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名法律法律法律商标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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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USTANG确实是指北美野马,所以不能简称野马?这令我想起白马非马论。
今年2月26日,来自四川的野马把来自美国的野马给告了,川汽野马要求福特撤销“野马”商标,并索赔1000万元。
早在2015年初,在成都龙泉驿区北京路625号大院内,树林掩映的办公楼中,一群人就开会严肃讨论了一个重要议题——“为了‘野马’这两个字,到底要不要告福特中国?”这个大院就是四川汽车工业股份有限公司的办公楼所在地。
彼时,巨东梅刚刚入职野马汽车法务部,这是她入职以来参与的第一个重大法务事件,最终,会议决定,“公堂见”。
7月22日,川汽野马状告福特野马商标侵权一案,在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开庭。
原告川汽野马观点:
福特MUSTANG偷换概念,既然知道中国已经有了一个“野马”品牌,仍未对原先注册进行避让。
MUSTANG可翻译为“马斯唐”或“马斯丹”,不存在无法避让“野马”汉字的情况,而且其他汽车品牌也有先例。
即便公众俗称MUSTANG为“野马”,被告商业广告的发布也不能与公众的习惯为一致,作为商业广告主题也应积极避免违反中国法律。
野马商标既存在正向混淆,也存在反向混淆,反向混淆即为野马商标被福特大量宣传所覆盖,受众会误认为在中国境内野马商标本属于福特所有。
对于原告的观点,被告福特中国认为:
福特MUSTANG无合理避让“野马”汉字的义务,因为翻译的唯一性,只能翻译成“野马”而无法避开,也没有法律规定不准使用“野马”汉字意译,也没有义务将“马斯唐”或“马斯丹”作为是必须使用的。
奇瑞标志和英菲尼迪图形类似,现代和本田图形类似,都没有混淆,野马和MUSTANG更不会混淆。
MUSTANG在1962年在美国就使用英文“野马”商标和称谓,近几年进入中国市场后,根据文学创作带来的社会认知,不能因为四川野马1986年在中国申请了商标而更改。
双方辩论了一个半小时,均不接受调解,案件将择日宣判。
对于官司本身,我认为法律自然会给一个公正的判断。川汽野马敢于掀起这个挑战必定是做了周全的考虑,而作为一家百年企业,福特也一定会想到应对之策。
福特Mustang的历史确实要久的多,从1964年到现在已经有半个世纪的历史,作为一款“平民跑车”,品牌名称又源于二战中富有传奇色彩的北美P-51型“野马战斗机”,因此福特Mustang在全世界包括中国都聚集了大量的粉丝群体,拥有坚实的品牌拥护者。福特Mustang使用野马这个商标已经形成很强的社会认知,而这种认识对川汽野马也带来了实质的影响。
“野马”的商标之争在法理上川汽野马会占据主动,但是在人情上福特显然更加强势。不得不说这是很多中国品牌与外资品牌涉及到商标之争时候会遇到的窘境。但是,商标毕竟是一个标识,它不可能超越于产品或服务而单独存在。
但从企业的角度看,二者是双赢的:
二者的市场不一样,川汽野马面向的是低端的城市SUV市场,而福特野马则是入门性能车市场,二者不存在直接的竞争冲突,无论谁输谁赢结果都不会给自己带来销量上的影响。
二者都获得了一部分的公众关注度,上个头条就是这么简单。
二者曾因为”野马“这名称在2000年进行协商,福特希望购买或共中文商标名“野马”,但因费用等细节问题没谈下来。2006年,福特为“mustang”注册“福特野马”商标成功,为后续的纠纷埋下了隐患。后来不知什么原因,福特中国就叫停了“野马”的名字,只能叫Mustang了。现在通过法律途径,双方终于可以做个了结了。
这起案件印证了《后会无期》里的经典台词:小孩子才分对错,成年人只看利弊——我们在网上讨论双方的对错,而对于川汽野马和福特中国来说,它俩撕逼的本质是利益的争夺。
一片草原容不下两匹野马,到底谁是真野马,很快就能见分晓。
来源:一点资讯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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