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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陈立冬 北京市立方(广州)律师事务所
原标题:网络游戏行业的商标注册攻略
前段时间,随着《微微一笑很倾城》电视剧持续热播,该剧定制植入的游戏《倩女幽魂》引爆了游戏玩家的热情,据统计,在该剧播出期间,网易公司的手游《倩女幽魂》连续两周在App Store总榜排行前五,成为年度最佳游戏营销案例之一。与此同时网易公司自主研发的手游《阴阳师》也在今年9月份进行全平台公测。
出于职业敏感,笔者第一反应即在商标局官网查询了上述两款游戏名称的注册情况,发现2013年在第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申请的“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已被驳回,2014年在第9、41类别上申请的“阴阳师”也均被驳回,处于“商标无效”的状态。
其实在游戏行业像这样商标保护不到位的事情时有发生,笔者受其启发,在此想结合自己曾为多家游戏公司代理商标事务的经验,谈谈网络游戏商标注册的一些策略和注意事项,毕竟唯有在源头做好商标注册规划工作,才更有可能避免日后开展耗时耗力的“商标保卫战”。
一、可考虑注册的网络游戏元素
1、游戏名称
游戏名称是游戏玩家识别游戏服务提供者的最主要也是最重要的元素,例如谈及“星际争霸”、“魔兽世界”必然会想到暴雪公司;说到“梦幻西游”、“倩女幽魂”会想到网易公司;“欢乐斗地主”、“天天酷跑”会联想到腾讯公司;“传奇霸业”会联想到三七公司,因此一款游戏的商标注册首选必然是游戏名称。
暴雪公司第4651997号“魔兽世界 WORLD OF WARCRAFT”商标
2、游戏图标
随着移动网络技术的普及,手游行业的规模逐年扩大,因此除了游戏名称,游戏APP图标也可以作为商标注册重要的元素之一,腾讯公司对其QQ游戏中的企鹅形象就进行注册。
腾讯公司第11684345号“QQ游戏机G.QQ.COM及图”商标
3、游戏角色形象
此外,游戏中一些重要的游戏角色形象有时会被直接用做游戏图标,因此对于重要的游戏角色也可以考虑申请商标,例如“欢乐斗地主”中的地主形象。
腾讯公司第13411819号“欢乐斗地主及图”商标
二、可考虑的商标组成元素
按照现行的《商标法》,商标根据不同的组成元素,可以分为文字、字母、图形、数字、声音、组合商标等。
在设计和选择游戏商标时,针对国内游戏玩家,文字商标当是首选;如考虑国外业务拓展,也可注册字母(英文)商标;而图形直观形象易使人印象深刻,因此可考虑设计图形商标进行注册。同时,除了可以分别注册文字、字母、图形商标以外,还可考虑将多种元素进行组合,注册组合商标,施以全面保护。
腾讯公司的上述第11684345号商标正是采用了文字、字母、图形多元素组合注册方式来保护和推广自身的QQ游戏品牌。
三、网络游戏商标可考虑选择的商品和服务
国内商标申请注册时,我们主要是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从中选择商标拟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需要提醒的是,今年八九月份期间,商标局陆续公布了三批在《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以外可接受的商品服务项目名称,因此除了《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大家也可从该三批商品和服务中进行选择。
根据笔者从事商标代理的经验,选择游戏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服务,主要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考虑:
1、网络游戏所属的核心商品服务
根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与网络游戏直接相关的是第9类商品和第41类服务,如第9类的“计算机游戏软件”、“可下载的计算机应用软件”等商品;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
2、网络游戏相关联的商品服务
与网络游戏密切相关的商品服务,主要是指可能会使相关公众发生混淆误认的商品服务,例如第28类的“游戏器具”、“游戏机”。这些商品虽与计算机游戏软件等不属于同一类别,但两者具有一定关联性和共性,如果共存他人相同或近似商标,可能会使得玩家误认为该商品服务来源于同一个游戏公司。
值得一提的是,在多媒体高度发达的今天,游戏公司为争取实现全面娱乐化,多数会在游戏外继续完善外延服务功能。如考虑游戏玩家越来越注重社交体验,游戏公司在提供网络游戏的同时会附带有通讯社交功能,所以在为游戏商标选择商品服务时需留意相关的通讯社交服务,例如第38类的“提供互联网聊天室”服务等。
3、网络游戏衍生品所属的商品服务
游戏衍生品作为游戏的周边产业,越来越受到游戏公司的关注。目前游戏衍生品主要涵盖了玩具、文具、服装、箱包、饰品等类品。所以打算直接从事游戏衍生品生产销售或从事游戏衍生品授权的游戏公司在指定商标使用的商品时,需注意选择游戏衍生品所属商品服务。例如暴雪公司的“魔兽世界”商标,除了第9类和第41类,核准使用的商品服务还包括第16类的文具用品、第18类的“背包”、第25类“无檐帽”、第28类的“玩具”,第29类、第30类的零食,第32类的饮料等。
除此之外,笔者认为网络游戏衍生品还会涉及第20类的枕头、枕套等;第21类的玻璃杯等。
4、游戏公司将来可能拓展的业务
公司在拓展新业务时,一般会倾向于在推出的新产品或服务上继续沿用公司原有的核心商标,因此核心商标在选择商品服务时,还需一并对公司未来的业务发展计划进行综合考量,对公司以后可能拓展到的业务所属商品服务进行指定,以避免到时候商标被他人抢先注册,而被迫放弃继续沿用。
四、网络游戏商标的事先规划与设计
在明确了游戏商标注册可供选择的元素及商品服务后,游戏商标如何进行事前的规划与设计呢?笔者认为游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遵循以下原则,方能尽量规避注册风险,尽快进行商标确权。
