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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举行“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申请听证会。复议申请人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和复议被申请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围绕复议申请焦点,进行了充分论辩。
2016年6月7日,唐德公司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组织了听证会,并于2016年6月20日作出(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书,责令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根据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保全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不服上述裁定,于2016年6月22日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出复议申请,并于次日提交了补充意见。灿星公司申请法院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或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中第1项中对“中国好声音”中文名称的有关裁定内容,即撤销“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裁定内容;世纪丽亮公司申请撤销(2016)京73行保1号裁定书中第2项内容,即撤销“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的裁定内容。
2016年6月29日,针对复议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组织复议申请人灿星公司、世纪丽亮公司,和复议被申请人唐德公司进行了公开听证。合议庭对复议申请的焦点问题予以了归纳:
1.(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存在程序问题,包括主管问题、管辖问题、以及裁定是否超出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唐德公司”)的申请范围;
2.权利基础问题,包括香港国际仲裁中心6月22日作出的裁定与(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的关系、“中国好声音”中文节目名称的权利归属等问题;
3.(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符合法定条件,即采取诉前行为保全是否具有紧迫性,以及不立即采取措施是否可能使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
4.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平衡问题,即不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申请人造成的损害是否大于责令被申请人停止相关行为对被申请人造成的损害;
5.担保的问题,包括担保的形式和数额;
6.(2016)京73行保1号民事裁定是否涉及社会公共利益。
双方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均到法庭,围绕上述焦点问题进行了充分地论辩。听证会从10点持续到13点30分。
来自复议申请人以及被申请人各方的相关工作人员,中国知识产权报、北京日报、北京电视台、北京广播电台、南方都市报、正义网等近20家媒体和部分群众旁听了听证会。
商标大战一波三折
2016年6月20日21点20分,根据浙江唐德影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唐德公司”)申请,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作出行为保全裁定,责令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灿星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中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字样的节目名称及相关注册商标,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世纪丽亮公司”)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过程中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节目名称。
6月22日中午,香港国际仲裁中心仲裁庭针对5月6日Talpa向该仲裁庭提交的《宣告式救济和禁制救济申请书》,基于6月12日全日的香港聆讯,作出明确裁决:驳回Talpa对其拥有“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的宣告要求,驳回Talpa对临时禁制SCML/梦响(以及通过其临时禁制灿星和浙江卫视)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节目名称(以及制作新节目)的救济请求。
香港仲裁庭的裁决,不影响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的效力,香港仲裁未处理的中国好声音权属不能影响禁令执行。
对此唐德影视回应:
灿星对有关香港仲裁的结果的披露只是选择性的断章取义,试图混淆视听:
香港仲裁只是暂时搁置了的对这几个汉字归属的判断,因为当时的合同用英文签,他们表示对汉字名字需要进一步听专家证言,没有说这几个字是灿星方面的,更没有说这几个字不是Talpa公司的。但裁决里面已经很清楚地表述:“Zhongguohao sheng yin”归属Talpa,可以问问灿星“中国好声音”怎么读?难道读“中国好滑车”吗?”
6月23日,荷兰Talpa曝出香港仲裁文件,称Talpa在此次版权纠纷中获得全面胜诉。根据Talpa曝出的香港仲裁文件显示,灿星将失去《中国好声音》官网、微博等官方渠道的所有权。
但最重要的是“中国好声音”的中文节目名称,文件虽然指明灿星禁用《中国好声音》的英文名“TheVoice ofChina”,以及中文拼音都归Talpa所有,但并未对“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表示驳回。
Talpa表示,因为荷兰方面和星空华文签署的法律协议为英文,因此,就“中国好声音”五个汉字,仲裁院本着严谨性,对结果采取了克制和谨慎的态度,表明将在二期审核阶段再做裁决。因为其他所有部分版权全部归Talpa所有,特别是相应的汉语拼音已经全部归属荷兰方面所有,Talpa认为,对“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的归属只是时间问题。
灿星副总裁陆伟作出回应,认为公布仲裁令文件,首先违反了仲裁令的保密原则,涉嫌违法。另外,灿星认为Talpa断章取义,“他们只截取了我们早已主动放弃的关于voice原模式英文名称的相关权利。我们真正的诉求只有一个:驳回Talpa对SMCL/梦响使用‘中国好声音’五个中文字的临时禁制要求,而仲裁庭恰驳回了Talpa的该禁制要求。”
6月23日,唐德公司以上海灿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下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北京)国际文化传媒有限公司(下称世纪丽亮公司)侵犯商标权和不正当竞争为由,将其诉至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请求法院判令两被告立即停止在歌唱比赛选秀节目的宣传、推广、海选、广告招商、节目制作或播出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the Voice of China”或“好声音”的节目名称和相关商标标识,赔偿各项损失共计5.1亿元。
唐德公司诉称,随着第1~4季“中国好声音”的热播,“中国好声音”和“The Voice of China”应该作为知名服务特有名称予以保护,Talpa公司于2011年3月18日注册的G1098388号商标、2012年4月26日注册的G1089326号商标,应作为驰名商标予以保护。根据Talpa公司授权,唐德公司拥有第5~8季《中国好声音》节目相关知识产权,并有独立采取法律行动的权利。为此,唐德公司认为,其拥有诉讼原告的权利基础。
同时,唐德公司诉称,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在没有授权的情况下,擅自宣传、推广和制作第5季《中国好声音》(后改名为“《2016年中国好声音》”及“《2016好声音》”)节目。灿星公司还在微信公众号上以“中国好声音”宣传和推广,并使用包含“中国好声音”字样的侵权标识;世纪丽亮公司进行了上述节目的推广,并负责组织了全国校园海选。
唐德公司认为,直到起诉之日灿星公司和世纪丽亮公司的侵权行为仍在持续。
6月29日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举行“中国好声音”诉前行为保全复议申请听证会。
来源:知产北京、知产团
编辑:IPRdaily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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