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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原标题: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白皮书
浦东法院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
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三年情况
2013年9月29日,经党中央、国务院决定,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以下简称上海自贸区)正式挂牌成立。2015年4月底,上海自贸区扩展区域正式揭牌。建立上海自贸区,是党中央、国务院在新形势下推进改革开放的重大举措,对于推动“一带一路”建设发挥着重要作用。
自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在最高法院的关心支持下,在市高院党组和区委的领导下,在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上级法院的指导下,浦东新区人民法院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不断加强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充分发挥司法保护知识产权的主导作用,积极探索可复制、可推广的工作经验,致力于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努力为上海自贸区建设和上海科技创新中心建设提供强有力的知识产权司法服务和保障。
一、案件概况
2013年9月30日至2016年9月30日,浦东法院共受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4,070件,包括民事案件4,064件、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1件。共审结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3,832件,包括民事案件3,826件、刑事案件5件、行政案件1件。涉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总体呈现以下特点:
(一)案件数量快速增长
2015年4月底,上海自贸区由最初的28.78平方公里扩展至120.72平方公里,约占浦东新区总面积的十分之一。扩区后案件数量增长明显。扩区前(2013年9月底至2015年4月底)收、结案量仅为48件、34件,扩区后(2015年5月初至2016年9月底)迅速上升至4,022件、3,798件。在上海自贸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的助推下,以移动互联网、云计算、大数据为代表的新技术与现代制造业相结合,推动互联网行业迅速发展,伴随而来的知识产权纠纷相应增多。自2015年4月底上海自贸区扩区以来,浦东法院受理和审结的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分别占同期知识产权案件总数的83.17%和83.34%。
(二)案件性质反映自贸区特点
上海自贸区积极培育经济新型业态和功能,努力形成以技术、品牌、质量和服务为核心的竞争新优势,大力推动贸易转型升级,提升国际航运服务能级,充分发挥金融贸易、先进制造、科技创新等重点功能承载区的辐射带动作用。与上海自贸区功能定位相匹配,受理了较多反映自贸区鲜明特点的知识产权案件,在定牌加工贸易、平行进口贸易、在线电子商务、网络服务提供等领域产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较多,纠纷主体涉及进出口企业、电商平台和文化创意产业等。上海自贸区扩区后,涵盖了综合保税区片区、陆家嘴金融片区、金桥开发片区、张江高科技片区等四大片区。四大片区中,张江高科技片区的知识产权纠纷数量最多,约占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总量的90%。
(三)新类型案件大量涌现
在上海自贸区和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双自联动”的发展背景下,借助“互联网+”平台,市场主体技术创新活跃程度增强,产业结构和盈利模式日臻复杂,由此催生了大量涉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新商业模式的知识产权纠纷。在著作权领域,深度链接、聚合盗链、云存储空间分享等技术的出现,引发了一系列侵害作品信息网络传播权纠纷;商标权领域出现了涉电商平台、涉搜索引擎关键词的侵害商标权纠纷;不正当竞争领域出现了诸如擅自修改他人提供的软件产品、屏蔽他人视频中的广告、设置障碍阻挠他人软件的安装和运行、抓取他人网站信息并提供给用户以及竞价排名等新类型案件;在知识产权合同领域出现了涉新型互联网车贷金融的特许经营合同纠纷等。
(四)社会影响大的案件多
