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涉及商业秘密,庭审不公开进行。美国IDC公司始终坚持,专利权是其私有权利,不能强迫,更不能由法院来判决确定许可的费用。该公司的理由是,专利许可费率的确定是极其复杂的。交易基础不同,许可费率也不同。
IDC将矛头指向了华为要求法院适用的FRAND原则。而这原则能否适用将成为决定双方诉讼结果胜败的关键。
那么,什么是FRAND条款?
世界标准化运动追求产品或服务的互换性、兼容性和通用性,免除消费者的替换成本。相关标准化组织的知识产权政策普遍要求在公众的标准化需求、保护合理竞争秩序和防止专利权人滥用许可之间找到一个衡平,从而对技术标准所涉及专利权加以限制。而这个限制就是“Fair,reasonable,and non-discriminatory terms(FRAND)”,即“公平、合理、无歧视”原则。
FRAND实质针对的是专利“讹诈”,避免专利权人利用强势地位拒绝向竞争对手许可专利或强制索取高额使用费。
本案的华为公司、IDC公司同在的ETSI以及IDC公司所在的TIA均有此要求,而IDC公司加入上述组织时也作出过FRAND承诺。
法庭上,IDC公司提出,中国法院不能直接援引FRAND原则,因为制定该原则的组织ETSI所在地是法国,因此FRAND的“故乡”在法国。如果中国法院要用,应该适用法国法来查明该原则的真正含义。该公司认为,在法国法上这个原则只是表明一种邀请协商,并非强制缔约。
对此,合议庭并不认可。这个案件涉及的标准专利是IDC公司在中国申请或者获得授权的专利,该专利是根据中国专利法确定的,而作为使用方的华为公司住所地、涉案专利实施地、谈判协商地都在中国,与中国最密切,应当适用中国的法律。 法院认为,尽管中国法律没有具体规定FRAND的含义,但民法上的诚实信用、权利不得滥用原则与其在精神上是相通的。
审判长欧修平进一步补充道,加入标准化组织时作出的“公平、合理、无歧视”的承诺行为可以构成当事人的义务,同为会员的当事人之间发生纠纷,则可以自动成为合同的组成部分。而华为和IDC同为ETSI成员,故可以直接依据FRAND原则进行判决。
退一步,即便被许可方不是国际标准化组织会员的,专利权利人的FRAND承诺依然有效,其具有对世性质。“作出了承诺,就应当遵守。”
广东高院最终认为,IDC公司许可给华为公司的费率是许可给苹果公司的百倍左右,是三星公司的十倍左右,明显违反了FRAND原则。法院判决直接确定IDC公司在中国的标准必要专利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
中国判决赢得世界尊重
对于最终确定许可费率为不超过0.019%,比原本IDC公司曾开出的2%有着巨大差距。华为因此赢得了利润空间。法官是如何确定费率的呢?
对于费率的计算,曾经有国外同行提出了所谓的“假象谈判”方法。对此,合议庭认为,该方法操作性很差,法官更多应当保持中立。结合本案,合议庭创造性提出,许可费率确定可主要考虑的六大因素,即专利对产品的贡献率、专利对标准的贡献率、同样专利对他人收取的许可费、使用人就类似专利缴纳给他人的许可费、市场经济环境和科技发展状况以及双方在前期磋商中的意思表示等。
案件一经宣判,便在世界范围引起强烈反响。而该案也成为了中国标准必要专利第一案,广东法院也成为世界范围内首个适用FRAND原则直接确定许可费率的法院。有世界知识产权界“福布斯”之称的权威杂志《知识产权管理》将该案评选为2013年“全球年度案例”,成为中国大陆地区唯一入选案例。
欧修平告诉记者,拥有标准专利的权利人具有明显的谈判优势和控制力,容易导致权利被滥用。 在业界,近年来出现了本身并不实施专利生产产品,而是以购买、销售专利获利的所谓“发明公司”。它们在世界范围内每年发起近万件诉讼,以此来获取高额利润。
根据国际机构Patent Freedom的最新统计,在2009年至2013年的6年期间,苹果公司是这些专利“发明公司”眼中的头号肥羊,共被起诉了191起,紧排其后的是三星。而在前30名被诉企业中,华为、联想、中兴等中国企业也榜上有名。
这次中国判决中首次适用FRAND原则给了这些专利“发明公司”以重击。今年2月19日,国家发改委确认已经对专利巨头IDC发起反垄断调查。随后,IDC正式提交了道歉及整改承诺书,承诺将对中国企业的专利许可遵循公平、合理、无歧视的原则,不再收取歧视性的高价许可费。
华为的胜诉给中国受制于国外专利的企业带来了福音。对此,欧修平提醒,对于许可费用的定价和协商,最好应当由市场来决定,只有在偏离正常市场秩序时司法才介入。倘若权利人滥用了这种必要专利时,比如进行了不公平定价或者故意拖延、阻碍许可实现,双方长期无法达成一致时,则可以申请法院裁决。
“三流企业卖苦力,二流企业卖产品,一流企业卖专利,超一流企业卖标准”。法官提醒,中国企业要免受他人专利掣肘,根本出路在于不断加强自身的创新能力,让自己的发明专利成为新的标准。
对该案,厦门大学知识产权研究院院长林秀芹给予了高度评价:“判决体现了加强保护、坚持利益平衡的司法政策。特别是,法院对FRAND原则的阐释和适用具有开创性和创新性,为FRAND原则的发展和完善注入了中国元素。该案判决具有世界意义。”
来源:人民法院报 责任编辑:闫天舒 来自:iprdaily 网站: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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