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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时间8月6日7时,第31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将在巴西里约热内卢盛大开幕。在为期16天的日程中,各国体育健儿将在赛场上挥洒汗水、展现风采,全世界的体育爱好者也将在兴奋与激动中尽享体育大餐。不过,在“观战”的同时,你对奥运商标权保护了解多少呢?实际上,对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是主办国保证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举措。鉴于此,小编今日特地为大家选编一篇文章,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为例向广大读者介绍有关奥运商标权保护的那些事儿,以飨读者。
2016年巴西里约热内卢奥运会会徽
2008年中国北京奥运会会徽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任何能够将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商品或者服务与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区别开的标志,包括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和声音等,以及上述要素的组合,均可以作为商标申请注册,且一旦被核准注册,即享有注册商标专用权。因此,各类与奥林匹克有关的标志,只要具备《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基本构成要素,都可在中国通过申请注册商标的方式获得保护,主要包括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奥林匹克徽记、奥林匹克口号、奥运会吉祥物及其名称等。
这些奥林匹克标志中,有些既可以从商标角度进行保护,又可以从版权或者外观设计专利角度获得保护。例如,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不但可以作为图形商标申请注册,而且可以作为一个美术作品享有版权。那么,究竟要不要将这些标志申请注册为商标呢?是不是仅通过版权保护就已经足够?抑或申请外观设计专利对其保护更为有利?在这里,笔者希望结合自己的工作经验,以第29届夏季奥林匹克运动会(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有关情况为例,谈谈这个问题。
商标注册前的考量
2008年北京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下称北京奥组委)经充分考虑中国当时的知识产权立法、执法体系和特点,在参考以往奥运会相关经验的同时,为了有效履行中国奥申委向国际奥委会递交的申办报告中作出的保护奥林匹克知识产权的承诺,决定将凡是符合当时我国《商标法》所规定的商标基本构成要素的奥林匹克标志均申请商标注册,从而获得注册商标所依法享有的较强保护。
在我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有两种途径:一种是在外国注册商标后,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领土延伸至中国,经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审查通过后,在中国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另一种是直接向商标局提交商标注册申请,经审查通过后,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当时,奥林匹克五环图案标志早已由国际奥委会通过马德里国际商标注册体系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获准注册商标。因此,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吉祥物及其名称(福娃FUWA)、口号等奥林匹克标志由北京奥组委负责在中国(包括香港和澳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中国内地还有一种途径可以给予奥林匹克标志与注册商标类似的法律保护,即申请特殊标志登记。这里的“特殊标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举办的全国性和国际性的文化、体育、科学研究及其他社会公益活动所使用的,由文字、图形组成的名称及缩写、会徽、吉祥物等标志。也就是说,凡是《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所规定的奥林匹克标志在中国内地都可以通过向商标局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的方式来获得保护。
