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产业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晓雷 知产部落
原标题:著作权限制的执行公务使用
合理使用的第7种情形是国家机关执行公务的使用,我国《著作权法(2010第22条第1款第7项规定:
国家机关为执行公务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已经发表的作品。
根据《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6条第4项的规定,在合理范围内使用包括通过网络向公众提供已经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
构成这种情形的合理使用,需要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主体限于国家机关
国家机关是指从事国家管理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在我国,国家机关包括:立法机关、司法机关、行政机关,如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国务院、各级法院、各级检察院、地方政府,对于各级军队及中国共产党各级委员会也可视为国家机关。
2 . 目的是执行公务
公务是指法律规定的各国家机关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国家机关执行公务通常包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国家机关自行执行公务;另一种是国家机关授权或委托其他单位执行公务。
3. 合理范围
国家机关应当在合理范围内使用他人的作品。所谓合理的范围应当是以执行公务所必须或者无可代替为限度。例如,将他人的作品印制在政府的手册上,办公楼院墙的宣传栏上,接待用的一次性纸杯上等等,并没有达到习惯上认为的“必要”限度。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晓雷 知产部落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活动推荐(点击下面图片,了解活动详情)
2016全球知识产权生态大会:我们想认真谈一谈“知识产权运营”
投稿邮箱:Iprdaily@163.com
国际合作:judywu@iprdaily.com
市场业务:王梦婷 微信:AT510AN
426.cn合作:黄 坤 微信:mrhuang1994
内容合作:董 军 微信:jundongder
大赛合作:周海峰 微信:feng412813
本文来自IPRdaily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