更是知识产权重要性最为成功的宣传,如何对知识产权实施更为严格、有效的保护便成为迫切的任务。国家致力于知识产权强国战略的推进,在法律领域,北京、上海、广州三地知识产权法院的建立便是里程碑式的举措,审判的专业化凸显了知识产权案件的重要性。
笔者由上文的专利诉讼案件中,察觉到管辖问题在知识产权民事案件中的重要性。广东省由于广州知识产权法院的设立,深圳经济特区的存在,加之最高人民法院批准省内部分基层人民法院拥有一般知识产权案件的一审管辖权,导致广东省的知识产权案件管辖变得错综复杂。
笔者凭着处理知识产权案件经验的积累,力图对知识产权案件管辖问题进行梳理,但由于自身能力所限,且时间仓促,难免存在不足甚至错漏之处,更由于有的管辖规定的属于法院内部文件,由公开渠道无法获得,无法做到面面俱到。比如,佛山各区的商标侵权案件,目前统归佛山市禅城区法院知产法庭管辖等。
知产法院的设立是一个探索的过程,知产案件的管辖亦处于不稳定状态。笔者抛砖引玉,希望法律同行能够关注这一问题,特别是法院系统能够推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管辖规定的规范化及稳定化工作。欢迎各位同行批评指正,希望各位不吝赐教。
参考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版。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调整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5号),2010-2-1。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通知》(法发(2010)6号),2010-2-1。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调整广东省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标准的批复》(法(2013)135号),2013-6-19。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法〔2014〕338号),2015-1-1。
6、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通知(法发[2008]11号),2008-4-1。
7、《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2号),2011-4-1。
8、《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97年7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十批)的决定》(法释〔2013〕7号),2013-4-8。
9、《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北京、上海、广州知识产权法院案件管辖的规定》(法释〔2014〕12号),2013-11-3。
10、《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广东省深圳市两级法院继续管辖专利等知识产权案件的批复》(法发〔2014〕315号)。
11、《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同意指定深圳前海合作区人民法院、珠海横琴新区人民法院管辖一般知识产权民事案件的批复》(法〔2016〕196号),2016-6-13。
12、《关于审理因垄断行为引发的民事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2〕5号),2012-06-01。
1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的决定》(法〔2011〕41号),2011-4-1。
来源:IPRdaily.cn
作者:陈思泽 广东华进律师事务所 律师 专利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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