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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播公司的“四宗罪”?合议庭回应三大热点

法律
阿耐9年前
快播公司的“四宗罪”?合议庭回应三大热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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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快播公司的“四宗罪”?合议庭回应三大热点


快播公司的“四宗罪”?合议庭回应三大热点

9月9日上午,海淀法院继续开庭审理快播公司及王欣等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李 森 摄


9月13日上午,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对深圳市快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快播公司)及其首席执行官王欣等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案进行公开宣判,王欣等4名被告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公司被处罚金1000万元。


网络传播色情内容对社会尤其是青少年造成不良影响,而技术的飞速发展也给司法审判带来新的挑战。快播公司及其高管罪在何处?该案一波三折的缘由何在?技术中立能否成为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的“挡箭牌”?互联网平台管理责任为何越来越严?


现场 

判决书宣读近两个小时


9月13日上午9时30分,海淀法院依法公开宣判被告单位快播公司及王欣等被告人涉嫌传播淫秽物品牟利案。4名公诉人以及9名辩护人到场听候判决。


据了解,该案判决长达80页,总计5万字左右,法官经过近2个小时将判决书宣读完毕。


2013年11月18日,北京市海淀区文化委员会从位于海淀区的北京网联光通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光通公司)查获快播公司托管的服务器4台。后北京市公安局从上述三台服务器里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快播公司自2007年12月成立以来,基于流媒体播放技术,通过向互联网发布免费的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和快播播放器软件的方式,为网络用户提供网络视频服务。期间,快播公司及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王欣、吴铭、张克东、牛文举以牟利为目的,在明知上述媒体服务器安装程序及快播播放器被网络用户用于发布、搜索、下载、播放淫秽视频的情况下,仍予以放任,导致大量淫秽视频在互联网上传播。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拒不履行监管和阻止义务,放任其网络系统被用于大量传播淫秽视频,间接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其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情节严重,应依法惩处。王欣等4名被告人均应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相应刑事责任。


法院据此判决,快播公司犯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罚金1000万元;王欣、张克东、吴铭、牛文举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三年不等刑罚,并处罚金。


透析 

快播公司的“四宗罪”


根据法院查明的事实,快播公司的违法行为大致涉及以下四个方面:


(一)缓存服务器助淫秽视频传播


作为一家流媒体应用开发和服务企业,快播公司免费发布的快播资源服务器程序和播放器程序,构建起了一个庞大的基于P2P技术提供视频信息服务的网络平台。在该平台上,用户点播视频,或者“站长”发布视频,快播公司的中心调度服务器均参与其中。作为快播网络系统的建立者、管理者、经营者,快播公司应按照法律要求,设置必要的安全监管环节,并及时处置违法或不良信息,以承担起社会责任。


判决书中称,被扣押的4台服务器虽属于光通公司,但却由快播公司远程控制、维护并提供内容,4台服务器中的淫秽视频不仅完整,而且占比70%以上。


(二)对于处罚整改“阳奉阴违”


2012年8月,深圳市公安局公安信息网络安全监察分局对快播公司给予行政警告处罚,并责令整改。随后,快播公司成立了网络安全监控小组开展了不到一周的突击工作,于8月8日投入使用“110”不良信息管理平台,截至9月26日共报送“色情过滤”类别的不良信息15836个。


但在深圳网监验收合格后,网络安全监控小组成员或离职或调走,“110”平台工作基本搁置,检查屏蔽工作未再有效进行。


(三)用技术手段规避法律风险


2013年上半年,光通公司与快播公司开展合作。快播公司在光通公司提供的4台服务器上,安装了快播公司的缓存服务器系统软件,并通过账号和密码远程登录进行维护。后公安机关从其中部分服务器中提取了29841个视频文件进行鉴定,认定其中属于淫秽视频的文件为21251个。


此外2013年底,为了规避版权和淫秽视频等法律风险,在王欣的授意下,张克东领导的技术部门开始对快播缓存服务器的存储方式进行调整,将原有的完整视频文件存储变为多台服务器的碎片化存储。


(四)传播淫秽视频实现盈利增长


证据显示,快播公司的主要盈利渠道来自快播事业部的广告费和会员费收入等,即来自快播播放器的安装和使用。2008年至2013年,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快速增长,仅快播事业部2013年就达到人民币1.4亿余元,其中资讯快播营业收入人民币7046万元占49.25%、第三方软件捆绑营业收入为人民币3948万元占27.59%。


焦点 

王欣为何认罪道歉


快播案第一次开庭时,王欣曾在法庭上声称“技术无罪”, 但在9月9日第二次开庭时,王欣认罪道歉,他表示,自己之前的认识存在片面性,快播公司选择了公司利益而忽视了社会责任。那么“技术中立”是否适用于该案?


