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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隆天律丛 ∣ 日本外观设计制度介绍
随着中国企业实力增强,逐步进入日本市场,要得到知识产权保护的需求也在急剧增加。本文对日本的知识产权四大法(特许法、实用新型法、外观设计法以及商标法)中的外观设计法做个简单介绍,结合中国的外观设计,比较两者间不同点,以便更清楚了解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
日本外观设计法旨在保护工业上可利用的产品的形状、模样或者色彩等在视觉上产生美感的外观设计。所规定的外观设计权的保护期限为自授权之日起20年。这比目前的中国外观设计权保护期限自申请日起10年的期限要长。
日本最初涉及外观设计的法规是在1888年(明治21年)12月1日公布的,并于1889年(明治22年)实施的「外观设计条例」,于1899年(明治32年)改为「外观设计法」,现行的外观设计法也已经经过了多次更改。
一、外观设计的授权条件
为了获得日本外观设计权的授权,需向日本特许厅提出申请,并需经过是否满足以下条件的实质审查。这与中国外观设计不需要进行实质审查的规定不同。
值得注意的是,日本外观设计的实质审查与发明专利的实质审查在手续上存在不同,由于日本对所提交的全部的外观设计申请,均会进行实质审查,故不需另提出实质审查的申请。除此以外,申请人也可提出早期审查的申请,以加快授权的速度。
二、具体的实质条件如下:
1.工业上的可利用性
即,是工业上可利用的外观设计。也就是说,为了具有工业上的可利用性,需要满足可量产的条件。比如,不可量产的美术品等设计,则不属于外观设计而归为著作权的保护范畴。
2.新颖性
可授权的外观设计在其申请前不为公众所知。已为公知的外观设计或者已出版物上出版的外观设计或者与此类似的情形的外观设计,将得不到授权。
3.创造性
即,并不是容易创作得到的。已知的形状、模样、色彩或者它们的结合组合、结构比例的变更或者仅仅是连续的单位数量的增减,不具备创造性。
4.不是与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
将在先申请外观设计的一部分直接作为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由于在后申请的外观设计并不是新的外观设计,得不到授权。
5.并非是不可授权的对象。对于满足以下事由的不可授权的对象,不能授予外观设计权。
(1)违反公序良俗
比如,国家首领的图像、国旗或者皇室的标识以及有伤道德风化的设计,不能获得授权。
(2)易于造成误认
对于易于造成与他人业务相关产品产生混淆的,不能授予外观设计权。
(3)属于用于确保功能的形状
比如,连接器端子的针脚形状,其是为了确保其连接功能而所必需具备的形状,不能授权。
6.是否是最先的申请
(1)有二人以上申请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时,授予先申请的申请人。
(2)在同日多个不同申请人申请了相同或者类似的外观设计时,特许厅将对多个申请人发出协商命令,仅由协商最后所确定的申请人获得外观设计权。如最终仍难以达成协定确定出唯一申请人时,任何一方均不能获得外观设计权。
7.一件申请仅限于一件外观设计
例外,对于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可作为一件申请。
三、外观设计申请的流程
为获取日本外观设计权:
(1)需首先要向特许厅提交申请书并附加附图。取代附图也可以提交照片、样品等。
(2)申请书提出后,对申请书等是否满足规定格式进行形式审查。
(3)满足形式审查后进行是否满足授权条件的实质审查。
另外,对于外观设计的修改,外观设计申请人可在审查期间提交修改书对申请书或者附图进行修改。但修改变更了原申请书或者附图的要旨则将被驳回。这点上明显较中国更为宽松。
四、日本外观设计的特有制度
1.关联外观设计制度
外观设计权并不仅限于所授权的该外观设计,在一定期间内所申请的与该授权外观设计类似的外观设计也将得到保护。对于该类似的范围,需要预先确认的情况下,可申请类似外观设计的授权。
2.外观设计保密制度
外观设计被授权后,原则上将在外观设计公报上予以公开。但也有例外,如申请请求保密,则可在一定期间(三年内)内不予公开。
3.局部外观设计的保护制度
一般,外观设计是以产品的整体作为其保护的对象,但1998年日本对外观设计法进行了修改,对于局部具有特征的外观设计的形状,可对该部分授予局部外观设计权。这样,对于整体上即便不同但使用了该特征部分的局部外观设计的第三者,也可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4.显示画面设计的保护
通过2006年度的法修改,对于画面设计(比如,DVD再生录像机录像预约操作用画面设计、手机通话选择用画面设计、打印机打印选择用画面设计),在一定条件下,可作为包含于产品的形状之中而得到保护。
最后,对于中国和日本外观设计制度的异同,列表进行比较:
来源:隆天知识产权
作者:陈林博士 合伙人、资深专利代理人、驻日代表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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