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科技有国家
IPR Daily,全球影响力的知识产权新媒体
426.cn,60万知识产权人的上网首页
微博截图
日前,海淀法院受理了清华大学起诉北京清华同仁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擅自使用他人企业名称、姓名纠纷案。
原告诉称,清华大学的前身是1911年创建的清华学堂,1928年更名为国立清华大学。1952年,全国高校院系调整后,清华大学成为一所多科性工业大学重点为国家培养工程技术人才,被誉为“工程师的摇篮”。1978年以来,清华大学逐步恢复理科、经济、管理和文科类学科,现在清华大学已经成为一个设有理、工、文、法、医、经济、管理和艺术等学科的综合性大学,在全国高等院校中的影响不断扩大和加强。在实际生活中,“清华”已经作为清华大学的简称为公众所熟知。近日,原告了解到被告的企业名称中使用了“清华”字样。清华大学作为一所具有悠久历史的知名高校,经过长期的建设、发展和积累,其名称以及“清华”的简称已经具有相当强的显著性和非常高的公众识别度。
原告认为被告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清华”字样已经构成对原告名称权的侵害。相当公众在看到被告企业名称使用“清华同仁”字号时,会特别注意到“清华” 的字样并产生合乎常理的联想,即该公司于清华大学之间存在一定的关联关系,从而可能对市场主体及其商品或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也构成了对原告相关附属企业的不正当竞争。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根据《高等教育法》第三十条、《中国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条、《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五条以及第二十七条等相关规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停止侵权,在其企业名称中停止使用“清华”字样。
目前,该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中。
来源:北京法院网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