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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晓雷 知产部落
原标题:著作权限制的课堂教学复制
合理使用的第6种情形是课堂教学的复制,我国《著作权法》第22条第1款第6项规定:
为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翻译或者少量复制已经发表的作品,供教学或者科研人员使用,但不得出版发行。
著作权法规定这种合理使用,主要目的是保护对他人作品具有附加价值的使用,促进教育事业的进步。
构成这种不侵权抗辩使用必须具备以下几个要件:
1. 目的是为了学校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
《著作权法》并没有明确规定“学校”的范围,在实践中,学校的类型众多,例如由公立学校、私立学校、网络学校等等,并没有一个明确的标准。
并非所有的学校都可以引用本合理使用,通常情况下,营利性教育机构被排除在合理使用的范围,同时,非营利性教育机构如果从事营利行为,也被排除在外。当然,也有学者提出,学校是营利的还是非营利的,并不影响此种不侵权抗辩使用行为的成立。具体还需要看个案的认定。
课堂并不限于学校内部的课堂,只要是没有离开学生的课堂,尽管在学校外部,也符合此种不侵权抗辩使用的要求。但是,由专门的培训机构举办的专门知识培训或者由营利性企业举办的业务技能培训,已经超出了课堂教学的范畴,不属于合理使用。
2. 使用形式只限于翻译和少量复制
所谓的“少量复制”,是指仅仅满足具体教学人员或者科研人员需要的复制。对于“少量复制”的界定并不是件容易的事情,关键是看这种使用行为是否实质性地影响到著作权人的交易市场。也就是说,不仅要考察复制的数量,还要考察作品本身的性质、使用行为的目的以及对作品价值的影响。
对于使用行为的类型也有所限制,仅限于翻译和复制,这一规定并没有考虑特殊院校的实际需求,例如电影学院或戏剧学院对于他人作品的使用除了翻译和少量复制,还包括改编、表演、摄制、播放、信息网络传播等。司法实践中已经突破了法律条文的字面含义。
3. 不得出版发行
现实中,为教学或科研目的正式出版他人作品的案件,并不多见,可能的做法是教学机构内部翻印制作了大量的复制件,对外进行销售。这实际上与正式出版相差无几,已经不属于合理使用的情形。
来源:IPRdaily
作者:杨晓雷 知产部落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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