该案审判长杨晓明表示,快播公司绝不单纯是技术的提供者,用户发布或点播视频时,快播公司的调度服务器、缓存服务器参与其中,使其成为技术的使用者和网络视频信息服务的提供者。


“快播公司在提供技术服务时,其明知自己的技术服务被他人利用传播淫秽视频和成为大量淫秽视频的加速传播工具,自己有义务、有能力阻止而不阻止时,快播公司就不可能再获得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杨晓明认为,快播公司出于牟利目的,不履行安全管理义务,继续放任他人利用快播网络系统大量传播淫秽视频,在技术使用过程中明显存在恶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合议庭回应三大热点


针对社会普遍关心的热点问题,该案审判长杨晓明、审判员吴杨传及陪审员梁铭全在宣判后对该案中的一些焦点问题进行了说明。


问:快播案为什么审了这么久才宣判?


答:快播案从开庭到宣判历时8个月。第一次庭审中,辩方提出涉案的4台服务器原始数据有可能受到破坏、4台服务器是否为原始扣押的服务器、是否由快播公司实际控制使用等等。这对查明真相及定罪量刑至关重要,故合议庭委托进行鉴定,并形成了司法鉴定文书等证据。鉴定完毕之后,再次开庭才能对调取的新证据质证。


问:快播软件免费提供是否与“牟利”冲突?


答: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要求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牟取非法利益的目的。这里的利益,既包括直接利益,也包括间接利益。司法实践中认定“以牟利为目的”,包括通过广告、流量、用户数量等获得间接收入的目的,“淫秽视频被搜索、点播、下载的数量越多,淫秽视频的网络传播者所获取的间接利益可能就越大”。


另查,快播公司营业收入逐年增长,至2013年仅快播事业部即实现营业收入人民币1.4亿余元。


客观上,快播公司非但不加监管,反而为用户上传、搜索、点播淫秽视频提供便利,致使淫秽视频大量传播并因此大量获利。因此,认定快播公司具有以非法手段牟取利益的目的。


问:面对海量数据,要求快播公司承担网络安全管理义务是否强人所难?


答:《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法规规定,网络视频服务企业,不得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信息,且应履行建立健全安全保护管理制度、落实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等义务。


一般而言,网络视频服务企业难以屏蔽所有非法视频,但证据表明,快播公司连行业内普遍能够实施的关键词屏蔽、截图审查等基本的措施,都没有认真落实。


面对海量数据,快播公司明知存在淫秽视频,却没有做后台审查工作,放任占70%以上的淫秽视频,在自己的缓存服务器中以供加速传播,消极应对,且意图规避法律风险,谋取巨额利益,故其行为属于拒不履行网络安全管理义务。


不要被“技术中立”蒙了心盲了眼


今年以来的互联网第一大案——快播案,可谓吸睛无数。而辩方提出的“技术中立”和被告人王欣的一句“做技术不可耻”的自辩,曾经博得了不少人的“理解”和支持。但实际上,“技术中立”原则主要适用民事领域,刑事抗辩中我国尚无先例。


“技术无罪”不等于“快播无罪”。对此,快播案的一审判决给出了明确的答案——该案既不适用“技术中立”的责任豁免也不属于“中立的帮助行为”,快播公司以牟利为目的放任淫秽视频大量传播的行为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单位犯罪。

  

记者注意到,网络上有一些人坚持认为,在互联网这个领域中,法治的空间更小,自由的空间更大。原因在于互联网永远占据着科技的最新成果,而在科技面前法律永远是滞后的。


那么“技术中立”“技术无罪”,能否超越当下最基本的法律伦理,成为一些不法网站进行牟利的挡箭牌呢?


“从刑法角度谈技术中立,应当关注技术本身对人和社会的作用。如果一项技术的存在是为了实现某种犯罪目的,或是便利某个犯罪行为,那么法律对这类技术从来都不是无视的,必须经过严格的规制。”中国传媒大学教授王四新表示,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发源于知识产权领域的“技术中立”原则更多地应用于刑法领域。就快播案而言,通过技术传播淫秽视频牟利,其行为已构成犯罪,对社会特别是广大青少年造成严重不良影响,不适用于“技术中立”原则。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王小艳表示,由于互联网的普及,利用互联网传播淫秽物品的不良影响及危害日益严重,应当适当提高惩罚力度,特别是对于有组织、规模化、长期开展的传播活动,如此,可以一定程度上改变目前犯罪成本低的状况。


在互联网技术越来越先进,内容检测手段越来越多和互联网企业内容审核制度越来越完善的情况下,未来互联网公司法律责任会发生怎样的变化呢?北京市潮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胡钢认为,互联网平台责任必将越来越严,持续加大。他建议,互联网公司需要强化守法意识,全面依法落实网络安全、信息内容监督制度和安全技术防范措施,避免所谓的“技术中立”及“技术无罪”陷阱。


来源:人民法院报

记者:刘吟秋

编辑:IPRdaily 赵珍


本文来自人民法院报并经IPRdaily编辑。转载此文章须经作者同意,并附上出处。文章不代表IPRdaily立场,如若转载,请注明出处:“http://www.iprdaily.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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