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审结了一批社会关注度较高的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在全国范围内产生了较大影响。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中,标的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67件。其中,诉讼标的额在100万元至500万元的有47件,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有7件,超过1,000万元的有13件,标的额最高的达9,000万元(图1)。不少案件涉及知名企业和国际知名品牌。涉诉知名企业有迪士尼公司、强生公司、宝洁公司、淘宝公司、通用公司等,涉诉国际知名品牌有LV、HP、FENDI、UBER等。受理并审结的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抓取用户点评信息实施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涉奇迹MU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纠纷案、浙江天猫网络有限公司、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于“双11购物节”前针对“帮5淘”网页插件提起的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案等,均引起了业内广泛关注。
图1:标的额100万元以上案件情况
二、涉自贸区知识产权纠纷类案情况分析
(一)文化产业新型著作权纠纷
1.概况。
在上海自贸区文化产业政策的激励和市场竞争的推动下,互联网与内容产业相结合所形成的版权有机生态体系,释放出巨大的市场价值。自贸区互联网企业不断加大在版权内容采购与自制内容方面的投入,强化技术创新和平台建设,涌现出阅文集团、盛大游戏、证大喜马拉雅、麦克风等一批行业内领先的网络公司。与此同时,伴随而来的是各类网络盗版行为增多。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文化产业的著作权案件3,877件。
2.特点。
(1)权利主体多元化。随着互联网发展的深入,权利主体范围呈多元化趋势。主要涉及以下几类主体:一是著作权人作为原告起诉网站。就文学作品、摄影作品等享有著作权的公民个人或单位法人对网站未经许可使用其作品提出侵权诉讼。二是网站作为继受权利人起诉其他网站。网站基于其继受取得的信息网络传播权针对视频盗链、栏目抄袭、文章转载等行为提起诉讼。三是传统媒体作为原告起诉网站。报刊、电台、出版社等传统媒体基于其享有的专有出版权、录制者权等起诉网站侵害著作权。(2)侵权对象多样化。随着互联网与内容产业的融合走向纵深,在新技术、新模式和新业态的影响和带动下,版权产业链条不断延伸。特别是在粉丝经济的带动下,泛娱乐产业从创作源头开始布局,以内容为核心,将产品从线上延伸到线下。与此相应,侵权对象越来越多样化,除传统的网络文学、电影、电视剧、综艺节目、音乐等作品形式之外,还出现了小说朗读音频、网络游戏、动漫、体育赛事等多种新样式。(3)侵权方式随着技术发展不断变化。传统的传播方式是同一行为人将涉案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之中并传播给公众,即存储和传播合二为一。随着网络云计算、大数据、转码技术、网络聚合等新技术的发展,实现了存储和传播相分离,在互联网文化产业智能移动终端和应用层面出现了较多著作权侵权纠纷。特别是随着网络视频产业的中心向移动端、智能电视端转移,影视聚合APP通过播放器嵌套、定向链接、网页聚合、盗链等形式,利用深链聚合技术、播放器平台等构筑网络信息平台,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提供他人作品引发侵权纠纷。
(二)电子商务平台知识产权纠纷
概况。
在新技术和新模式的创新驱动下,电子商务通过各种渠道广泛渗透到生产、生活的各个领域。上海自贸区政策明确要求,加快培育跨境电子商务服务功能,促进跨境电子商务公共服务平台与境内外各类企业直接对接。随着电子商务贸易规模的不断扩大,涉及电商平台的知识产权保护问题也随之日益突出。上海自贸区成立三年以来,我院共受理涉及自贸区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56件。
2.特点。
(1)所涉电商知名度高,引发社会广泛关注。涉及的电商平台多为公众访问频率较高的知名大型网站,如天猫网、淘宝网、京东网、拉手网、大众点评网、百度糯米网、1号店等。虽然纠纷所涉标的额普遍不高,大多在10万元以下,但案件多涉及对电商平台注意义务的认定,法院在个案中的判决有可能会对其他潜在权利人产生导向作用,关系到电商平台经营模式创新和广大网民消费权益维护,并进而影响整个行业的生存和发展,容易引发社会广泛关注。(2)纠纷类型多样,但以著作权案件数量居首。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包括侵犯著作权、商标权、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以及其他不正当竞争等类型,其中尤以侵犯著作权和商标权居多。从分布上看,侵犯著作权纠纷案件占51%,侵犯商标专用权纠纷案件占27%(图2)。在侵权方式上,既有直接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也有帮助侵犯知识产权的案件。纠纷多以电商平台作为被告或共同被告,少数案件也有电商平台作为原告提起诉讼。(3)电商平台经营模式多样,责任形态与经营模式密切相关。