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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陈可南
原投稿标题:国企改革中的知识产权考量
2015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国有企业改革的指导意见》正式发布,这是自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吹响新一轮国企改革号角以来,对全面深化国企改革做出的总体部署,对分类推进国有企业改革、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和强化监督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等提出了明确的指导意见。在本轮国企改革以“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国有经济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明显增强”为重要目标的前提下,在当代市场竞争日益表现为以创新能力竞争为核心的大趋势下,知识产权,作为促进创新、提升创造力、维持企业竞争力和保证市场体系正常运行的关键因素,在国企改革的进程中是绝对不能忘记的。
商业类国有企业亟待建立健全知识产权工作体系
国企分类监管是国企改革的基础。在《指导意见》中,国有企业被划分为商业类和公益类。其中,商业类企业主包括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国有企业,以及主业处于关系国家安全、国民经济命脉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主要承担重大专项任务的商业类国有企业。国资委现在监管的企业中,90%以上属于此类。商业国企的最终改革目标,将是“按照市场化要求实行商业化运作”、“依法独立自主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实现优胜劣汰、有序进退”。根据国家统计局的数据,截至2014年底,我国国有企业法人单位数为15.5万户。这就意味着,至少十万户以上国有企业,将无法继续依靠政策优惠和特殊身份参与市场竞争,而是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真正确立企业市场主体地位,凭借自身实力,实现“做大、做强、做优”。
随着知识经济凸显、技术竞争的激烈,当代社会的市场竞争,实质上就是知识产权的竞争,就是知识产权数量和质量的竞争、品牌优势的竞争以及技术创新能力的竞争。因此,建立有效知识产权工作体系的企业,不仅可以为未来的市场竞争提供立于不败之地的战略优势,而且能够为未来可能面临的竞争风险未雨绸缪;反之,则可能在未来的市场竞争中一败涂地,甚至面临生存危机。对于当前面临改革,即将直面残酷的市场环境的国企来说,未来更加激烈的竞争模式,不仅要求他们建立完整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更要求其知识产权体系更加规范、专业和科学,与企业自身的商业模式相适应、相匹配。
具体而言,微观层面,企业是否有专门的部门或人员负责知识产权事务,为企业进行知识产权的申请、维护、专利挖掘和布局,应对和处理知识产权侵权纠纷、许可转让、质押融资、资本化、企业上市过程中的知识产权管理、专利标准化和专利联盟等事务;是否有必要的经费保障,以建立知识产权工作组织体系。宏观层面,企业是否制定和实施了知识产权战略,明确知识产权在企业整体战略和经营中的定位、目标、政策、策略和规划,以及组织和制度等关键性问题,为知识产权业务提供纲领性和方向性的指导,作为企业开展各项具体知识产权工作的具体依据。凡此种种,将知识产权纳入企业产品立项、研发、生产、成果产权化和市场运作、资产管理以及与市场竞争相关的各个环节。
在市场竞争加剧,能力要求提高,新技术改变竞争环境和手段的大背景下,结合企业特质,“因企制宜、一企一策”,建立适合其所处产业和市场环境的知识产权工作体系,并充分利用知识产权制度的特点,将知识产权制度的法律属性与企业市场经营管理高度结合,获取市场竞争优势,是完成国企转型升级,增强国企活力和竞争力,将国企做大、做强、做优的重要支撑。
防止国有知识产权资产的低估和流失
国有资产,是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和财产权利的总称,国家是国有资产所有权的唯一主体。深化国企改革是经济体制改革的重头戏,而防止国资流失是这场改革必须坚持的原则和底线。
与自然资源、现金、机器设备等一样,知识产权——无论是专利、商标、商号、版权,还是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由于其具备的财产属性,自然属于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长期以来,人们对资产的认识相对比较片面,更重视对有形资产的投资与管理,而忽视对知识产权资产的培育、管理与保护。事实上,几乎所有的企业,不管其规模大小或寿命长短,都拥有值得保护的知识产权。但是,由于很多企业对知识产权的保护意识不强,没有将知识产权提高到资产的角度来认识,在并购重组、股份制改造以及合资过程中,企业的专利、商标、商号、商业秘密等知识产权资产被低估或者根本不做评估,导致国有知识产权资产大量流失,甚至因此丧失企业在某个市场或行业的竞争优势。
例如,1995年“香雪海”冰箱与韩国三星公司进行合资时,对“香雪海”品牌的价值竟未做评估。据保守估计,当时的“香雪海”品牌价值应在一个亿以上。广东岭南某企业转让“岭南”,杭州某企业转让“西湖”,广东顺德某企业转让“华宝”等商标时均为无偿转让,分文未取。另外,在著名的“两乐水淹七军事件”中,以“可口可乐”和“百事可乐”为代表的国际饮品,一举收购或并购了包括北京北冰洋、沈阳八王寺、天津山海关、青岛崂山、武汉大桥、重庆天府可乐、广州亚洲汽水在内的中国七大饮料品牌。被喻为当年中国最著名的国企七大饮料厂,本想借外资扩大经营,却因为忽视了商标的价值,被淹没在百事热、可口热的浪潮中,拱手让出了中国软饮料市场。
另外,国资委近期发布的数据显示,央企科技研发投入不断增长,由2006年的701亿元增长到2013年的3188亿元,超过2013年全国研发投入的四分之一,年均增长超过20%,多数央企建立了科技投入稳定增长的有效机制。截至2013年年底,中央企业拥有国内研发机构2508个,其中国家级研发机构约占全国总数的四分之一,企业国家重点实验室约占全国的一半。同时,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的统计,截至2013年底,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6416件)、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1571件)、宝山钢铁股份有限公司(1436件)、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1021件)、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819件)、中国海洋石油总公司(775件)等国企的有效发明专利量总计达到12000余件。2014年,我国企业发明专利申请量前十名中,国家电网公司、中国石油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京东方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四家国企名列其中,总的发明专利申请量达到17737件。
