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伴随日益迅猛的科技浪潮,“众筹”,即大众筹资或群众筹资,已经成为人们耳熟能详的词汇。众筹利用互联网的特性,让有创意或想法但缺乏资金的人向公众展示自己的创意,通过“团购+预购”的形式获得资金援助。众筹因其具有低门槛、多样性、依靠大众力量、注重创意的特征受到越来越多人的青睐。但由于项目发起人在发起项目时,需要将创意方案、设计思路等内容公布在众筹平台上以引起网友的关注,这就面临被抄袭、剽窃的风险,知识产权问题随之产生。如何对众筹项目中的知识产权进行保护成为项目发起人的关注重点。
我们建议创业团队在众筹前,提前做好一些知识产权部署或商业秘密的保护,未雨绸缪,有备无患。
一、商标保护
商标的功用是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承载商誉和产品/服务品质,代表企业形象和综合实力。而众筹项目为了能将自己与他人项目相区分,便于投资人识记,通常也会取个名字,此时可能就会涉及到商标。如果在项目发起之前,发起人未将该标识递交商标申请,则可能在项目公开后,被他人恶意抢注,如果众筹项目成功,后期可能面临无休止的商标之争。“Ipad”、“新百伦”、“非诚勿扰”等商标纠纷案虽非众筹中产生的商标保护问题,但也从侧面反映出商标的注册保护对于权利人的重要性。
结合众筹项目本身,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进行商标保护:
1.如果有众筹项目名称,建议项目公开前,即在主营产品及类别上进行注册申请。且由于注册申请官费(国家商标局或知识产权局收取的办理相关商标或专利的费用)已经大大降低,注册成本整体较低,即使后期众筹项目最终未成功,也可将核准注册的商标采取转让、许可等方式,发挥商标的价值。如果成本允许,关联较强类别也应递交申请。当然该项目名称是否符合商标注册申请的要求,对于不符合申请要求的名称如何进行有效的规避,建议发起人委托有经验的知识产权专业服务机构进行申请前的商标检索及分析,以加大通过几率。
2.如果没有众筹项目名称或是项目名称还没有敲定,则建议在项目公开时,先不公布名称,在确定好名称后,先申请商标,后在众筹平台上进行公开。
3.在众筹项目成功后,还要考虑该项目可能涉及的行业或领域,进行扩大性保护。对于市场前景好的项目,涉外国际注册也应予以考虑。
二、专利以及商业秘密保护
众所周知,专利是企业谋求市场垄断、获取经济效益、建立市场竞争优势的利器。专利的数量和质量基本上决定了企业在市场中所占的地位。由于众筹需要在网站上披露产品的外观、设计细节以及技术方案、技术要点等,他人可能根据披露的信息直接仿制产品或是实施项目方案。同时,相关信息的公开也可能导致专利新颖性的丧失,使得专利权的获得充满未知。即使被授予专利权,众筹中公开的技术方案也有可能成为专利无效程序中丧失新颖性的证据,不利于专利权的稳定性。由此,如尚未申请专利,就通过众筹的方式对技术方案进行公布披露,不仅会使专利新颖性丧失,也可能导致众筹失败,经济效益以及市场竞争优势更无从谈起。故在众筹项目公布前,专利申请应先行。建议从以下几个方面启动专利保护:
1.从项目创意中提炼出具有专利申请和保护价值的技术创新点和方案,并进行初步的专利检索,以判断与现有技术相比是否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并在研发过程中进行跟踪检索。
2.如符合专利申请要求,则根据创意所要实现的功能、效果,采取不同的专利申请类型。对具有新颖性的产品外观或样式,申请外观专利保护;对具有创造性的产品、核心技术方案,申请发明或是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由于发明的申请周期较长,针对产品的专利申请,可采取发明和实用新型同时递交的方式,以使众筹项目中的技术创新在较短时间内获得专利保护。如果在众筹过程中或是众筹成功后,该产品的市场前景广阔,能为项目发起人带来更大的经济效益,则可通过声明放弃实用新型专利权,而最终被授予发明专利权。