依据平台是否直接参与内容的发布及商品和服务的交易,可分为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和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自营型电子商务平台直接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服务;第三方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是作为第三方销售平台,为入驻销售商提供销售路径,并不参与商品的经营运作;居间型电子商务平台一般是作为信息发布服务平台,为用户点评或商家发布商品、服务信息、店面信息、优惠信息等提供平台帮助,也不参与商家的经营运作。平台所承担的责任与其所属何种类型密切相关。(4)电商平台因非自营商品涉嫌侵权的案件居多。此类案件占据总量的70%(图3),权利人往往将电商平台和平台用户(销售商)作为共同被告起诉。对于自营商品,由于电商平台大多能够做到严格的审核,并且对商品的采购、运输、仓储、销售等均具有较高的控制度,发生知识产权侵权的几率相对较低。对于第三方网络卖家所售的商品,虽然入驻时可以对卖家资质进行审核,但由于平台对信息展示及具体交易过程控制程度低,因此,此类平台发生的知识产权侵权纠纷明显高于自营商品平台,在实践中引起的问题和争议也较多。
图2:涉电商平台知识产权纠纷类型分布
(三)涉网络不正当竞争纠纷
1.概况。
网络经济作为一种由现代信息技术催生的新型经济形态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得到蓬勃发展。但是,在良性有序竞争的同时,由于利益的内在驱动和成熟规则的缺乏,也出现了大量不正当竞争行为。我院共受理涉自贸区的不正当竞争纠纷74件,其中47件涉及互联网。
2.特点。
(1)案件关注度高、影响范围广。标的额在100万以上的案件有16件。其中,标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案件有6件。案件不仅涉及美国迪斯尼企业公司、曼秀雷敦(中国)药业有限公司、上海玄霆娱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吾步信息技术有限公司(Uber)等国内外知名企业,还涉及淘宝网、天猫网、百度网、大众点评网、斗鱼网等知名网络平台,以及《鬼吹灯》、《女医明妃传》等当红小说及影视剧。(2)案件涉及经营模式新颖多样。市场主体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的行为方式和行为样态呈现多样化,伴随着市场拓展和经营创新出现了不少反不正当竞争法并未明确列明的行为样态,需要法官根据法律原则,结合案情,在利益衡量的情况下作出判断。比如未经许可播放网络竞技游戏赛事行为的评判,以网页插件嵌入电商平台的技术手段抢夺用户开展交易的行为定性,还有网络垂直精细搜索行为的法律评价等等。(3)案件涉及技术事实专业性强。快速发展的互联网技术已成为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而新技术的形成和应用总是伴随着争议和纠纷。诉讼中对被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定性往往基于对相关专业技术事实的查明。在北京爱奇艺科技有限公司诉千杉网络技术发展有限公司等不正当竞争纠纷中,涉及利用“电视猫MoreTv”软件绕过原告视频广告直接播放原告视频正片的行为性质认定,其中“电视猫MoreTv”软件的运行原理和技术功能系案件审理的关键。(4)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交织。互联网内容海量且具有聚合性,涉互联网不正当竞争纠纷中当事人主张权利往往具有复合性,不正当竞争行为与其他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往往相互交织,权利人在指控不正当竞争的同时往往还主张侵害著作权、商标权等其他知识产权。
(四)定牌加工商标侵权纠纷
概况。
上海自贸区所处地理位置特殊,是商品出口集聚地,区内的外高桥等港区,集装箱码头吞吐量和港区海关业务量在上海乃至全国都占据较大比例。上海自贸区政策鼓励企业统筹开展国际国内贸易,实现内外贸一体化发展。在新的政策背景之下,自贸区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继续保持增长态势。上海自贸区成立以来,我院共审结涉外定牌加工商标侵权案件26件。
2.特点。
(1)纠纷涉及行业较多,所涉品牌在业内具有一定知名度。所涉出口商品包括服装、鞋帽、汽车零部件、电视机配件、网络设备零部件、柴油机、冷冻机、金属制品、照明灯管等,所涉商标包括东风DONGFENG、PEAK、SASSIN等国内知名品牌,也包括LG及笑脸、Oral-B、BURBERRY等国外知名品牌。出口商品申报价值10万元以下的4件,10万元以上的22件(图4)。其中,涉案商标与商标权人商标相同的10件,相似的16件;涉案商品与原告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相同的25件,类似的1件。(2)纠纷涉外环节多,商标争议较大。所有原告均系中国注册商标权利人,其中16件案件原告系中国法人,占62%;10件案件原告系外国法人,占38%(图5),主要涉及美国、日本、澳大利亚等国家或地区。被告系讼争出口商品的加工方或出口方,根据境外第三方的委托,生产定牌加工产品,并将全部产品以申报出口的方式交付给境外委托方。在17件案件中,境外委托方在出口的目标市场拥有境外注册商标专用权,占案件总量的65%。在13件案件中,被告或其境外委托方对原告在中国注册的商标提出异议,抗辩称其系抢注所得。在9件案件中,原告提出被告或其境外委托方在出口目标市场的商标系抢注其在中国的商标。(3)纠纷受理前均已启动海关行政保护程序,审理后判决不侵权比例高。所有涉案纠纷均已启动海关行政保护程序,海关认定侵权作出行政处罚的有4件,其余均未作出行政处理,而由当事人向法院提起诉讼。当事人起诉商标侵权案件22件,起诉确认商标不侵权案件4件;起诉后法院认定构成侵权的案件7件,不构成侵权的案件19件(图6)。
