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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由北京三友提供
随着市场全球化发展,越来越多的中国产品跨出国门,依托低廉的成本,精美的设计亦或是新创技术抢占海外市场。在攻克海外市场的过程中,产品的外观设计非常容易引发侵权风险,成为产品海外销售的障碍之一。为了防患于未然,大多数企业会尽早布局,为其产品的外观设计在海外申请保护,一方面阻止竞争对手的相似模仿,一方面加大抵御被诉侵权的筹码。
但是由于世界各国的文化基础和经济发展水平不同,其外观设计制度也各具特色,不尽相同。在这种背景下,要想在海外布局中获得最佳的保护策略,就要全面掌握世界各国的授权程序。今天小e抛砖引玉,帮大家概括对比一下世界上主要国家的外观设计制度。
美国的外观设计制度
美国实行实质审查制,不仅对外观专利申请进行形式上的审查,对实质内容也会进行审查。
先申请制: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保护期:专利保护期限为自授权日起14年。
授权条件:必须满足实用性、新颖性、独创性、非显而易见性等要求,必须符合寻求专利保护的特征必须主要是装饰性而不是功能性这一标准。
分类体系:实行双分类号制度,即同时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又称《洛迦诺分类表》)和美国自己的外观设计分类表(USPC)。
美国的外观设计专利的一大特点是在一项申请中允许保留同一项设计构思之下的多个实施例,从而延伸了保护范围。
欧盟的外观设计制度
欧盟提供注册和非注册两种形式的外观设计保护。
保护期:非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无须提交注册申请,自该外观设计在欧盟内首次为公众可获得(出版、展览、销售等)之日起,即享有3年保护期。因其保护期短,适合于较流行的产品设计。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保护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期满后可续展4次,每次5年,最长保护期为25年。
授权条件:新颖性、独特性。
分类体系:注册式共同体外观设计的申请及其公布均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欧洲内部市场协调局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的基础上,增补了表中的产品名称,形成了欧洲洛迦诺分类表(TheEurolocarno),申请人在递交申请表时可以使用这一术语表,指出产品所属类别。
多项申请:多个外观设计可以在一项申请中请求保护,请求保护的外观设计的数量不受限制,但是要求属于洛迦诺分类的同一个类别。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的外观设计制度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依据《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简称《海牙协定》对外观设计进行保护。
保护期:国际注册应以5年为期进行,自国际注册日起为首期。国际注册日可根据规定的程序并需缴纳规定的费用,再以5年为期续展。
分类体系:国际申请中的外观设计依照《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分类。
中国的外观设计制度
先申请制: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权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0年。
授权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实用性。
分类体系:中国的外观设计专利分类是根据《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进行的,对申请外观设计专利的产品按照用途给出分类号。
相似外观:同一产品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成套外观:成套产品可以作为一件申请提出。成套产品是由两件以上属于同一大类、各自独立的产品组成,各产品的设计构思相同,其中每一件产品都具有独立的使用价值,而各件产品组合在一起又能体现出其组合使用价值的产品。
中国香港地区的外观设计制度
先申请制:专利权属于最先申请的人。
有效期:注册的首段有效期为自申请日起5年。申请人如要续期,须缴纳续期费。注册有效期可续期4次,每次5年。外观设计最长有效期为25年。
分类体系:中国香港采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对中国香港外观设计进行分类。
中国台湾地区的外观设计制度
先申请制: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2年。
分类体系:中国台湾采用的是其自己的分类法。
日本的外观设计制度
先申请制: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保护期:2007年4月1日以后的申请,授权日起20年,3月31日之前的申请,授权日起15年。
授予条件:新颖性、创造性、工业实用性、美感。
分类体系:采用日本本国的分类体系,但在外观设计公报中也同时标注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以供参考。
与其他国家相比,日本还有其独特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成套申请制度,即两个以上的产品被同时使用,并构成日本经济产业省所规定的某类成套产品时,将两个以上的产品作为一个整体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制度。
(2)部分保护制度,即对物体的一部分形状、图案或者颜色以及这些元素的结合(称为“形态”)进行了独创的、具有特征性的创作时,允许这部分进行注册外观设计的制度。
(3)关联设计制度,即基于一个设计内容而创作出多个类似外观设计的情况称为关联设计保护制度。
(4)保密申请制度,即根据申请人的请求,在外观设计专利注册日起的一定期间内,对该外观设计的内容实施保密的制度。
(5)动态外观设计制度,即对产品形态根据其功能而变化的、并且该变化在静止状态下无法预测的外观设计进行保护的制度。
(6)转换申请制度,即允许申请人将发明专利申请或者实用新型申请转换为外观设计申请,并且保留原申请日的制度。
(7)重新确定申请日制度,即允许申请人重新确定申请日。如果申请人对申请书的记载或申请书附带的视图、照片、模型、样品所做出的修改变更了要旨,并且这种修改可以得到认可,那么该外观设计的补正日即为申请日。
韩国的外观设计设制度
韩国采用外观设计实质审查制度和对一些特定物品的外观设计非实质性审查制度并行的方法,二者的外观设计权利效力相同。
非审查注册制外观设计只适用:B1(衣物),C1(床单、地板席子、帷幕),F3(办公用纸、印刷品), F4(包装纸、包装容器)M1(纺织物等),2008年1月1日起,加工食品(manufacturedfoods)和餐饰(table luxuries)两种流行性和仿制性较强的外观设计申请正式列入非实审制范围。
先申请制:外观设计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
保护期:自申请日起15年。
授权条件:实用性、新颖性、创造性、扩大的先申请原则。
分类体系:韩国主要采用本国外观设计分类体系进行分类,在标注时,附以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与其他国家相比,韩国有其独特的外观设计保护制度:
(1)复数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制度。在外观设计分时执行审查制度中,对大类相同的物品允许20个以内的外观设计以一个外观设计申请的方式提出的制度。
(2)异议申请制度。对于非实质性审查的外观设计申请,由于审查员仅对一部分授权要件进行审查,因此其权利存在不稳定的因素,可能会造成权利人滥用权利,因此韩国采用异议制度。
(3)类似外观设计制度。以自己申请或已授权的外观设计为基础,做变形后产生的外观设计,可以类似外观设计的方式受到保护。
(4)部分外观设计制度。即对物品的形状、构造、色彩或其组合的外观设计的一部分进行注册的制度。
(5)成套物品外观设计制度。韩国外观设计采用了一项外观设计一项申请的制度。但对同时用于一套物品、有全体统一性的外观设计,允许以一件申请提出。
(6)保密外观设计制度。在申请时申请人可以请求从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公告该外观设计从而使其处于保密状态的制度。
(7)转换申请制度。对于同一申请人的外观设计申请,申请人可以在单独外观设计申请和类似外观设计申请之间、实质审查申请和非实质性审查申请之间选择转换的制度。
(8)重新确定申请日制度。允许申请人重新确定申请日的制度。
来源:北京三友
作者:小e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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