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商标商标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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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如家
如家酒店 组图/潇湘晨报实习生陈日雯 记者陈韵骄
2015年,和美酒店发现湖南如家在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如家”这一商标,向法院提起诉讼。湖南如家一审败诉。
湖南如家不服,向法院提起反诉。2016年8月25日,湖南省高院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8月25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湖南如家酒店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南如家公司”)与和美酒店管理(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和美酒店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二审(终审)宣判:湖南如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和美酒店公司的商标权并变更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如家”文字或标识,并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
据了解,这场真假“如家战”经过了1年多的拉锯。法院审理认为,湖南如家公司使用或授权其加盟店用含有“如家”文字或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商标侵权,且存在利用“如家”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构成不正当竞争。
起因
客户反映,可能住到了假如家
判决书称,和美酒店公司是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的子公司,如家酒店连锁管理(香港)有限公司以排他许可方式允许和美酒店公司使用“如家”商标,期限为2005年1月8日至2023年3月20日。
和美酒店公司的代理人肖作武介绍,2015年上半年,有客户反映可能住到了“假如家”。“当时客户通过我们的预订中心反映,称分辨不出真假如家。”肖作武说,随后组织专人在湖南展开了调查,发现湖南如家公司通过直营或者加盟的方式使用“如家”商标,同时还将“如家”作为企业字号进行注册。
“这明显属于侵权,‘如家’是属于如家酒店集团旗下的一个品牌。”肖作武说。于是,他们提起诉讼,要求湖南如家公司立即停止侵害商标权的行为。
一审
湖南如家被判侵权,赔偿60万
和美酒店:冒用“如家”商标,属不正当竞争
去年9月6日,这起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在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长沙中院”)开庭。和美酒店公司诉称,湖南如家公司在其经营酒店的店招、经营场所、网站以及在携程、艺龙的宣传推广中大量使用了“如家酒店”、“如家公寓酒店”、“湖南如家酒店”等商标标识。
在毛巾、烧水壶等服务设施上,湖南如家公司突出使用“如家”二字,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的使用。因此,其使用的服务与“如家”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容易造成公众的混淆。
他们认为,湖南如家公司的行为属于商标侵权。“如家”商标具有较高的市场知名度,湖南如家公司将“如家”注册为企业字号,并在日常经营中突出使用,属于不正当竞争。
湖南如家:加了“湖南”前缀,不是商标侵权
法庭上,湖南如家公司辩称,自己并没有商标侵权行为,认为商标和企业名称分别受到法律保护。此外,也不存在不正当竞争。
湖南如家公司称:“原告在经营中没有使用自己的商号,而是使用关联企业的字号,使得双方的宣传、招牌类似。”
因此,湖南如家公司认为,自己使用的“如家”文字一般都有“湖南”的前缀,属于对企业名称的简化使用,不是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判决:和美酒店胜诉
长沙中院审理认为,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相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的字号,在相同或者类似商品上突出使用,容易导致公众误认的,属于商标侵权行为。
此外,湖南如家公司使用或授权其加盟店用上述标识的行为,构成了对原告权利商标的侵害。同时,法院认为湖南如家公司在2006年7月进行企业注册时,“如家”注册商标已具有一定知名度。因此,湖南如家公司存在利用“如家”商标商誉的主观意图,属于不正当竞争。
法院判决湖南如家公司立即停止侵犯和美酒店公司“如家”商标的行为,变更企业名称后且不得含有“如家”文字或标识;赔偿经济损失60万元,并在其网站上发表书面声明。
反诉
湖南如家反诉和美酒店,终审被驳回
湖南如家:对方侵犯了我的企业名称权
在一审期间,湖南如家公司就本案提出了反诉,称主要出资人于2005年5月就申请设立了长沙芙蓉区如家公寓网络维护服务部,次年成立了湖南如家酒店管理有限公司。因此,湖南如家公司认为,拥有的“如家”企业名称是经过工商部门审定的,且早于和美酒店公司拥有的“如家”商标时间。
此外,他们使用自己的企业名称和“如家酒店”、“湖南如家”的简称,符合商业惯例和汉语文字使用习惯。
然而,和美酒店公司将商标当做企业名称使用,将“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如家集团”等表述大量用于宣传资料和标牌,侵犯了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利,也损害了自己在一定地域内的独占权利。
和美酒店:对方混淆了商标和企业名称
对于湖南如家公司提出的反诉,和美酒店公司辩称,其“如家”商标早在2003年就核准注册,而对方的企业名称是2006年才注册登记的。
他们提出,“如家”商标从2002年第一家如家酒店开业时已经开始使用。二审中,经当庭进行手机操作,湖南如家公司仍然在其网站上大量使用了“如家”文字标识。
此外,他们认为,湖南如家公司混淆了商标和企业名称,和美酒店把“如家”作为商标使用,主要起到区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作用,没有侵犯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
判决:维持原判
湖南高院认为,湖南如家公司在店招、广告牌和网站上大量使用了“湖南如家公寓酒店”、“湖南如家连锁酒店”等均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这些标识中仅有“如家”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因此属于商标意义的使用。
同时,虽然两者的“如家”商标在字体上有一定区别,但从文字组合、读音上并无差异,因此系相同商标。
对于和美酒店公司在经营中使用“如家酒店”、“如家快捷酒店”是否侵犯了湖南如家公司的企业名称权,法院认为,湖南如家公司使用“如家”作为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其企业名称本就不适宜,应予以变更,无权就包含“如家”文字的标识主张企业名称权。因此,和美酒店公司在其经营的酒店使用自己的注册商标并无不当。据此,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为终审判决。
提醒
如何识别真假“如家”
8月25日,二审宣判时,湖南如家公司并未到庭。肖作武介绍,目前在湖南发现的非“如家”酒店有10多家,大多是通过直营和加盟的方式开设的。
“其实外地也有假冒的,如果消费者不确定可以通过我们的官网进行确认。”他说,也可以通过预订中心证实。
“所有的如家酒店基本上店招都是使用‘如家快捷酒店’或‘如家酒店’,常见的侵权使用比较多的是‘如家宾馆’、‘如家商务宾馆’、‘如家公寓’和‘如家酒店公寓’等,因此需要消费者识别一下。”肖作武说。
来源:潇湘晨报
记者:刘双
编辑:IPRdaily赵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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