图4:定牌加工案件标的额情况
图5:定牌加工案件涉外情况
图6:定牌加工案件侵权认定情况
三、加强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主要做法及成效
(一)狠抓执法办案要务,不断提升自贸审判质效
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
面对上海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快速上升的新形势,我院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勇于受理新类型、疑难复杂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充分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努力回应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积极树立上海自贸区依法保护知识产权的良好形象。2014年,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1,202件,审结1,203件,收结案分别占上海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18.53%和19.12%。2015年,我院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2,212件,同比上升84.03 %;审结2,177件,同比上升80.96%;收结案分别占上海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26.84%和28.69%。2016年1-9月,共受理知识产权案件3,093件,同比上升101.37%;审结2,924件,同比上升96.24%;收结案分别占上海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的40.33%和40.32%(图7)。
图7:收结案在上海市一审知识产权案件中的占比
2.依法严格保护知识产权。
一是依法适用诉前临时性司法保护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如对淘宝网等就“帮5淘”网页插件嵌入提出的申请,迅速作出全国首例涉电商平台不正当竞争诉前禁令;对上海玄霆公司就热映电影《寻龙诀》原著《鬼吹灯》遭遇虚假宣传提出的禁令申请,依法诉前裁定亚马逊等网站立即停止使用“寻龙诀”字样宣传其所售图书。二是进一步加大侵权赔偿力度,给权利人提供充分有效的司法救济。审结的上海壮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诉广州硕星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等网络游戏著作权侵权案,首次将角色扮演类网络游戏认定为“类电影作品”进行保护,在已有证据表明原告损失超出法定限额的情况下,依法运用酌定赔偿方法,判决被告赔偿500万元。审结的江苏天容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湖南昊华化工有限责任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依法按照原告实际损失,判决被告赔偿300多万元。三是严厉制裁当事人伪造证据的行为,大力推进诉讼诚信建设。在中国宁波国际合作有限责任公司诉平湖市华杨旅游制品有限责任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中,对原告伪造证据的不诚信诉讼行为处以5万元罚款,严格依照法律规定予以制裁。四是依法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科技创新秩序。审结的“传奇”网络游戏“私服”侵犯著作权罪案,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3年3个月,并处罚金170万元,对网游私服的犯罪行为起到了威慑作用,促进了网络游戏产业的健康发展。审结的侵犯“小糸”车灯注册商标罪案,对主犯判处有期徒刑4年6个月,并处罚金80万元,体现了法院对假冒注册商标等违法犯罪的打击力度。
3.依法合理平衡各方权益。
正确把握不同类型知识产权的保护需求和特点,妥善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判断标准,根据保护在先权利、维护诚实信用和尊重客观现实的处理原则,实现各方利益衡平。一是明晰权利界限与行为规则,为相关行业、企业经营行为提供司法引导。在上海汉涛信息咨询有限公司诉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总结认定信息使用市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裁判规则,提出市场主体在使用其他网站信息时,应本着诚信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合理控制信息的使用范围和方式。二是审慎权衡各方利益,妥善认定合理使用。