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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虎在今年3月控告江铃汽车的陆风X7抄袭路虎极光,消息刚被爆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居然将陆风X7和路虎极光的专利权,统统宣告无效。
官司前途未卜,江铃早已“呵呵”。
在捷豹路虎有限公司(简称“路虎”)和江铃控股有限公司(简称“江铃”)之间的争斗给我们带来了精彩纷呈的6月。
因江铃陆风X7与路虎先面市的路虎揽胜极光外观相似,路虎于2016年3月在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对江铃发起不正当竞争和著作权侵权诉讼的消息才被爆出,国家知识产权局就将路虎、陆风的相关外观专利统统宣告无效。汽车圈和知识产权圈里一片哗然,充斥了各种猜测和论调。
其实明眼人不难看出门道:路虎主动发难江铃,按照内行标准套路出招。对于老牌外企的发难,国内企业通常会手忙脚乱,但江铃却能够沉稳地后发制人,步步为营,看来均在江铃计算之中。这其中是有内幕的。
2014年11月的广州车展上,江铃的陆风X7首次高调面世即引起轩然大波,自然也惊动了路虎的各路神仙到其展台前驻足。然而,展览平静地过去了,路虎无奈,什么也没能做,这一点,也是江铃算好的一步棋。
而路虎也不应当对这一天感觉突然。实际上在广州车展几个月前,路虎已经开始发难,于2014年7月针对江铃陆风的外观专利提出了无效请求。那么,路虎自然更早就应当意识到江铃可能有这么一款车了。应当说,江铃的这件外观像是喂给路虎的一颗探路石,准确反映着路虎的反应节奏和方式。真有人会觉得江铃会利用这件外观专利去打谁吗?
2015年2月,江铃的牌打出来了:对路虎的外观提出无效。路虎很清楚,这是一张好牌,把路虎的外观专利——这一最有力的维权工具废掉了,居然还是因为路虎自己办的傻事。路虎应当也渐渐意识到,江铃是因为早有好牌在手,才会从一开始就是这个玩法。
2016年3月,路虎起诉江铃的时候就干脆没有提外观专利侵权,尽管专利无效的决定还没有下来。路虎失去了外观专利,凭借不正当竞争和版权来起诉,是勉为其难的无耐之举。
2016年6月,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路虎、陆风的无效宣告下来了。江铃的外观专利已经死得其所了,在偷着乐。而一众知识产权同仁已经纷纷给路虎补刀,就路虎先展出产品,过了新颖性宽限期再提出外观专利申请的操作手法以及自废武功带来的维权难局加以点评并充分地提示大家从中吸取教训。
补刀的已经这么多,我来上些盐!
如果以上的发展均在计算之内,那么,顺着已经形成的思维定式,我们看看江铃的下一个算计,路虎的下一个无耐可能埋伏在哪里。
路虎现在面对的局面恐怕不仅限于无法诉江铃外观专利侵权,很可能也已经失去了侵犯著作权之诉求的基础。这是一个还存在理论争议和不确定性的问题,但是已经将路虎暴露在高风险敞口里了,这也是这个案子后续非常值得期待的看点。如果这个案子在中国司法史上能够留下丰富的一笔,可能就要靠这个了:可否给予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
可否给予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的双重保护,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所以存在学术观点的分歧。如果可以给予双重保护,对路虎是有利的;如果不可以给予双重保护,也就是说路虎做出外观专利申请就意味着放弃了著作权保护。嗯,这把盐就洒上了。
对路虎有利的是,北京市一中院和高院在瑞士英特莱格公司诉可高(天津)玩具有限公司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1999)一中知初字第132号,二审案号:(2002)高民终字第279号)的判决中,认可了双重保护,指出“现在没有证据表明中国法律对于外国人的实用艺术作品排斥著作权和专利权的双重保护。”
对路虎不利的是,在英特莱格诉可高案之后出了相反的更新的判决:深圳中院和广东高院在广东省深圳市三茂食品油脂有限公司诉永隆商行著作权侵权纠纷案(一审案号:(2004)深中法民三初字第670号,二审案号:(2005)粤高法民三终字第236号)的判决中,给出了相反的结果,认定不可以给予双重保护,认为做出外观专利申请就意味着放弃了著作权保护。
面对相反的判决,大家各说各理,没有定论。而笔者抛开其他因素,仅从法理角度来看,尽管作为知识产权从业人员非常期望给予知识产权强保护,还是更为认同三茂食品诉永隆商行中不支持双重保护的判决。
笔者认为,尽管法律当中没有明确规定,但设置专利制度以公开换保护的本意是比较清楚的:发明人(含外观设计人)将技术(含外观)充分公开给公众,以使公众可以使用,从而促进社会技术进步,发明人所获得的是专利保护期内的垄断排他权。
可以这样理解,这是社会和发明人的一个商业性约定:发明人将技术贡献给社会,获得的兑价是保护期内的垄断排他权。在这种约定之下,专利文献得以最有效最高效地发挥促进技术进步的作用,公众可以从专利文献中获得大量的技术,对于已经过了保护期的技术、失效专利文件中的技术都可以放心地加以使用,不需要因担心侵权风险再付出高昂的风险分析和防范的成本。
对于在保护期内的专利技术,则联系专利权人获得许可。更传神地体现专利制度本意的是捐献原则,在捐献原则之下,对于保护期内的有效专利,其专利文件中包括的技术方案如果不在发明人要求保护的范围之内,则被认定为是捐献给公众了,公众也可以放心使用。
所以,笔者的理解是,当设计人提出外观申请,且外观申请随后公开,应当认为设计人接受了与社会的约定:外观专利保护期之外公众可以放心使用其外观,发明人获得的兑价是外观专利保护期内的垄断排他权。这种约定,也应当意味着设计人放弃以著作权侵权为由再行主张权利,否则是有违公平、诚信原则的。所以,不应当对外观专利和著作权给予双重保护。公众可以正当使用失效的专利,应当是专利制度的本意和公众的权利。对本案,应当也是这样的。
当然,尽管觉得自己有道理,但是个人观点是作不得数的。所以非常期待路虎案的判决,甚至比较希望本案能够打到最高院给个说法。判决与法律规定还是两回事,但一致性更高的判决和更高级别的判决会给出更明确的方向指引,不再让人无所适从。
盐洒好了。路虎在不正当竞争方面应当下足功夫才好。路虎的路好像在越走越窄。
江铃手里还有什么牌?等打出来,大家就看到了。
听说汽车圈里也炸锅啦
汽车圈里的小伙伴们多半在替路虎喊冤,更有传出“四门类似两门”的理由,也不知是什么鬼?小编通过IP圈内知情人士了解到,关于路虎外观专利被无效,专利局复审委员会宣告其专利无效的理由是“在申请专利之前参加了广州车展且已超过一年”。看来,路虎在知识产权方面,还有一段路要走。(注:封面、文中图片均来源于网络)
来源:吹IP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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