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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中国技术交易所提供,微信号ctex2013
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模式工作报告
作者:哈佛商学院AndreiHagiu;David Yoffie 2011年11月12日
翻译:彭英武 京师武汉律所知识产权部主任
崔燕燕 京师武汉律所实习生/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国际法硕士
彭英武 简介:
华中科技大学管理学院科技管理与知识产权系硕士、曾任三一重工集团知识产权法务主管、金峰顺泰知识产权有限公司担任法务部负责人/总裁秘书,负责知识产权运营、数字版权电子证据法务与商务方面的工作。现任北京市京师(武汉)律师事务所知识产权部主任/律师,主要方向为知识产权与投资。
知识产权市场中介服务模式工作报告
报告整理介绍
工作报告摘要
◆相关研究
◆ IP市场失败的缘由
中介机构总体介绍
◆专利经纪人
◆专利非实施主体(patent troll)
◆防守专利聚合器
◆高智发明
◆在线交易平台(Online IP platforms)
◆现场拍卖 Live auctions
◆在线平台的失败 The Failure of IP Platforms
◆现场拍卖 Live IP auctions
◆为什么知识产权平台举步维艰 Why have IP platforms struggled?
新的知识产权商人
◆潜在的驱动者
◆新专利中介模式
◆传统的大规模投机者
◆防御型聚合者
◆高智发明
效率问题及结论
本文前半部分为2012年彭英武律师任职知识产权运营机构期间翻译的内部参考资料。后半部分由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实习生,国际法硕士崔燕燕进行翻译,并进行了校对。原工作报告以英文发表,整理过程中访问相关中介机构网站获取资料整理进行背景资料补充。以希望形成全面集中的知识产权商业模式工作报告,供高校及高校产业园、技术密集型企业,知识产权商业化运营机构商业模式构建作参考。
工作报告分成六部分。接下来的介绍部分,我们解释造成专利市场低流动性的基本的经济问题。在第三部分我们对专利中介机构进行一个简单的总结与综述。在第四部分我们重点讨论平台型的中介机构(platform-type intermediaries,这种类型的中介机构使交易和搜寻变得可能,但是他们本身并不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并讨论这类中介机构在达成交易过程中牵引力缺乏的原因。在第五部分我们讨论商业型的专利中介机构(merchant-like intermediaries),这类机构拥有知识产权资产的所有权。我们会讨论着了商业性的中介机构比起平台型的中介机构更成功更有影响力的原因。在第六部分我们讨论专利中介机构提出的几个关于效率问题,并提出我们的结论。
本工作报告的版权归Andrei Hagiu;David Yoffie享有。工作报告目前是草案的形式。分发工作报告的目的仅仅限于讨论和评论。除非经作者许可,此工作报告不得复制。工作报告的副本可以从作者处获得。
有很多财产在流动的市场里在没有任何中介介入的情况下被交易,比如房子、公寓、金融产品、书、dvd、电子产品以及各种各样的收集品。但是知识产权、专利却比较特别,并不像上述的这些财产一样容易被交易。事实上专利市场是一个比较没有效率的市场。为什么专利市场流动性差?有一些原因:知识产权是无形资产,难以估值;另外也存在很高的寻找成本及交易成本;除此之外还有潜在的诉讼风险使得可能的交易参与者更谨慎。
尽管存在困难,仍有一些令人吸引的机会使得中介机构去将专利发明人和专利使用者匹配在一起并促进他们之间的交易,使得卖方或买方可以专注于自己最擅长的事情,比如让发明者专注于研发创新,使用者专注于利用专利技术的产品制造)。在最近的5-10年期间,各种各样的新颖的中介机构已经涌现出来了,这些机构都致力于使得专利市场的流动性变动更好,并且使用了各种不同的商业模式。
在这些中介机构中,有一种被给予很大的期望,就是像ebay平台的这种促进专利交易的模式。但是至少到2011年,人们期望的成绩还没有发生。知识产权交易平台已经失败,要么保持在较小的规模,要么转变自己成为经纪人或者转变成像Craigslist(注:是一种分类信息网,按本地域进行分类)这样的门户网。相反,像商人店主(商业型的中介机构)一样的中介机构,他们获取专利并货币化,已经实现了显著的规模并给专利市场及相应的技术领域带来了显著的影响:NPEs(or :“patent troll”),防守专利聚合器、一个与众不同的私人股份公司——高智发明,已经成为最重要的中介机构。他们选择的商业模式伴随着经济战略问题。
不同的专利中介模式相关性如何?专利中介机构的出现是使得专利市场流动性更好?或者仍然保持着低效率的专利交易状况?
