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回
顶部
我们已发送验证链接到您的邮箱,请查收并验证
没收到验证邮件?请确认邮箱是否正确或 重新发送邮件
确定
产业行业法院投稿诉讼招聘TOP100政策国际视野人物许可交易深度专题活动湾区IP动态职场商标Oversea晨报董图公司审查员说法官说首席知识产权官G40领袖机构企业专利律所

优步、滴滴合并,应该进行反垄断审查

行业
阿耐9年前
优步、滴滴合并,应该进行反垄断审查

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优步、滴滴合并,应该进行反垄断审查


根据媒体消息,前不久还在厮杀的两大打车软件滴滴和优步将合并。优步和滴滴本来打的热闹,消费者得渔翁之利,合并真是出人意料,本文认为:这次合并需要一个必要环节,即国家反垄断部门对经营者集中的审查。


我国《反垄断法》第三条规定了三种垄断行为,包括:1、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2、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


随着我国反垄断力度的加强,前面两种反垄断行为都有了相关的案例。比如,茅台反垄断案、LG反垄断案等属于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行为,高通反垄断案属于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但是第三种行为,即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经营者集中尚没有前例。本文认为:滴滴、优步的合并属于第三种反垄断法规定的行为,如果没有依法申报,应该进行反垄断调查。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条的规定,经营者合并属于经营者集中的情况之一。而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的效果,会损害市场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比如,占有市场份额第一和第二的公司合并,合并之后所占份额超过了该行业市场份额的百分之五十,会导致一家独大,其他企业无法与之竞争。而让市场保持合理的竞争是《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任务之一,只有保持合理的竞争,才能保持市场的稳定,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根据我国《反垄断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符合条件的经营者集中应该进行申报。那么法律规定的条件是哪些呢?2008年,我国通过了《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根据该规定:


“第三条 经营者集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经营者应当事先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报,未申报的不得实施集中:
(一)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全球范围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10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二)参与集中的所有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合计超过20亿元人民币,并且其中至少两个经营者上一会计年度 在中国境内的营业额均超过4亿元人民币。


营业额的计算,应当考虑银行、保险、证券、期货等特殊行业、领域的实际情况,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四条 经营者集中未达到本规定第三条规定的申报标准,但按照规定程序收集的事实和证据表明该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当依法进行调查。”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首先营业额超过一定数额的经营者集中需要申报(营业额的具体数额计算区分全球和中国),其次营业额达不到法律规定的数额,但是仍然事实和证据证明经营者集中具有或者可能具有排除、限制竞争效果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


那么,滴滴和优步其中之一去年在国内的营业额是否已经超过了20亿人民币呢,或者说是不是两家都超过了4亿人民币呢?这需要有关部门根据行业的特殊情况进行核算了。不过,据说滴滴也好、优步也好营业额都有几十亿人民币(优步听说烧了30亿),至少有达到标准的嫌疑。


即使不考虑营业额,在打车软件行业,滴滴和优步无论谁是行业的第一名,滴滴和优步是前两名是没有疑问的。而且,滴滴和优步的市场占有率加起来不但会超过该行业的百分之五十,有可能达到百分之八十、九十。如果这两家企业不合并,该领域会存在合理的竞争;如果这两家企业合并,有可能不只限制竞争,还会排除竞争,在打车软件市场将没有一家企业可以跟合并后的这个庞然大物竞争了。那么根据我国《反垄断法》和《国务院关于经营者集中申报标准的规定》的相关规定,这种合并如果没有事先向国务院反垄断执法机构申报的,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应该依法进行调查。


综上,滴滴、优步合并有利于这两个公司消除竞争、合作共赢,但是没有竞争的市场是不健康的市场,不利于市场的发展,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既然我国 《反垄断法》已经对经营者集中这种情况作出了规定,这两家企业还是应该在合并之前先申报,没有申报的,国务院商务部门应该主动介入调查或者根据举报进行反垄断调查。


来源:赵虎律师

作者:赵虎

编辑:IPRdaily  彭莹


30位顶尖投资人,50个创新项目,10万人瞩目的又一场知识产权界重大赛事

【以案说法】“直通车”是广告吗?

高智之智与反制(上)           高智之智与反制(下)

【知识产权人必用】最权威、最专业、最常用的知识产权官方网站大全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2016官方正式版)6.29发布

【独家】中国企业专利评估现状调查

国泰君安证券:下一个风口,知识产权服务市场
专利代理人就不能有梦想吗?


投稿邮箱:Iprdaily@163.com 

商务业务:王梦婷  微信:AT510AN
        426.cn合作:黄  坤   微信:mrhuang1994

内容合作:董  军   微信:jundongder
 大赛合作:周海峰  微信:feng412813

阿耐投稿作者
共发表文章7443
最近文章
关键词
首席知识产权官 世界知识产权日 美國專利訴訟管理策略 大数据 软件著作权登记 专利商标 商标注册人 人工智能 版权登记代理 如何快速获得美国专利授权? 材料科学 申请注册商标 软件著作权 虚拟现实与增强现实 专利侵权纠纷行政处理 专利预警 知识产权 全球视野 中国商标 版权保护中心 智能硬件 新材料 新一代信息技术产业 躲过商标转让的陷阱 航空航天装备 乐天 产业 海洋工程装备及高技术船舶 著作权 电子版权 医药及高性能医疗器械 中国专利年报 游戏动漫 条例 国际专利 商标 实用新型专利 专利费用 专利管理 出版管理条例 版权商标 知识产权侵权 商标审查协作中心 法律和政策 企业商标布局 新商标审查「不规范汉字」审理标准 专利机构排名 商标分类 专利检索 申请商标注册 法规 行业 法律常识 设计专利 2016知识产权行业分析 发明专利申请 国家商标总局 电影版权 专利申请 香港知识产权 国防知识产权 国际版权交易 十件 版权 顾问 版权登记 发明专利 亚洲知识产权 版权归属 商标办理 商标申请 美国专利局 ip 共享单车 一带一路商标 融资 驰名商标保护 知识产权工程师 授权 音乐的版权 专利 商标数据 知识产权局 知识产权法 专利小白 商标是什么 商标注册 知识产权网 中超 商标审查 维权 律所 专利代理人 知识产权案例 专利运营 现代产业
本文来自于iprdaily,永久保存地址为http://www.iprdaily.cn/article_13822.html,发布时间为2016-08-02 09:10:56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

    我也说两句
    还可以输入140个字
    我要评论
    回复
    还可以输入 70 个字
    请选择打赏金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