比较申请商标注册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二者各有利弊。申请注册商标的审查周期较长,而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的耗时较短,能够更快获得保护;申请注册商标必须指定具体的商品或服务类别,不接受类别标题和群组名称,因此从理论上讲,申请注册商标不可能穷尽在所有商品或服务上的保护,而特殊标志登记申请接受可覆盖整个类别的类别标题,意味着可以确保整个类别都得到保护。此外,在费用上,申请注册商标的花费要高于申请特殊标志登记的花费。但是,注册商标与特殊标志受保护的期限是不同的,商标专用权期限是10年,且可无限次续展,而特殊标志的有效期为4年,特殊标志所有人可以在有效期满前3个月内提出延期申请,但延长的期限由商标局根据实际情况决定。
经过利弊权衡,北京奥组委最终决定出哪些奥林匹克标志适合通过商标注册来进行保护,哪些标志以特殊标志登记的方式进行保护即可。值得注意的是,在中国香港和澳门特别行政区,由于没有特殊标志登记制度,所以只能通过注册商标的方式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保护。
注册会徽商标的过程
接下来,笔者将以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为例介绍奥林匹克标志在中国获得商标注册的过程。
会徽是每一届奥运会的图腾,它向全世界展示了主办国家及城市对于奥林匹克精神的理解,人们对它的关注程度远远超过其他奥林匹克标志。中国对2008年北京奥运会会徽的保护,在该届奥运会所有的奥林匹克标志里可以说是力度最大的。从一开始会徽的征选,到后来在先权利检索,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以及向社会公布,北京奥组委都极其慎重和重视。
在会徽征选阶段,首先由7人组成的中国专家小组对1985件作品进行了初评,并从中选出88件入围作品。其后,根据会徽设计大赛的规则和程序,由11名中外专家组成的评委会又把具有中国风格和韵味的14件作品增添到入围作品中来。再后来,北京奥组委专门邀请包括知识产权保护专家在内的社会各界人士组成评议委员会,从美学、文化、法律等角度对经初评产生的前10名作品征求意见。其间,为了不遗漏可能被忽视的作品,北京奥组委还将得分在第11名至第30名的作品补了上来。
等前10件候选作品确定之后,究竟哪一件作品能够成为最终的会徽,还需要对之进行在先权利检索,检索其是否与在先申请或者注册的商标相同或近似。经过检索,北京奥组委发现,除了“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之外,其余几件作品都有较多的在先近似商标申请或注册,无法使会徽获得全面的保护。随后,北京奥组委又请国际奥委会委托境外代理机构对“中国印·舞动的北京”进行国际在先权利检索,依然顺利通过。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的规定,任何奥林匹克徽记的设计图样都须提交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且这一批准是使用该徽记的先决条件。“中国印·舞动的北京”会徽方案经国际奥委会执行委员会批准之后,北京奥组委决定于2003年8月3日向社会公布。
在该会徽向社会公布之前,为防止他人抢先注册商标,北京奥组委必须制定周详的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其中关键的一点就是提前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提交商标注册申请。
商标使用不能脱离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商标注册也一样。因此,北京奥组委首先需要确定申请会徽商标应指定的具体商品和服务项目,按照一定的类别来申请。至于如何挑选商品和服务的类别,北京奥组委不仅要从商业角度考虑该会徽将来会实际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还要从法律角度考虑该会徽可能会被其他未经授权的第三方注册或使用在哪些商品和服务上,也就是说,要从实际使用和防御两个角度来确定注册类别。但是,防御注册的范围到底定多宽,还要从费用方面进行考虑,以便以最节约的方式获得对会徽最全面的保护。
考虑到会徽的重要性以及2008年北京奥运会的马术比赛要在香港举行,香港地区会大量使用会徽,北京奥组委决定将会徽商标在中国内地和香港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都申请注册,以获得最大范围、最大力度的保护。不过,由于商标注册费用在澳门地区较为昂贵,且保护地域范围较小,所以北京奥组委在澳门地区仅有选择性地将会徽商标在最为重要的21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以求最大效率地获得保护。
商标注册的商品和服务类别确定后,北京奥组委迎来了更为艰巨的任务——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存在不同法律制度、不同注册机构、不同审查标准的条件下,要确保会徽商标注册申请没有任何问题的提交,需要其与相关代理机构做大量的协调和保密工作。
最终,北京奥组委授权代理机构代为安排、提交其会徽商标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的注册申请。其中,在中国内地,会徽商标注册申请于2003年5月19日在全部45个类别的商品和服务项目上向商标局提交;在香港的全部45个类别及澳门的21个类别商品和服务项目上的会徽商标注册申请,也于会徽向社会公布前的最后一个工作日即2003年8月1日全部提交。事实证明,这些商标均获准注册。