我们关注的领域在知识产权中的专利上,是因为有一系列的组合的交易都以巨额价格来进行拍卖交易,这使得专利成为一种非常热门的商品。2009年,微软因为侵权被要求支付290,000,000美元给一个加拿大的小公司i4i。I4i公司宣称微软的一个word版本侵犯了他们的一个编辑文档的方法专利。2011年6月由苹果、微软、索尼组成的大财团,因出价比Google高,以4,500,000,000美元获得了北电网络6000项的专利及专利申请权。Google为了回应这种行为,以未披露的价格购买了IBM的1000项专利,接着又以12,600,000,000美元买了摩托罗拉超过1000项的专利。
在相关领域的研究有专利许可研究,也有专利模糊性研究,还有关于专利系统制度问题的研究,但是很少有人研究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这就是此工作报告关注的重点。
有四个例外。首先,之前已经有相关研究者研究了专利池的问题,这是专利中介机构中的一种非常具体的形式。此工作报告关注与专利池有关的:有效率的交易、以及制度设计问题(institutional design)。
第二个,Dushnitsky and Klueter (2010)将研究的焦点放在在线知识交易模式上。专利中介的在线交易模式,我们将会提到两个网站——Yet2.com and Tynax,并分析他们减少逆向选择[1]所设计的机制。另外,我们采用一个宽广的视角来分析两种类型的专利在线平台(一般平台上都会有一个具体的分类),以及专利商业型的专利中介机构,这些商业型的机构直接获得专利并将其货币化。
第三个,Gans and Stern (2010)在之前有与我们相似的一个研究。基于某种理念专利市场上,有少量中介机构和大规模的平台,然而双边交易仍然是一种常态。他们使用市场设计分析(market design analysis)来讨论创造专利基本市场的可能性,以实现理想的交易。但是我们的研究并不像Gans and Stern (2010)那样乐观。规范化的知识产权交易(formalized IP exchanges)的发展,预示着有效的市场设计对某些创新市场是可能的,但是对专利市场来讲障碍仍然很大。
第四个,Besen Ford and Meurer (2011)尝试性的对NPEs(非专利实施主体,也称pantenttroll)给目标技术公司施加的成本进行了评估。这些目标公司的成本损失最大的体现在目标公司因为专利诉讼,导致股票市值大幅减少。通过Besen Ford and Meurer (2011)根据1999年到2010年间的数据估算,目标公司的损失大约为500,000,000,000美元。Besen Ford and Meurer (2011)也提出来,这些减少的大量损失并没有被转移到个人发明者手里,增加的创新激励并不能补偿运营公司减少的创新激励。我们扩充了讨论的范围,从动态效率讨论扩充到NPEs之外的中介机构,并指出来:NPEs的努力对双方创新激励作用并不明显。
历史上专利池是第一个出现的解决上述提到的专利市场问题的形态,它特别能解决双边专利摩擦的问题(即权利金重叠)。权利金重叠是指互补性专利的所有人将专利许可下游的买家或使用者产生的相互之间的权利重叠的问题。
专利池是唯一在经济文献研究中引起关注的知识产权中介结构。尽管专利池并没有通过减少权利金重叠来创造社会价值,但仍引起了一些关注。首先,如果专利池中的专利是替代性的专利的话(而不是互补性的专利),这将起到帮助权利人起到限制竞争的作用。第二点,专利池也为个人及小公司进入设置技术门槛,可以帮助大公司对抗小公司和个人。第三点,专利池的运用总是在市场里的一个小圈子里,对产品或服务必须的关键专利总是或多或少被均衡分布在几个大的成员之间。如果一个公司在某个领域拥有绝对的多于别人的专利技术,那么他是不会愿意加入到专利池的,因为他通过自己的专利就能获得超额的利润。这就是为什么美国高通公司不愿意加入CDMA技术专利池的原因。
结果,专利池离解决解决专利无效率市场还很远。因此市场上就出现了其他各种各样的专利机构希望解决专利市场的失灵,特别是要解决小的发明者和小的公司找不到专利商业化的机会。正如我们看到的一样,专利中介机构中有些商业模式与我们在其他市场里看到的商业模式很像,但是也有一些商业模式只是专利市场中才有的独有的商业模式。
通过这篇工作报告,我们认为专利中介机构是一个组织(公司或非盈利实体)将直接促进专利从权利人、发明人到使用人的交易与许可。我们这篇工作报告的中心很明确,我们集中讨论那些直接可以促成交易的中介机构,而不是纯粹的讨论专利评定、专利估值、专利搜寻等这些以提供专利信息服务的手段间接创造专利市场的流动性。我们也关注那些专门针对已经授权的知识产权进行运营的中介机构,这不同于那些专注于专利点子的中介机构。这就不包括像InnoCentive and NineSigma这样的公司,他们只是把需求公司和有技术能力的个人和研究所连接起来,然后为公司提供解决方案。
虽然专利平台模式尚在挣扎,但有一些商人型中介已经拥有了重大的市场份额和影响力。十年前,专利商人只有一类,即纯粹的专利投机者,尤其是个人或小型的创业型公司,他们一般拥有一组相关的专利(有时只有一个专利),可以对营业公司主张这些专利。现在,知识产权商人在规模和类型上都有了重大发展,他们的存在正在以主流方式影响着诸多市场。
由于目前专利体系的现状是专利市场是当今世界上第二大市场,但其中存在许多质量低、范围过宽或过于模糊的专利。那么从这一点看,专利中介是提高了专利市场的效应还是加重了专利市场的结构性问题?