其中,国家电网公司以10091件高居榜首。大量研发经费和创新资源产出的专利、商业秘密等相关知识产权资产不仅是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更是成为打造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基础和保障。近年来,微软10亿美元收购AOL的800多项专利,微软、EMC、爱立信、索尼、苹果和RIM联合财团以45亿美元天价买下北电6000件专利组合,联想集团频繁出手大量收购专利等案例无疑为专利资产的价值做了最好的注解。
尽管我国目前存在着技术创新能力有限、专利的科技含量普遍较低、知识产权保护水平不高等诸多问题,影响了知识产权资产价值的实现,但是,在本轮国企改革以“培育一大批具有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的国有骨干企业”为目标的大前提下,将知识产权资产作为国有资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通过知识产权审计实现“知识产权清产核资”的功能,确认企业拥有哪些知识产权以及是否对其进行了恰当的管理,发现值得保护的智力资产并将其转化为知识产权,发现企业在知识产权管理程序中存在的问题,帮助管理者更有针对性地及时了解企业的知识产权资产存量、判断对这些知识产权资产的处理是否合理、并考虑是否需要根据环境的变化来调整公司的知识产权策略,对于防止国有知识产权资产的低估和流失,推动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确保企业未来发展的优势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中的知识产权调查、评估与整合
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是本轮国企改革的核心和关键所在。《指导意见》明确提出要通过出资入股、收购股权、认购可转债、股权置换等多种方式“引入非国有资本参与国有企业改革”,并“鼓励国有企业通过投资入股、联合投资、重组等多种方式,与非国有企业进行股权融合、战略合作、资源整合”。
在并购重组的过程中,无论是国有企业还是非国有企业,无论并购的动机是否是知识产权,都有必要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必要的调查和评估。因为被并购企业(目标企业)的产品、服务和知识产权等企业资产都会被转移到并购企业手中,对并购企业而言,如果目标企业存在知识产权权属纠纷、侵权风险或相关的合同风险等瑕疵,那么这种情况下的并购行为无疑属于引火烧身;如果并购的动机是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那么企业的并购就是为知识产权投资,就更需要全方位的对目标企业的知识产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估,警惕潜在的知识产权风险,以免影响并购目标的实现。2001年,浙江华立集团收购了飞利浦集团半导体事业部所属的CDMA移动通信部门,试图通过此次收购与美国高通竞争市场。
但是,由于华立集团没有进行全面的知识产权调查和评估,导致无法间接获得飞利浦拥有的高通CDMA专利技术,其原因就是飞利浦在与高通的CDMA芯片技术的交叉许可协议中承诺不对第三方公开。该许可协议的存在意味着华立集团即使收购了飞利浦的移动通信部门,也只能获得飞利浦CDMA IS-95等即将过时的2G技术,与CDMA 3G核心技术没有任何交集。如果华立要研发和销售CDMA 3G芯片,仍然需要向高通缴纳专利使用费。
在涉及企业并购的知识产权调查中,无论是股权并购还是资产并购,都需要调查目标公司是否对其专利、商标、商号、企业名称、版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原产地名称、植物新品种、域名等知识产权拥有所有权或使用权;是否与第三方签订了与知识产权相关的合同,如转让合同、许可合同、委托合同、共同开发合同、雇佣合同、顾问合同、保密合同等,以及这些合同中是否有对收购目标不利的内容或条款;同时还需要针对目标公司的每一项知识产权准备单独的转让或许可协议,并考虑不同国家对协议的条款和生效的不同要求,办理相应的批准或备案手续等。此外,还需要确认是否存在因知识产权给目标公司带来的侵权风险。比如,当目标公司的产品或方法侵犯第三人的专利权时,可能会被行政机关或法院采取保全措施或被原告要求损害赔偿;有些国家对专利商标侵权的打击非常严厉,如果目标公司的产品对外出口,则应该特别调查相关出口国家的法制环境,确认在国外侵犯第三人正当权利或被要求损害赔偿的可能性。
企业并购中的知识产权价值具有不确定性,可能会对并购的股权或资产的总体价值产生影响。因此,在以知识产权为目标的并购中,评估知识产权对并购价值的确定就极为重要。应当针对商标、商誉、专利、商业秘密等不同知识产权客体的特点,结合被并购企业实际情况、并购目标以及法律因素、市场环境等进行综合衡量。
作为一项系统工程,企业并购重组的完成并不意味着并购目标的实现。并购之后,企业知识产权的数量增加,知识产权体系得到壮大。但是,如果缺乏有效的规划和整合,不仅会增加企业维持知识产权的成本,甚至会影响最初并购目标的实现,使并购行为本身失去意义。比如,对并购企业的专利产品或专利技术不仅要明确其适用性和兼容性,还要整合目标企业的研发团队及其知识、经验;就商标而言,需要根据目标企业的商标形象和品牌价值确定目标企业原商标的走向,并将其与并购后企业的商标使用战略相整合。总之,通过企业兼并重组后的知识产权整合,实现产品、技术、市场、人才等生产要素的优化配置,加强管理创新,实现优势互补、做优做强。
知识产权虽然不是万能的,但在日益激烈的国际竞争和转型升级的巨大挑战面前,没有知识产权却是万万不能的。在推动我国经济保持中高速增长和迈向中高端水平的进程中,国有企业肩负着重大历史使命和责任。但是,如果在国企改革中忽视了知识产权的作用,那么国企“大而不强”、“大而不优”的痛点将仍然无法解决。
来源:IPRdaily
作者:陈可南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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