1、及时注册,避免抢注
《商标法》明文规定商标审查期限系自收到申请文件起九个月审查完毕,符合规定予以初审公告,初审公告期为三个月,因此一件符合规定商标注册所需花费的时间长达一年,这还是在商标未被驳回,未被提异议的情况下,如果发生前述情形之一,可能还会进入驳回复审、异议等后续程序的话,则需要投入更大的时间成本。
以本文开篇提及的第12962288号“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为例,网易公司在2013年7月就对该商标提出了注册申请,2014年11月商标局予以驳回,2015年8月商评委裁定驳回网易公司复审,2015年12月30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出具一审判决驳回网易公司诉求,如果网易公司提起上诉,则该案目前可能还在北京高院审理中。就该商标而言,从提出申请至今已达三年之久,权属仍未明确。
诉争第12962288号“倩女幽魂ONLINE及图”商标
而有些游戏从设计开发到测试到正式上线运营,可能也就一年左右的时间,所以若打算在游戏运营之前就获得商标专用权,则必然要求在游戏最初设计之时,就需要同时考虑游戏商标的注册问题,及时提出注册申请。
2、事先检索,规避风险
在设计游戏名称或其他图标等元素时应同时做好事先商标检索分析工作,考虑设计元素注册成功的可能性。对于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已有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的,建议游戏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更改调整游戏名称或图标等元素设计,减少商标注册风险。
3、不得违反禁用禁注规定
游戏商标经过检索后,如果不存在相同或近似的已申请商标,则还需注意不能违反《商标法》的“禁用”和“禁注”两方面的规定。
一是“禁用”规定,《商标法》第十条例举了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诸多标志,其中笔者认为需要特别注意的是,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在电子艺界公司的“植物大战僵尸”商标确权案中,商标局和商评委皆以该商标中的“僵尸”具有迷信色彩为由驳回商标申请,最终北京高院也认定“僵尸”二字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会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而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而笔者在开篇提及的手游《阴阳师》,很有可能就是因为该游戏名称具有封建迷信色彩会产生不良影响而被驳回。
二是“禁注”规定,《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了三项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第(一)项是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第(二)项是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第(三)项是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同时该条还规定了第一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仍以网易公司“倩女幽魂ONLINE及图”为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驳回网易公司诉求的理由是,认为该商标指定使用在第41类的“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等服务上缺乏显著性,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所述的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的情形。(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该案中,法院的观点是认为商标与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的联系过于紧密,导致商标针对其指定的商品或服务而言,不具有显著性,而并非认为该商标标志本身不具有显著性。)
由此可见,缺乏显著性的商标,将难以获得保护。而对于原本不具有显著性在经过使用后取得显著特征的标识,虽可以作为商标注册,但在日后的维权中却又可能会遭遇重重困难。
在盛唐公司与腾讯公司的“三代”案中,法院认为三代游戏作为特定扑克牌游戏名称存在并被公众使用,其与斗地主、挖坑均属于牌类游戏的通用名称,已为相关公众普遍知悉和接受”,进而认定盛唐公司的“三代”注册商标属于通用名称,腾讯公司使用“三代”属于正当使用,不构成商标侵权。
因此,商标最好进行独创设计,独创性和显著性较强的商标,越容易获得注册,授权后也能够获得更强的保护,反之,则越难获得保护。
综上所述,只有做好商标事先布局规划工作,才能尽快进行商标确权,获得保护。笔者也在此提醒游戏公司在注重用户体验和版权问题的同时也应对游戏商标注册问题予以重视,毕竟无法获得商标专用权,不仅企业自身商标使用行为毫无保障,日后维权也将因缺失权利基础而举步维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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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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