知识产权平台型中介没有实现应有的规模。而一些商人型知识产权中介已经具有相当规模和盈利。问题是他们通过探索当前市场无效率的做法是否带来了任何有意义的、有市场广度的效率,还是增加了市场负担?为便于了解专利商人的效率,有必要区分知识产权市场上的两种参与者。
第一种是个人投资者、大学和小公司。某种程度上,他们的发明在前期并未得到充足补偿,非专利实施实体、高智发明和RPX等中介创造了一个资本市场渠道来用资金回报他们,因此他们无疑是受益的(例如使个人投资者和大学有更多的资源去进行新的研发)。唯一可能的例外是小运营公司(例如生产),从他们的角度来看,知识产权商人(非专利实施实体、高智发明和RPX)可能会对创新造成“寒蝉效应”,因为害怕诉讼。目前为止,知识产权商人只对大运营公司主张他们的知识产权,但是长远来看,小运营公司可能也会是他们的目标。
第二种是大运营(技术)公司。一方面,作为高智发明的投资者,或RPX的会员,他们受益于知识产权商人所带来的效率:寻找专利的成本和交易成本低、支付的专利收购费或许可费也比他们以个体为单位要低。另一方面,高智发明和RPX的存在也对运营公司造成明显的负面影响:成为会员或作出巨额支付的投资(有的案例高达数亿美元),增大了知识产权诉讼的概率和成本。非专利实施实体更糟糕:他们增大了诉讼风险,如果高智发明和RPX不给付任何补偿,他们就会使之前未生效的专利生效从而转嫁成本。在收购专利方面,他们之间也是互相竞争的,这就会导致提升收购价格的外部效应。非专利实施实体的行为的最大潜在威胁就在于投机取巧的诉讼,隐藏知识产权资产,等待运营公司侵犯,然后在目标公司最脆弱的时候(例如在新产品发布前)主张这些知识产权,以获取最高补偿。
因此,非专利实施实体对运营公司的创新有负面影响。Bessen Ford和Meurer(2011)估算了过去四年间,被非专利实施实体起诉的科技公司损失的市场价值每年达830亿美元。高智发明和RPX对运营公司的影响难以清晰计算,可能取决于上述两种相反效应的影响程度。
更广泛地说,从终端消费者的视角出发最重要。由于诉讼可能导致消费者支付更高的价格,因而商人型知识产权中介对当前的专利泡沫至少应负部分责任。有证据显示,专利价格的增长始于21世纪早期,当时专利价值尚未急剧增长,2011年,有一些知名的专利成交事例,拍卖价格达到数十亿美元。专利商人是这种泡沫的原因也是效果。一方面,他们通过创造更多的需求(更多的人购买)提升价格;另一方面,他们的寻找成本下降,市场上的供给也增加了。问题是他们这样做却没有提升价格透明度。这不难理解,因为提升价格透明度会普遍降低RPX、高智发明,尤其是非专利实施实体的垄断机会。知识商人也会造成更大的诉讼风险,正如第二部分所述加重价值和交易成本的无效率性。讽刺的是,更多高效的市场定价机制的失败,例如知识产权平台和拍卖,意味着诉讼仍然是知识产权市场最流行的定价机制,尽管诉讼本身就是一种净损失。
[1]逆向选择,指的是这样一种情况,市场交易的一方如果能够利用多于另一方的信息使自己受益而对方受损时,信息劣势的一方便难以顺利地做出买卖决策,于是价格便随之扭曲,并失去了平衡供求、促成交易的作用,进而导致市场效率的降低。
来源:哈佛商学院、中国技术交易所
作者:哈佛商学院AndreiHagiu;David Yoffie 2011年11月12日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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