3.由于众筹项目的公开性、专利具有的区域性,如果创意项目涉及海外市场,则需要将相关专利进行国际申请,发起人可以运用优先权,保留专利申请日,加强相关专利的全球范围保护。
如果发起人在项目发起初期没有资金进行专利保护,也可将创意产品的核心技术或原理作为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加以保护。此时需把握创意产品以及技术方案的公开程度,避免在众筹平台上对创意产品及技术方案做过于全面的描述,同时又能使投资人了解到创意产品、创意细节,不影响投资热情。而由于发起人对自身创意产品以及技术方案专研程度较高,专业代理机构对于专利申请以及如何规避专利被侵权风险有较多的经验,建议引入专利代理机构,制定应对策略,以全面地保护自身权利。
三、进行著作权保护
众筹项目涉及艺术、科学、音乐、影视、漫画、出版、游戏、摄影等,对于其中的创意文稿、产品设计图、模型作品、游戏软件、摄影作品、影视作品等,均会形成具有《著作权法》意义上的作品,这些作品一经创作完成,即享有著作权。创作人的原始设计稿、手稿以及设计合同等,均可以成为其作为著作权人的有力证据,但因这些证据的形成时间很难确定,往往证明力较低,因此,在实践中,对著作权进行登记保护是一种普遍做法,著作权登记证书是著作权归属的初始证据,在简化权属证明程序,针对他人抄袭、复制等侵权行为的维权举证,解决著作权纠纷,维护著作权人合法权益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当然,除了著作权登记证书外,随着数字网络技术的发展,出现了一些新的著作权保护方式,如“时间戳”等。“时间戳”是一个经加密后形成的凭证文档,可以证明电子文件在某一时刻存在的真实状态,是由公正的第三方提供的为电子文件或电子交易所作的时间证明。时间戳版权保护系统利用的是权威法定时间源与现代加密技术,在一件作品产生后,作者只需登录系统,输入基本的资料,即可为自己的作品盖上“时间戳”,从而解决数字作品在著作权保护中存在的“作品完整性”、“完成时间的真实性”问题,日后若有人仿冒该作品,只要拿出“时间戳”证据,谁先谁后便可一目了然。有效解决了电子文档取证困难,电子证据难以认定等问题。
另外,发起人在向大众展示创意作品时,可以在作品上标注?标志,以“著作权符号?+著作权人姓名+第一次出版日期”形式,告知公众作者权利,同时列明未经许可的复制、抄袭等需承担的法律责任等。
四、对创意商业模式进行保护
众筹项目中也存在商业模式的创新,由于对于商业模式本身,我国法律并没有单独的保护性权利,需要依据创新商业模式在线上所依托的硬件、软件程序,在线下可能用到的实现方式、手段、方法,商业模式所涉及的数据库和商业信息等,按照法律的不同保护对象,进行关联性、系统化、集约化的保护。
项目发起人在项目发起前,除了增强自身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对可能涉及的商标、专利、著作权等进行申请以及布局外,众筹平台的选择也是需要慎重考虑的。众筹平台本身的专业性、信誉度、影响力如何?对创意项目的知识产权是否有必要的保护措施?如果产生知识产权纠纷,平台能否提供必要的协助?这些都是项目发起人所需要考虑的。
机会与风险总是相伴而生,依靠互联网迅速升温的众筹也概莫能外。众筹在使创业更容易的同时,知识产权风险也随之伴生。发起人需要充分利用自身创意项目优势,并借助知识产权服务机构专业优势以及众筹平台的传播优势,在众筹前,提前进行知识产权布局,化解可能遭遇的剽窃、抄袭风险,才能使创业融资之路更顺畅,知识产权这一创意项目的生命线才能够真正焕发活力。
来源:《中外玩具制造》杂志
作者:哲力知识产权事务所法律部
编辑:IPRdaily 梦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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