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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 娱乐法律人
原标题:知产春天到了?从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最高额判决看知产保护
2016年12月8日,朋友圈被知识产权刷屏。一是最高法院再审乔丹案宣判,二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了建院两年以来的最高金额判决5000万。
有媒体评论说乔丹案在知识产权历史上具有划时代的意义,而笔者更相信知识产权的春天随着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5000万判决而姗姗到来!
理由一:用足程序规则 查明480余万支侵权产品
作为ZL200510105502.1“一种物理认证方法及一种电子装置”发明专利的专利权人,握奇公司发现,恒宝公司制造并向全国几十家银行销售的多款USBKey产品,以及使用该侵权产品进行网上银行转账交易时使用的物理认证方法,均落入了握奇公司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为此,请求法院判决赔偿经济损失4900万元,以及诉讼合理支出100万元。
法院判决的一切依据是证据!!!这也是在案件选派后的发布会现场,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副院长陈锦川与媒体分享的保护知识产权的法宝。
但证据的取得又何其容易?据原被告当事人陈述,本案先后开庭7次,双方均向法院提交了大量证据,尤其是原告。为此,在审理过程中,法院向中国银行、解放军某部等调查取证,查明了被告向全国12家银行销售侵权产品的实际数量。据悉,涉案侵权USBKey数量高达480余万支。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本案以被诉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的方法计算侵权损害赔偿数额。
法院在对握奇公司提出的每件专利产品合理利润予以认定的前提下,按照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以侵权产品的实际销售数量乘以每件专利产品的合理利润所得之积的计算得出原告的实际损失为4814.2万元。
试想,如果没有法院的调查取证,原告想查清楚侵权数量,获赔4814.2万元,几乎很难做到!
理由二:用足程序规则 被告承担举证妨碍后果
除了向12家银行以外,恒宝公司还向另外3家银行销售了侵权USBKey产品,但原告无法举证数量,法院通过调查取证也没有查清实际销售数量。
被告恒宝公司对侵权数量应该掌握的最清楚,但是其却拒绝提供相关证据。原告根据行业惯例,推断被告向这3家银行销售被诉侵权产品的盈利应在200万元以上,并就此请求赔偿其中的85.8万元。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鉴于被告拒绝提供其向渤海银行、浙江农村信用社(合作银行)、湖北银行销售被控侵权产品获得的利润,可以推定原告提出的合理主张成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适用了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关于举证妨碍的规定,支持了原告的主张。
这已经不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第一次运用妨碍举证制度。在“墙锢”商标一案中,原告美巢公司主张被告单月销售数量酌定为1万吨,被告秀洁公司提出异议。法院向被告秀洁公司释明相应的法律后果,责令其提交反映公司实际经营情况的相关证据,但该公司仍拒不提供相关经营活动的帐簿、资料,为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判决被告秀洁公司应当自行承担拒绝提供相关证据的法律后果。
在实际判例中大量运用举证妨碍规定,可见,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已经在保护知识产权力度方面,充分研究并运用相关法律规定!
理由三:计时律师费首次得到判决认定并明确标准
在诉讼中,原告握奇公司提出了100万元律师费的赔偿请求,法院认为,原告在本案中提供的律师事务所计时收费方式是目前律师行业正常采用的收费方式之一,不违反法律法规,可以作为诉讼合理开支中律师费的计算依据。这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首次在判决书中以计时收费的方式计算律师费。
但是,认定律师计时收费合理,并不意味着100万律师费收的就合理。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审判委员会经研究决定,对于原告主张的律师费数额是否合理,应根据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认定。
法院从案件代理的必要性、案件难易程度、律师的实际付出等因素进行考量后,认定原告提出的100万元律师费赔偿请求合理,予以全额支持。
承认律师计时收费,并对律师计时收费主张合理支出的判赔规则进行了首次明确,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这一做法也得到了知识产权律师的几度亢奋!
2016年11月4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其中第九条明确提出“加大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惩治力度,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法定赔偿上限,探索建立对专利权、著作权等知识产权侵权惩罚性赔偿制度,对情节严重的恶意侵权行为实施惩罚性赔偿,并由侵权人承担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提高知识产权侵权成本。”
有中央精神的铿锵有力,有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大力保护,知识产权的春天真的来了!实际上,自2014年11月6日,全国首家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成立的那天起,天气就已经越来越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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