在芬迪爱得乐有限公司与上海益朗国际贸易有限公司、首创奥特莱斯(昆山)商业开发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判决中,从消费者利益、商标权人利益以及国家贸易政策等多重因素的利益衡量出发,认定涉案平行进口商品销售中对商品来源的指示性使用属于商标合理使用。三是依法保护在先权利,维护企业合法权益。审结的合肥伍伍壹公司诉上海拍拍贷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通过依法保护商标在先使用权利,维护了中国第一家新业态互联网金融P2P平台的合法权益。四是创新司法救济方式,促进均衡协调发展。除责令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传统的责任承担方式以外,在双方权利共存又要避免发生市场混淆的情况下,通过判决采用附加区别性标识的方式有效解决冲突。如在上海汇丽集团有限公司诉上海汇丽多彩装潢总汇、上海亿曼装饰材料有限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中,判决被告在木地板及外包装上标注其企业名称时,以同样大小的字体在括号内标注“非汇丽集团企业”字样的区别性标识。
(二)紧扣区域发展大局,积极服务自贸营商环境
1.注重加强制度保障。顺应浦东新区加快建设自贸区和科技创新中心核心功能区的发展大局,分别成立由院长担任组长的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和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将司法服务保障自贸区建设和科技创新建设列为全院重点工作,制定《关于进一步推进司法服务保障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的意见》、《关于司法服务保障浦东新区科技创新建设的意见》,全面部署,统筹推进,进一步提升司法服务保障工作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2.注重夯实工作平台。成立自贸区知识产权法庭,与知识产权审判庭合署办公,集中审理涉自贸区知识产权案件。同时,最高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庭还在我院设立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调研联系点,以此加强自贸区法院之间的交流和协作,建立横向联系机制。我院以此为契机,于2015年4月9日召开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座谈会,邀请沪粤津闽四地法院参加。2016年4月26日,与市律师协会、市法学会共同举办以“打造高素质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法律职业共同体,推动上海科创中心、自贸试验区建设”为题的东方法治论坛。在自贸区成立三周年之际,于2016年10月17日召开全国法院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领域首次研讨会,紧扣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重点和热点问题,围绕自贸区货物出口贸易、平行进口和过境转运贸易以及电商平台经营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深入开展理论和实务探讨,聚焦“一带一路”建设,服务保障自贸区发展。
3.注重前沿问题调研。承办最高人民法院推进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工作调研座谈会,来自四级法院的法官代表参加会议,共同探讨分析了推进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机制面临的困难和对策。围绕中国(上海)自贸区建设中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疑难问题开展调研,相关成果刊发于最高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庭《知识产权审判动态》,并被《中国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年鉴》收录。组织申请并中标上海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二五”规划2015年度系列课题、上海市法学会十大理论法学研究课题等,且均已顺利通过结项。编撰发行交流刊物《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动态与研究》,刊发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研究成果,总结提炼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撰写反映上海自贸区扩区后知识产权案件特点的情况材料并提出对策建议,并被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情况反映》和新区《浦东情况》转发。
