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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 daily
作者:IPRdaily 绵绵
投稿原标题:抄就是偷,而且偷的是思想,罪加一等
公众号时代,优质原创内容的春天来了!
咪蒙的头条广告位要30W,胡辛束拿到获得由真格基金领投、逻辑思维合投的450万天使融资,各个大号相继拿到融资仿佛在告诉大家,内容依然是王道。
(图片来源于网络)
这些大号就是行走着的鸡血,只要咪蒙头条还是30万,我们原创作者写作的热情永不灭!
因为这是成本最低的赚钱方式了!(问号)
然鹅!原创码字的成本真的低吗?
呵呵,还是图样图森破啊!
一篇优质10W+文章的背后是多少年的写作积累,是多少个不眠之夜的字斟句酌。咪蒙在微信上爆红之前有十几年专栏作家的写作经验,胡辛束火起来之前坚持每天22:22分推送(说简单的你过来我保证不打你,你坚持一个礼拜试试),这些都是无法在短期之内被复制的。模式可以借鉴,内容却不能达到相同高度。
也就是说,更多数的原创作者还处在潜(chi)伏(tu)期。
可是不还有这么一句话么:天下文章一大抄,看你会抄不会抄。
复制不了牛逼人士的努力,可以复制牛逼的文章呀。
所以现在有个词叫“洗稿”,所谓洗稿就是指在原作的基础上,立意观点题材甚至举例都一样,只是换了文字的描述方法。比如用语文老师教过的缩句,扩句,替换形容词等等。 洗稿者通过这种手段,制造出所谓的"原创"之后,从中获利。
在微信公众号上如果没有原创标,想要保护自己的作品是很难的,发现被洗稿、被抄袭,甚至被照搬之后的维权之路也是异常艰难。
针对这种现象,绵绵想跟大家聊聊这些年比较热门的一个事儿。
于正《宫锁连城》抄袭琼瑶《梅花烙》事件。
2014年12月5日,台湾作家琼瑶诉内地编剧于正抄袭一案,在北京市三中院开庭审理。琼瑶委托律师诉称,于正的《宫锁连城》电视剧和剧本几乎完整套用了《梅花烙》小说和剧本,严重侵犯了她的改编权、摄制权,因此向于正等5被告提出2000万元的索赔。于正没有出庭应诉,其代理律师否认指控。
当时法院认为本案的焦点问题主要有六个,分别为:一、剧本《梅花烙》著作权的归属;二、小说《梅花烙》与剧本《梅花烙》的关系;三、原告主张被改编和摄制的内容能否受著作权法保护;四、《宫锁连城》 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改编权;五、《宫锁连城》剧本是否侵害了《梅花烙》剧本及小说的摄制权;六、侵害改编权及摄制权主体及民事责任的认定。
很多看过梅花烙的同学都大呼没天理,抄的这么一目了然还审什么,琼瑶阿姨胜诉妥妥的。
BUT,要知道,著作权法是不保护思想的。
根据著作权法,著作权法保护的的客体具有以下特点:著作权对作品的保护,其保护的不是作品所体现的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等,而是作者对这些主题、思想、情感及科学原理的表达或表现。著作权法保护的表达或表现不仅指文字、图形等最终形式,当作品的内容成为作者表达思想、主题的表现形式时,作品的内容亦受著作权法的保护;当这种表达是公知的,或是唯一的形式时,则不受著作权法的保护。
What?傻了吧,蒙圈了吧,看不懂了吧?
其实意思就是:父子关系、母子关系,这种属于思想范畴,谁都可以用,是不受法律保护的。
可是如果作者将关系更加具体化:儿子不是父亲亲生的,是当年母亲为了争宠将自己女儿和隔壁老王家媳妇生的儿子互换的,这就属于表达,是受著作权法保护的。即如果人物身份、人物之间的关系、人物与特定情节的具体对应等设置已经达到足够细致具体的层面,那么人物设置及人物关系就将形成具体的表达。
终于历经19个月的艰难诉讼历程,于正上诉请求被驳回,法院宣布维持原判。该侵权案琼瑶胜诉,于正被判公开道歉,并停止传播《宫锁连城》,5家出品方被告共计赔偿500万元。
这件案子被称为是著作权法的胜利,因为本案最大的亮点是法院判决琼瑶胜诉,禁止侵权作品传播,让侵权作品文化之风得到很好的遏制,这在以前是不可能的,禁止传播实际上就宣告了侵权作品的彻底死亡。这在之后对待文学作品著作权法院判决中,有很大的借鉴意义。
其实著作权的案子挺让人挠头的,其中一个原因就是借鉴与抄袭的范围很难界定,所以许多原创作者的维权之路异常艰辛,普通的小老百姓也没有时间精力为了官司奔走,所以多数就是私下调解、赔钱了事,那还算抄袭者厚道的,更多的是抵死不认,脖子仰的比谁都高。
其他原因,绵绵以为,这个笑贫不笑娼的年代,抄袭者付出的成本太低,与获得的利益相比根本不值一提。轻轻复制粘贴,得到的关注与认可甚至比原作者还高,具体可参考郭敬明《梦里花落知多少》抄袭庄羽《圈里圈外》案件。
最可恨的是在粉丝心里,抄出名堂也是本事,“原著咋没火呢,人家这是能力。”在这种极度恶心的言论氛围下只能滋生出钻舆论空子的渣滓。
怎么办?
抄袭者管好自个的心跟手,实在忍不住抄抄抄,剁手~
被抄袭者挺起胸膛,跟思想扒手抗争到底,别动不动就认了;
建议三观不正的大众洗洗脑子,形成健康的舆论氛围,断了思想扒手的饭碗。
没别的,抄就是偷,而且偷的是思想,罪加一等。
来源:知点
作者:IPRdaily 绵绵
编辑:IPRdaily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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