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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赵虎(微信公众号)
作者:赵虎
文章原标题:山寨银行的商标法问题
北京银监局日前介绍,最近有单位、个人申请取得含有“银行”、“Bank”字样的商标或预核准单位名称,并将其通过广告牌、互联网等方式进行宣传。为防止类似信息引发公众误解,银监部门提示消费者注意风险。为什么有单位和个人可以申请含有“银行”、“Bank”字样的商标或预核准单位名称呢?本文下面做简单的分析。
首先,只有在特定商品和服务种类上,“银行”、“Bank”不能注册为商标。
我国《商标法》第十一条规定:“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即不具有显著性的标志不能注册成商标。
我国商标注册为分类注册,全部商品和服务共分为45类,前34类为商品类,后11类为服务类。第36类为金融类,即如果从事银行业务,需要把商标注册在36类。而“银行”“bank”(即英文的“银行”)属于金融类服务的通用名称,不具有显著性,所以不能注册在第36类金融服务中。
如果“银行”“bank”注册在其他种类则一般具有显著性。这个道理就像“苹果”商标不能注册在水果类的商品种类中,但是可以注册在手机类的商品种类中一样。
所以,“银行”“bank”可以注册在除第36类的其他商品或者服务上,但是,在具体的案件中也要注意,这种注册不能“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即不得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的规定。
其次,登记为企业名称的字号也是有可能的。
企业名称由“地域+字号+行业+组织形式”四个部分构成。如果把“银行”“bank”不是作为行业,而是作为字号注册,只要不与在先字号冲突,也不会带来混淆,还是可以注册的。不过,对此类注册,工商机关应该谨慎处理,防止企业名称的注册误导消费者和引起不正当竞争。
再次,山寨银行的出现,给消费者带来了混淆和误认。
因为这种混淆和误认,消费者可能真的认为山寨银行也是银行,可以开展银行类业务,比如存款等,可能会给消费者造成非常大的经济损失。
对于行业而言,如果山寨银行横行,会产生消费者对整个银行业的不信任,不利于银行业的发展。另外,也可能会产生劣币驱逐良币,本来属于正规银行的商业机会,被山寨银行篡夺。
另外,山寨银行如果经营银行类的业务,就可能会涉及违法和犯罪。作为银行的监管部门,应该及时掌握辖区内银行业的动态,对山寨银行及时处理,减少消费者的损失。对于构成犯罪的,银行监管部门应与公安机关一起,及时查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政府部门切忌不作为,任由山寨银行经营和发展,不然会给消费者带来很严重的损失,之后及时查处,也往往为时已晚,钱款无法追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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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赵虎
编辑:IPRdaily 梦婷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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