4.注重各方协同联动。2015年4月,与新区知识产权局、张江园区管委会开展合作,签署“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共建张江园区知识产权司法和行政保护体系”三方合作协议,三方共建信息沟通、宣传培育、纠纷化解、中立评估和联席会议五项合作机制。牵头召开联席会议,与区检察院、公安局、知识产权局协作,讨论解决知识产权刑事司法工作中的协调机制、操作规范及相关实体和程序问题,对运转良好、行之有效的工作做法进行经验总结和推广,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涉诉行为,认为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及时移交知识产权行政部门处理,提出司法建议并得到积极回馈,促进了行政执法和刑事司法的有效衔接。同时,还就知识产权执法中的相关问题多次为市文化执法总队、区知识产权局等知识产权行政机关介绍、讲解司法审查标准及相关工作要求,提示风险,引导和规范知识产权行政行为。
(三)深化审判改革创新,努力回应自贸司法需求
1.打造知识产权“三合一”模式“升级版”。制定《关于涉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关于涉知识产权行政案件审判工作的若干规定》等多项规范性文件,扩大知产庭受理涉知识产权刑事、行政案件范围,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和集中审判的规模化效益。着力培育同时胜任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审判工作的“三合一”法官队伍,努力培养“全科大夫式”的知识产权审判法官。不断健全自1996年开始在全国法院率先实施的知产庭统一审理知识产权民事、行政和刑事案件的“三合一”审判模式。召开纪念我院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工作20周年座谈会,总结审判工作经验,推动“三合一”机制的深入发展。2016年7月,我院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座谈会暨全国法院知识产权审判“三合一”推进会上就知识产权审判“浦东模式”作交流发言,最高人民法院下发文件,要求在全国法院推广浦东法院首创的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
2.推动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大力推动庭审方式和裁判文书改革,深化繁简分流,提升审判效率。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审判实际起草关于知识产权案件庭审方式改革和裁判文书简化的试行意见。根据案件难易程度,指派法官助理主持召开庭前会议,在简单案件庭审前借助多媒体设备或互联网进行勘验,在普通或复杂案件庭审前根据法律要件分类组织证据交换、固定诉辩称意见、确认无争议事实。经由庭前会议准备的案件,在征得当事人同意后,围绕争议焦点将法庭调查与法庭辩论合并进行。同时,通过简化审理经过、简化案件事实、裁判理由格式化、简化附法律条文四大步骤推动裁判文书简化,为自贸区知识产权简易案件的快速处理探索新路径。
3.探索知识产权纠纷的多元化解决。与中国互联网协会调解中心、工信部电子知识产权中心争议解决中心、上海文化创意产业法律服务平台知识产权调解中心、浦东新区知识产权协会等专业调解机构开展合作,同时开放调解平台,加强与新区知识产权行政机关的联系,形成工作合力。合理选择适合诉前委托调解的案件,同时结合不同调解机构的专业特点和调解员的专长,匹配专业对口的调解员,以此提高委托调解的质效。就诉前调解的各阶段设计科学的工作流程,加快案件流转,确保案件不因调解影响审理期限。根据知识产权案件专业性、技术性强的特点,区分案件的不同类型,有的放矢,在统筹社会力量、开展委托调解的同时,开展以法官助理为主导的法院附设调解。充分发挥法官助理的作用,注重诉讼与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之间的衔接,不断提升知识产权诉调对接的质效。
(四)注重司法为民便民,精心打造自贸阳光司法
1.全方位开展司法为民便民服务。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为当事人提供便捷的知识产权诉讼服务。一是完善诉讼服务中心。不断完善诉讼服务中心的软硬件建设,积极为当事人提供一门式、全方位的诉讼服务。二是积极推进自助立案。推行ATM机立案、二维码扫码立案、互联网网上立案三种自助立案方式,为当事人自助立案提供多种选择途径。通过开展多种形式的自助立案,进一步方便当事人起诉和申请执行,大大提高诉讼服务效率。三是畅通当事人与法官的联络渠道。承办法官在收到案件后,会及时将法官的办公电话、电子邮箱告知各方当事人,以便当事人联系承办法官,并便于当事人提交电子诉讼材料。
2.不断扩大“4·26”专题宣传影响力。在每年4·26世界知识产权日和上海法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宣传周期间,召开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通气会,发布我院司法服务保障科创中心核心功能区建设的30条意见、知识产权审判白皮书和知识产权审判十佳案例,通报我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介绍我院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做法和成效,及时回应社会关注的知识产权司法领域热点问题。2015年,中国知识产权报整版刊发我院司法服务保障科技创新中心建设十佳案例。
