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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侵权方式汇编出版作文选图书,汇编者和出版社能够获得巨大利润。
如果未获授权,那么汇编者和出版社的巨大获利均是通过侵犯众多著作权人权利的方式实现的。
每年新学期开学前后,都是学生和家长购买教辅图书的高峰期。在书店琳琅满目的教辅图书中,作文选集是重要品种之一,甚至不少书店还为这类图书设立了销售专柜。
这些作文选收录的文章大多出自中小学生之手,有些是学生的原创作文,有些则是已在报刊杂志发表过的。
如果这些作文并未获得作者的授权,汇编者和出版社是否涉嫌著作权侵权呢?
对此我认为,中小学生虽然大多未满18周岁,属未成年人,但根据我国法律,并不影响他们享有完整的著作权。
根据我国 《民法通则》 的规定,“公民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创作作品是一种事实行为,无论创作者是否具有行为能力,都可以成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著作权是一项民事权利,它包括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这四项人身权利和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等多项财产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也可以全部或部分转让著作权的财产权利,并依照约定或有关法律规定获得报酬。
根据国家版权局、国家发改委2014年公布的 《使用文字作品支付报酬办法》,原创作品的基本稿酬标准为每千字80至300元,支付基本稿酬以千字为单位,不足千字部分按千字计算。
该部门规章同时规定,使用者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与著作权人发生争议的,应当按本办法规定的付酬标准的上限分别计算报酬,以较高者向著作权人支付,并不得以出版物抵作报酬。
《著作权法》 则规定,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的,侵权人应当按照权利人的实际损失给予赔偿; 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可以按照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给予赔偿。
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五十万元以下的赔偿。
因此,传说中“千字千元”的稿酬标准并非海市蜃楼,对普通人完全有适用的可能。
如果汇编者出版的图书擅自收录著作权人的文字作品,未与著作权人签订书面合同,或者签订了书面合同但未约定付酬方式和标准,著作权人可按标准的上限索要稿酬。同时,著作权人还可以依据 《著作权法》 要求侵权人赔偿经济损失。
市场上很多汇编类图书都涉嫌侵犯他人著作权,例如未经著作权人许可而随意汇编收录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很多中小学生作文选性质的图书往往并没有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著作权人可以依法维权。
以侵权方式汇编出版作文选图书,汇编者和出版社能够获得巨大利润。汇编者通常可以获得8%左右的版税,出版社的利润则更为可观,相关汇编、出版、发行的产业链亦规模庞大。
如果未获授权,那么汇编者和出版社的巨大获利均是通过侵犯众多著作权人权利的方式实现的。
在知识产权日益受到重视的当下,学生作文选,亟需著作权保护。
来源:上海法治报
作者:周蒋锋 上海江三角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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