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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办理的案件中,当庭判决的案件不多,其中“茱丽雅”商标案是其中的一个。
“茱丽雅”商标是一个文字+图形组合商标,该商标由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注册,注册种类为41类,商品为婚纱摄影服务。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是一家老店,在北京深受消费者欢迎,获得过许多名誉,在北京已经开了几家分店。这家公司于2009年获准注册了“茱丽雅”商标,并用在了自己的商业活动中。
台湾有一家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据说这家公司做的礼服非常有名,小S、林志玲都是它的客户。因为台湾的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刚开始的时候主要做婚纱、礼服等商品,所以它2003年就在大陆注册了“茱麗雅”商标,注册种类为45类,商品为婚纱出租、礼服出租等。后来,这家公司又开始从事婚纱摄影服务,但是一直没有在婚纱摄影服务项目上注册商标。近些年来,这家公司也开始在北京等地开分店,分店主要做婚纱摄影。这样,这两家企业名称相似、经营范围相似的公司开始产生了纠纷。
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了商标争议,要求撤销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的“茱丽雅”商标,主要理由是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早就在“茱丽雅”商标注册之前就开始在婚纱摄影领域使用“茱麗雅”商标,并且有一定的名气,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申请注册“茱丽雅”商标与它的商标相似,属于抢注。商评委并没有支持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提出的商标复审请求,根据法律规定,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
我代表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参加了诉讼,在诉讼中发现: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提供的证明它在婚纱摄影方面使用“茱麗雅”商标的证据均是产生于我国的台湾地区,并且这些证据的真实性都不可考证。所以,我们除了说明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注册“茱丽雅”商标的理由以及北京茱莉雅婚纱摄影中心良好的企业信誉之外,重点向法庭说明了商标使用的地域性问题,即:虽然台湾地区是我国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但是在法律上却实行不同的法律制度,即属于不同的“法域”,处理跟台湾的法律关系我们一般适用双边条约或者国际规则来处理,而不适用我国的国内法;我国商标法上讲的商标的使用,指的是商标在我国大陆范围内的使用,目前台湾、香港、澳门尚不能包括进去,所以在台湾婚纱摄影领域使用过这个商标不构成我国商标法规定下的商标的使用。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已经承认自己没有在大陆范围内、婚纱摄影领域内、“茱丽雅”商标注册之前使用过“茱麗雅”商标,更谈不是什么名气,所以要求法院驳回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本案法官接受了我们的律师意见,当庭驳回了台湾茱莉亚礼服有限公司的诉讼请求。
这个案件告诉我们如何看待台湾地区商标使用的问题。台湾是中国的一部分,这是我们不能忘却的事实。但是,从法律上来讲,台湾地区商标的使用这个事实并不构成我国商标法上所讲的商标的使用。
商标是一个企业商誉的载体,创建一个知名品牌不容易。建议想到大陆发展的台湾企业尽快到大陆注册商标,想到台湾发展的大陆企业也尽快到台湾注册商标,防止此类纠纷的发生。
来源:赵虎(微信)
作者:赵虎 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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