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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 简析地理标志商标权之取得与维持
地理标志以某特定区域的群众大量的人文和经济投入为基础,基于长期的历史传统而形成,反映了特定商品的特性与特定地域之间的联系。依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地理标志商标以集体商标或证明商标形式申请注册。湖北省黄冈市英山县的英山云雾茶地理标志商标注册过程长达10年,引起社会广泛关注。本文以之为例,分阶段简析地理标志商标权之取得与维持的相关问题。
英山茶叶历史悠久,清代以后便闻名于湖北、河南、安徽等地。从1992年起,英山云雾茶产业协会(下称协会)所在的英山县每年举办中国英山茶叶节推广英山云雾茶。自此至2005年的十余年间,协会一直未申请注册商标。2005年11月,协会终于提出商标注册申请,后又撤回。2006年6月,武汉市云雾茶叶有限公司(下称武汉公司)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出第5448528号英山云雾商标的注册申请。
简析:市场如战场,商标注册需尽早,不及时披上商标战袍就参与市场竞争无异于祼奔。尽管国家质检总局发布的《地理标志产品保护规定》和农业部发布的《农产品地理标志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对农产品地理标志规定了行政保护或管理措施,但是地理标志要想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还必须遵循“申请在先为主”原则申请注册商标。需强调的是,地理标志商标宜尽早申请注册,以防范资源流失。
在武汉公司申请注册英山云雾商标后,同年9月,协会向商标局提出第5593543号英山云雾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申请。在随后的10年间,协会与武汉公司经历了异议、异议复审、争议(无效宣告)、一审、二审等数轮行政、司法程序。
简析:遇到两者争抢一件商标的情况,在行政、司法程序中,极有可能要求双方提供“在先使用”“抢先注册”的证据:
(一)在先使用且有一定影响的证据。一般说来,“具有一定影响”可以通过各种展会资料、广告投放情况、销售网络情况、销售合同、发票、提货单等加以证明。难点往往在于对“使用”的充分证明,特别是证明“商标意义上的使用”——一是应体现标志全部显著识别部分,二是需达到形成商誉并使消费者清楚地知道这种商誉指向的法律效果。此外,需特别注意证据的形成时间以证明“在先”。
(二)抢先注册行为不正当性的证据。“主观恶意”的论证对于证明“抢先注册行为不正当”十分关键。以本案为例,协会指出武汉公司与其处于相同省份、相同行业,且该公司在第30类“茶”商品上申请注册多个产地云雾商标,较好地证明了对方抢注行为的主观恶意。另外,就地理标志而言,系争商标申请人与在先使用人销售渠道相同,互相曾有贸易往来或者内部人员往来也是具有较强证明力的证据。
2016年6月20日,协会英山云雾茶地理标志集体商标注册公告。
简析:对于不存在先天缺陷(不违反绝对禁止条款和相对禁止条款)的商标,获得商标注册也并非意味着从此无忧。防范“撤三”和注册商标退化为产品通用名称风险,对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尤为重要:
(一)“撤三”风险。商标的生命在于使用。实践中,少数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追逐小利,借地理标志证明(集体)商标注册证领取当地财政资助或奖励后就将商标放置一边。这种行为既怠于行使监督权利,又怠于履行使用义务,甚至令商标面临因连续三年不使用而被撤销的风险。
(二)注册商标退化为产品通用名称风险。如果地理标志商标注册人不注意维护标志的显著性,既不通过持续、规范的使用在消费者心目中建立起标志与特定商品之间的联系,又放任他人在相同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标志,势必令商标淡化,甚至导致商标权丧失。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阚海舟
编辑:IPRdaily赵珍 校对:IPRdaily纵横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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