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PR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产业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原标题:将商标注册进行到底
对于第一次申请商标注册的企业来说,在他们眼中,申请商标注册是一件非常简单的事情!
但是,当经历一次“过山车”一样的商标注册申请之后,才发现,商标注册拼的是你的耐心。
按照中国商标法的规定,对申请注册的商标,商标局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文件之日起9个月内审查完毕,符合注册条件的,进行初步审定公告,等3个月的公告期满后,就可以拿到商标注册证了。
这是一个非常理想的状态,也就是说在没有被驳回或者被异议的情况下,要想顺利拿到商标注册证至少得1年。
刚开始申请注册商标的企业一定会惊讶:
不就是申请注册一个商标嘛,这时间也太长了吧?
孰不知,1年的时间能拿到商标注册证,那是最完美的状态了。
现实的情况是,获得一件注册商标,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轻松。
如果一家公司申请注册了一件商标,很不幸,被商标局驳回了,那么将面临两条路:
不玩了,直接放弃。如果坐以待毙,这件商标铁定是拿不到手了。
继续玩,坚持到底。花多少钱也得顶上,万一能拿到注册商标呢,至少有50%的可能性。
如果选择第二种路径,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可能要走以下程序:
商标注册申请——商标驳回复审申请——第一审行政诉讼——第二审行政诉讼。
在商标注册驳回复审的路上,华为“Balong”案就是一个非常典型的成功案例。
早在2013年2月,华为欲将“Balong”商标申请注册在第9类电子芯片等商品上,经过初审,被商标局驳回了。
理由是:
华为申请的第12204181号“Balong”商标与在先申请注册的引证商标“BAOLONG及图”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这件引证商标为第3891099号“BAOLONG及图”商标,由泉州宝隆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于2004年1月提出注册申请,核定使用在第9类插座等商品上。
华为不服商标局的审查决定,要打到底,因此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驳回复审。
商评委以申请商标与在先注册的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决定华为申请注册的“Balong”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华为不服,坚持打到底,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山重水复疑无路,柳暗花明又一村。不曾想,在诉讼过程中,发现引证商标的注册人泉州宝隆机电设备贸易有限公司已经于2006年注销了,引证商标已经丧失了投入实际使用的机会。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虽然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但是,根据原告提交的工商登记资料,法院认定引证商标的注册人已核准注销,其法律主体资格已经灭失,故该引证商标虽仍为有效商标,但该商标专用权已失去权利基础,不应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权利障碍。
2015年3月12日,一审法院判决撤销商评委做出的关于第12204181号"Bal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
判决做出后,被告商评委不服,上诉至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
2015年8月25日,二审法院依法审查了一审判决的事实认定与法律适用后,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从商标注册申请到二审法院作出判决,前前后后至少经历了2年半的时间,可见申请一件注册商标并没有大家想象的那么简单,除了要付出一定的金钱成本外,还需要投入大量的时间和精力。
最关键的是,如果还有一线生机,就应该坚持到底!
一审:北京知产法院(2015)京知行初字第568号行政判决书
二审:北京市高院(2015)高行(知)终字第2492号行政判决书
来源:知产部落
作者:杨晓雷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本文来自知产部落,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权利人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