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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采蝶轩诉安徽采蝶轩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产业
阿耐9年前
中山采蝶轩诉安徽采蝶轩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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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山采蝶轩诉安徽采蝶轩商标侵权案尘埃落定

两个"采蝶轩"商标(资料图片)


历时近4 年的中山市采蝶轩食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山采蝶轩公司”)诉安徽采蝶轩蛋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徽采蝶轩公司”)商标侵权、不正当竞争案尘埃落定(此前报道详见2012年9月28日A6版)。7月12日,中山采蝶轩公司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该判决书撤销了此前的一审、二审判决,判处安徽采蝶轩公司立即停止侵权、在安徽日报登载声明消除影响,并赔偿中山两位商标所有权人梁或、 卢宜坚544511元(包含合理费用)。

    

■维权之路:一审二审都输了官司

    

走在中山市的大街小巷,标明“采蝶轩”字样的蛋糕店随处可见。然而,中山采蝶轩的经营者发现,合肥也有了一个“采蝶轩”蛋糕店。“采蝶轩不是我们的注册商标吗?怎么合肥也有一个采蝶轩呢?”中山采蝶轩公司决定讨个说法。

    

2012年9月4日,受中山采蝶轩公司董事长梁或、总经理卢宜坚的委托,广东华鼎商标代理有限公司总经理谢华新来到合肥市对安徽采蝶轩公司的三间店铺外观分别进行拍照,并进入店铺内分别购买了十种食品,取得了购物发票和销售单。安徽省合肥市衡正公证处对上述过程进行了监督,并分别出具了公证书。同年9月7日,梁或、卢宜坚又向中山市石岐公证处申请对安徽采蝶轩集团公司网站(http://www. cakeking. cn/)上发布的信息进行证据保全,相关页面显示:合肥采蝶轩慕斯蛋糕上有 “采蝶轩及蝴蝶”标识。石岐公证处也出具了公证书。

    

当年9月底,中山采蝶轩向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采蝶轩是该公司的商标,合肥采蝶轩无权使用,合肥采蝶轩涉嫌商标侵权,索赔1500万元。

    

合肥中院审理后认为,合肥采蝶轩将“采蝶轩”标识作为商品商标使用,并没有造成相关公众的混淆和误认,没有侵犯原告涉案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一审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中山采蝶轩不服一审判决,向安徽省高级民法院提起上诉。安徽省高院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再审:中山采蝶轩商标专用权获支持

    

中山采蝶轩又向最高院申请再审,最高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基本清楚,但是适用法律错误,部分申请再审理由成立。

    

最高院认为,本案中,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标识与中山采蝶轩的“采蝶轩”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含义上相同,仅是字体不同,二者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使用的“采蝶轩及蝴蝶”标识与中山采蝶轩的注册商标在文字、读音和含义以及图案上基本无差别,构成相同商标。安徽采蝶轩在生产、销售的被控侵权产品和提供的服务上使用与涉案六个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标识,侵犯了涉案六个注册商标专用权,依法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最高院没有支持梁或与卢宜坚提出的安徽采蝶轩构成不正当竞争的诉求。

    

对于本案的损害赔偿数额,最高院根据安徽采蝶轩实施侵权行为的性质、期间、后果以及涉案商标的声誉等情况,酌情确定其赔偿梁或、卢宜坚50万元。梁或、卢宜坚为制止侵权行为,支出公证费、差旅费、律师费等合计44511元,该合理开支由安徽采蝶轩承担。

    

最高院作出了前述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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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蝶轩商标的由来

    

1999年10月28日,中山市饮食总公司采蝶轩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注册采蝶轩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为第30类:咖啡;茶;糖浆;蛋糕面粉;面条;米乐;豆浆;含淀粉食品油脂面团;冰淇淋;各种调味酱,有效期限自1999年10月28日至2009年10月27日止。

    

1999年12月14日,中山市饮食总公司又将采蝶轩商标在第42类:餐馆;快餐馆;咖啡馆;备办宴席;鸡尾酒会服务;自助餐馆;临时餐室;自助食堂,有效期限自1999年12月14日至2009年12月13日止。2001年4月14日,上述商标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中山市石岐区宏基食品厂。2003年9月14日,该注册商标再次经核准转让,受让人为卢宜坚、梁或。上述商标经核准续展,注册有效期延续到2019年。

    

此外,梁或和卢宜坚还拥有带有"采蝶轩"字样或蝴蝶图案的6个商标。

    

上述商标均由梁或与卢宜坚授权中山采蝶轩使用。


来源:中山日报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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