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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间以电影元素为主题的餐厅,无论是店内的装潢、格调、菜单,甚至餐具都充满了老电影的味道,这样的噱头吸引了很多年轻人前来就餐。然而在外地,有一个名称相似、门牌装潢相似的餐厅,还有多家加盟店,这到底是怎么回事?合肥豆蔻电影主题餐厅老板一怒之下,将外地两家名为“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告上法庭,索赔100万元。9月6日,该案在合肥市中院公开审理。
原告:相似的名称,相似的装潢,告你侵权索赔100万
据原告方陈述,庞某于2012年和合伙人一起创办了“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并在合肥市庐阳区北一环附近开业经营,同时组建了酒店餐饮服务公司。庞某称,自从餐厅开业以后,因其具有创意的电影文化的渗入,赢得了广大食客的欢迎。
2013年7月,庞某将其餐厅的服务商标申请注册,国家商标局予以受理,2015年8月核准公告。其间,原告大量投入广告宣传,在互联网上推广营销,花掉了很多宣传费用。2013年下半年,蒋某以加盟“豆蔻电影主题餐厅”为由,与其接触。庞某的诉状称,蒋某套取了其酒店的管理与创意,剽窃、仿冒了原告酒店商品品牌的装潢。“蒋某用了跟我们相似的店名,店内的装潢如出一辙,菜单也叫‘剧本’,厨房也称‘制片车间’。”庞某说。
诉状中称,2014年9月,蒋某成立了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4月成立六安市豆蔻餐饮有限公司。庞某还认为,蒋某与第二被告宋某等人以消费者名义,到其店里进行剽窃创意,甚至还让别人加盟蒋某的“花样豆蔻电影主体餐厅”。
原告将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霍邱县城关镇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和六安市豆蔻餐饮有限公司作为三个被告告上法庭,称三个被告在其办公场所、经营场所、互联网上公然仿冒他的装潢和其注册商标,包括餐厅的墙面、布景、店堂、餐具、用品、广告宣传语、互联网线上线下等,形成了对原告的注册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给原告造成极大的经济损失,造成负面影响。原告要求被告立即停止侵犯其商标专用权,并索赔100万元。
被告:本公司也申请注册了商标,不存在侵权
于原告的诉状,三被告均表示根本不存在侵权问题。
蒋某称,自己于2015年也注册了“花样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商标,他使用的所有门店的名称均为自己专有的商标,不存在侵权一说。此外,蒋某所使用的商标本身就区别于庞某的商标,对于“电影主题餐厅”几个字样,任何人都可以使用,更不存在侵权,因此原告所说的侵权不成立。
作为第一被告的安徽蓝海餐饮管理有限公司,并无实际的经营行为,因此不该作为被告,第二被告的经营业主与登记字号不是同一人,宋某也并不适宜作为第二被告出现。
此外,被告人蒋某称,自己曾经在舒城开的豆蔻电影主题餐厅是合肥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加盟店,双方还签订加盟合同,交了15万元的加盟费。可是在加盟之后,蒋某才发现对方并无豆蔻电影主题餐厅的商标,这才决定自己单做。
该案并未当庭宣判,案件还在进一步调查中。
来源:合肥在线
记者:张梦怡
编辑:IPRdaily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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