其他奥林匹克标志的注册
除会徽之外,北京奥组委还确定其他部分奥林匹克标志,由于其重要性、独创性等因素,也须在中国内地或者港澳地区进行商标注册,包括吉祥物立体图形、中英文口号、马术等多个运动图标、残奥会福牛乐乐图形、BOB转播标志、火炬传递标志等。
同样,在商标注册申请提交之前,北京奥组委需要进行在先权利检索,一旦发现在先障碍,则须考虑采取一定的应对策略。此外,商标申请注册的类别、申请注册时商标的表现形式(例如,是平面的还是立体的,是黑白的还是彩色的等),都要事先制定计划,以期最大限度地确保相关标志顺利注册商标。
注册之外的其他法律问题
1.商标公告监视及异议
对于初步审定的注册商标,商标局会将其刊登在每周一期的《商标公告》上,任何人对该商标都可以向商标局提起异议。对此,北京奥组委委托法律顾问对每一期《商标公告》进行监视,一旦发现与任何一个奥林匹克标志近似的商标,后者都会及时报告给北京奥组委,并提出专业建议,协助北京奥组委对其提起异议申请,防止这些商标成功注册后在市场上可能造成的混淆,以及其带来的对北京奥组委和普通消费者权益的损害。
2.海关保护
我国《海关知识产权保护条例》规定,权利人要求海关对其与进出境货物有关的知识产权实施保护的,应当将其知识产权向海关备案,并在其认为必要时向海关提出采取保护措施的申请。全国各地海关在进出口查验时,都将对照备案资料严格审查货物来源,并要求进出口商提供商标专用权证明。任何一个知识产权权利人只要向海关总署提出书面申请,手续齐备,都将得到海关的保护。这样一来,在备案的有效期内,知识产权权利人如果发现涉嫌侵权货物即将进出中国关境,就可以向当地海关提出采取知识产权保护措施的申请。同时,各地海关也会根据海关总署的备案资料,依职权主动帮助备案的权利人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侵犯,一旦发现嫌疑线索,便主动通知权利人。
2002年4月,福州海关查处了中国首起进出境侵犯奥林匹克标志知识产权的案件,没收了福州东百进出口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2.7万双使用了OLYMPIA标志的拖鞋。在该案中,东百公司向福州海关提交了伊拉克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签发的授权书。后经北京奥组委与国际奥委会核实,2001年至2004年期间,伊拉克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无权许可他人对奥林匹克标志进行商业性使用,OLYMPIA属于《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二条第(二)项规定的专有名称,伊拉克国家奥林匹克委员会的许可不能成为在这批拖鞋上使用该标志的依据。2002年年底,福州海关将该批没收的侵权拖鞋,随同其他侵权货物,通过福建省红十字会捐赠给遭受自然灾害的灾区群众。
另一起具有代表性的案件发生在2002年12月,当时厦门海关发现深圳市富朝贸易有限公司申报出口的货物中含有标有“OLYMPIC”字样的足球运动鞋,遂发函给北京奥组委要求其确认该批运动鞋是否为侵权产品。由于在中国,OLYMPIC商标的所有权人为国际奥委会,为慎重起见,北京奥组委建议厦门海关责令富朝公司提交国际奥委会许可其使用“OLYMPIC”字样的书面证明。富朝公司辩称,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OLYMPIC”字样的行为是经南非一家公司授权的,该公司在南非注册了OLYMPIC商标,其后富朝公司提交了经公证认证的商标注册证和授权书。
然而,在中国,作为享有OLYMPIC商标专用权的权利人,国际奥委会就其商标权在海关总署进行了备案,富朝公司在出口商品上使用“OLYMPIC”字样的行为属于在中国的使用行为,构成了对国际奥委会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侵犯。因此,富朝公司所称的该商标在南非的注册并不能成为其在中国擅自使用他人注册商标不构成侵权的抗辩理由。
3.商标侵权行为
针对一些打擦边球、搭奥运标志便车的行为,如把会徽印在盘子上、把相关标志和称谓用在房地产广告上等,一方面,北京奥组委会视具体情形出具律师函,要求其立即停止使用;另一方面,各级工商机关也会依职权主动执法,查处侵犯奥林匹克标志商标专用权的行为。
结 语
奥林匹克标志是奥运会和奥运精神的象征,也是国际奥委会和奥运会主办国家的重要知识产权。依法保护奥林匹克标志不仅是主办国的责任和义务,也是主办国保证奥运会成功举办的重要举措。
为了兑现申奥时北京向全世界作出的“将承办一届历史上最出色的奥运会”的庄严承诺,中国迅速、全面地出台了一系列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法规,北京奥组委也参考历届奥运会主办国的经验,并结合中国的法律体系和实际国情,制定了周密严谨的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方案,其中对会徽等多个奥林匹克标志在中国内地及香港、澳门的全面商标注册,是对这些标志的有力保护,得到了国际奥组委的肯定。
(注:本文引用的全部法律条文均为2008年北京奥运会举办时生效的条款。)
来源:中国工商报
作者:杨晓莉 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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