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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提要:
《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在加强专利权的保护和促进科技成果的运用方面有诸多亮点,但在总体思路方面有两个重要的问题还需进一步探讨:一是外观设计保护制度的单独立法;二是专利行政管理机关的职能定位。外观设计具有与发明明显不同的特性,单独立法保护更科学;加大保护力度、有效遏制侵权行为的措施,重点在于完善侵权救济措施、合理分配举证责任、加重损害赔偿责任,而不是通过增加专利行政机关的职能和加大其行政执法权来实现。
专利制度是知识产权制度的核心组成部分,专利权的保护和运用不仅是促进产业竞争的利器,还是提升整个国家的竞争力和推动科技进步的有效手段。我国《专利法》自2008年第三次修订以来,对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的实施、激励科技创新起到了重要作用。近年来,我国经济发展进入新常态,产业结构亟需调整,传统产业亟需转型升级。鉴于科技在今后国民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中将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目前国家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关制度,更加重视落实知识产权保护以鼓励创新和研发。
国家知识产权局(以下简称SIPO)于2011年11月启动《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工作,并于2013年1月向国务院法制办提交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2014年上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开展了专利法执法检查工作,从专利质量、专利保护、专利运用、公共服务等方面对专利法修订提出了具体意见。为此,SIPO再次征求社会各界意见,形成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送审稿);2015年12月2日,国务院法制办公布了送审稿并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
我国《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之议题,包括提升专利质量、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关注国际知识产权环境的变迁并尽量与有利于我国企业的国际规范相协调,等等。本文结合送审稿的相关内容,阐述关于对《专利法》第四次修订中两个重要问题的看法。
一、对《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的总体评价
(一)《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必要性
专利制度的发展与完善不仅关系到私权的保护,还与国家的产业政策调整紧密相关。从发达国家的发展道路来看,加强知识产权的保护和运用是提高综合国力、赢得国际竞争优势地位的重要途径。在我国将创新驱动发展和建设知识产权强国作为国家发展战略的今天,完善知识产权相关法律体系是实施知识产权战略的重要保障。专利制度是激励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不可或缺的基本知识产权制度,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2008年底修订的《专利法》需要进一步完善以充分满足实践需求。
SIPO在《专利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及其说明中,①具体指出了我国现行专利制度的典型弊端,比如专利维权举证难、周期长、成本高、赔偿低、效果差,本文同意这些表述;同时,本文认为,除了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修法需要关注和解决的问题还包括专利数量增长快但质量有待提升、如何尽量与国际规范相协调以助力我国企业的“走出去”战略等。
(二)《专利法》第四次修订的宗旨
此次专利法的修订,并没有应对外来压力的紧迫性,其目的是为了使专利法在建设创新型国家中发挥更大的作用。自2012年党的十八大提出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以来,作为激励创新的一项基本而有效的法律制度,知识产权保护的作用得到进一步强调,“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成为党和国家的明确决策。近几年来,党和国家在全面深化改革和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决定中还做出了“加强知识产权运用和保护,健全技术创新激励机制,探索建立知识产权法院”、“创新执法体制、推进综合执法、整合队伍;最高院巡回法庭,探索设立跨行政区划的法院和检察院……”等具体部署。因此,作为知识产权领域的基干法,专利法的修法宗旨,应当在思路、步骤,以及具体内容和条款方面都契合前述国家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发展战略的顶层设计之需要。
2014年6月2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执法检查组《关于检查〈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情况的报告》指出,各界对《专利法》修订的具体意见主要包括:加大专利权保护力度,建立对故意侵犯专利权行为的惩罚性赔偿制度;完善专利诉讼举证责任制度;加强展会活动中的专利执法保护;加大对严重侵犯公共利益的专利侵权行为的执法和查处力度;完善促进专利实施与运用的法律规范;以及适应创意设计产业发展的需要,完善外观设计保护立法等。本文认为,《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应当结合上述修法的全局性宗旨,在《专利法》的具体框架设计和内容上尽量考虑这些具体的修法意见。
(三)送审稿的亮点及仍需考虑的问题
《专利法》第四次修订启动以来,SIPO组织了多次调研和论证会,体现了广开言路、开门立法的精神。最后提交国务院法制办的送审稿有许多亮点,比如加强外观设计专利的保护,增加举证妨碍和惩罚性赔偿制度,改进职务发明制度、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明确间接侵权责任和网络服务提供者的法律责任,增加当然许可、默式许可等关于专利实施和运用的规定,建立专利权保护信用信息档案等。具体内容可参见送审稿及其说明。
送审稿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与本文前述的修法宗旨没有完全契合,比如没有体现我国专利保护对象中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不同,没有区分侵害发明专利与假冒发明专利的法律属性及其相应的执法规制措施,没有全盘考虑专利行政执法的改进与我国行政执法体制改革措施的衔接;等等。
鉴于此次修法没有应对外来压力的仓促和紧迫,为了我国创新激励体制机制的完善,除了考虑解决当前专利保护不力的主要矛盾外,完全可以借此理顺我国专利制度存在的两个主要问题,即外观设计制度的独立和专利行政执法职能的定位。(作者:管育鹰,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中国社会科学院知识产权中心执行主任。原文刊登在《知识产权》(京)2016年第20163期 第45-51页)
注释:
①“送审稿及其说明”参见国务院法制办网站主页左侧的“草案意见征集公告”栏目:网址:http://www.chinalaw.gov.cn/,最后访问日期:2016年1月。
来源:中国社会科学网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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