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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赵虎(微信公众号)
原标题:商标近似判断之“义”不同
武汉百年御马房汽车用品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御马房公司”)在第27类地垫、汽车毡毯、垫席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御马房”商标,而就在御马房公司申请注册“御马房”商标前五个月,东莞市银声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银声公司”)在第27类地垫、汽车毡毯、垫席等商品上申请注册了“御马”商标。银声公司认为御马房公司注册的“御马房”商标与自己在先申请的“御马”商标属于近似商标,不应该被注册。于是,银声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了无效宣告的申请。商标评审委员会认为,争议商标(即“御马房”商标)与引证商标(即“御马”商标)在文字构成与整体外观均有所区分,相关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能够将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区分,且争议商标注册已有数年,银声电子公司亦未提交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导致市场混淆的证据,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银声公司不服商评委的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诉讼。我代表御马房公司应诉。
这个案件我通过研究对这个案件有几点看法:
第一,“御马房”商标和“御马”商标注册在了近似商品上,这个毋庸置疑。
第二,“御马房”商标与“御马”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这是案件的关键。
第三,商标之间是否构成近似主要是从商标标识的音、形、义三个方面进行比较分析,这三个方面如有一个方面不构成近似,则商标间不构成近似。
第四,就本案而言,主要是考虑“义”,即含义。因为这两个商标,一个是三个字,一个是两个字,三个字包含两个字,那么在发音和字的形状方面非常可能会被法院认为是近似的,如果含义再近似的话,那么就是近似商标了。
“御马房”和“御马”在含义上是不是近似呢?我认为从“义”上来说不近似。理由是如下:
1、“御马房”一词源于明代“御马苑”,是皇家养马的专设机构,另设置有“御马监”这个全新官职,为皇家管理御马苑。另外,“御马房”还是一种建筑物,养马的场所。因此在创立之初,御马房公司以“御马房”为企业名称和产品及服务商标,寓意就是要像“御马监”一样管理好“御马房”,以客户为尊为中国车主提供最顶级的“皇家”式产品及服务。
2、“御马”所表达的含义仅仅为“一匹马”或“皇家御用的马”或者“骑马”,无论怎样解释都是表达一种动物或者一个动作,未见其他的含义,尤其没有建筑或者官职的含义。
3、“御马房”和“御马”这两个词都不是臆造词,都是有自身含义的词。这两个词都有自己独特的含义,作为消费者一般是可以区分开的。
最后,法院支持了我的意见。法院认为:
1、判断商标近似,应当从商标本身的音、形、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采取整体观察与对比主要部分的方法,同时还应当考虑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从其词语本身看,“御马”有驾驭马匹、乘马、御用之马三种通常含义,“御马房”作为整体的直接含义为管理、饲养马匹的场所,二者含义存在一定区别。
2、按照汉语的指代习惯,普通消费者面对“御马”、“御马房”文字均容易与汽车等交通工具产生联想,而争议商标及引证商标权利人经营的均为汽车服务相关商品,上述商标同所使用的服务均具有较强的关联性,仅以商标中包含同样的词语选择认定商标近似,难以体现商标元素选择和创意的公平合理。
从本案可以看出,法院在判断商标近似的时候,会从音、形、义三个方面综合考虑,在考虑音、形、义的时候也会结合商标是既有词汇还是臆造词来斟酌商标的显著性以及这种显著性的强度对消费者的混淆的影响。所以,我们在办理商标近似案件的时候,深入分析商标的音、形、义,尤其是“义”往往是案件的关键所在。
另外不得不提的是,本案的主审法官是人称“辨法析理、胜败皆服”的宋鱼水法官,宋法官非常认真,也非常和蔼,庭审很严肃,但是不严厉,在律师发言过程中从来不打断律师,反而不断的鼓励律师说出自己的观点,有的时候甚至会引导律师充分发言。庭审之后,合议庭进行了合议,宋鱼水法官也是马上告诉了双方律师合议庭的看法和关心的问题,非常公开和透明。我深深以为,办案遇到一个好法官也是律师之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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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
编辑:IPRdaily 梦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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