3.融合多种载体打造司法透明。一是加强与新闻媒体的沟通。借助报刊、电视、网站等多种渠道,对重大典型案件、创新经验做法等开展多层次、多角度的法制宣传,向社会积极展示自贸区知识产权审判工作成效,在各类媒体上刊发报道486篇。二是强化自媒体建设。以在全国基层法院首家设立的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为主要阵地,同时依托我院互联网门户网站和微信公众号等平台,及时发布知识产权相关审判信息、典型案例及工作动态,加深了公众对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状况的了解。浦东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网站的访问量至今已近150万人次。三是推进庭审直播和文书上网。对58起社会关注知识产权案件开展庭审网络和电视直播工作,并将全部生效裁判文书上互联网公开,努力营造公正、公开、透明的法治环境。
4.延伸宣传触角推进司法公开。一是积极举办公众开放日活动。邀请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暑期学校中外学员、区委党校处级干部培训班学员、外商投资企业协会成员单位代表等10余批300多人走进法院,旁听知识产权案件庭审,并与法官交流互动。二是开展法治宣讲。走出法院,深入自贸区张江片区,召开知识产权保护宣讲会,以案论法,解读法律规定,提示法律风险,赠送案例汇编。为上海报业集团及旗下多家媒体,讲解“互联网环境下的媒体版权保护”。为塘桥街道辖区内的新经济组织和新社会组织作关于“企业知识产权风险与防范”的专题讲座。三是及时公布典型案例。精心编写并出版中英文对照《浦东法院知识产权精品案例集》,在《人民司法》、《人民法院报》等各类期刊杂志上公开发表论文或案例评析近100篇,展示我院知识产权审判的重要成果,及时向社会公布重大典型案例。
今年是上海自贸区设立三周年。经过三年探索、实践与总结,浦东法院对做好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工作的基本经验与初步体会是:
1.依法积极行使司法管辖权,是推进建设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前提条件。只有严格贯彻落实立案登记制,依法积极受理各类知识产权案件,特别是要勇于受理新类型、疑难复杂及具有重大影响的案件,积极回应自贸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需求,才能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2.依法充分保障诉权行使,是推进建设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保证。只有充分尊重和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努力为当事人依法行使诉权创造条件、提供便利,才能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3.依法实行严格司法保护,是推进建设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根本要求。只有依法积极适用诉前临时保护措施,提高司法救济的及时性和便利性,加大侵权损害赔偿力度,严厉制裁诉讼不诚信的行为,严惩知识产权刑事犯罪,才能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4.依法合理衡平各方利益,是推进建设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必然要求。只有准确划定知识产权保护的权利边界,依法制止权利滥用,确保权利人利益、社会公众利益和国家利益获得均衡发展,才能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5.不断完善“三合一”审判机制,是推进建设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制度保障。只有全面优化知识产权“三合一”审判模式,充分发挥知识产权案件专业化审判的优势和集中审理的规模效益,提高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综合效能,才能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6.深入开展阳光透明司法,是推进建设自贸区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营商环境的重要途径。只有全面推进网络庭审直播,严格落实裁判文书上网,定期召开新闻通气会,及时发布审判白皮书和典型案例,优化知识产权司法公开的途径和手段,才能推进建设法治化、国际化、便利化的自贸区营商环境。
总结过去,展望未来,浦东法院将以上海自贸区建设三周年作为新的起点,坚持以五大发展理念为引领,以“司法主导、严格保护、分类施策、比例协调”的知识产权司法政策为指引,不断提升知识产权司法服务保障的能力和水平,努力把浦东法院建设成为当事人信赖的自贸区“优选法院”,为“一带一路”建设和上海自贸区发展作出新的更大贡献。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2016年11月24日
来源:IPRdaily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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