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早上班打开电脑、手机,发现突然满天飞的今天头条新闻:完成了C轮融资,融资额度为1亿美元,对应的,公司估值5个亿美元。然后看见各路自媒体大牛们的文,赞美的有,吐槽的有。百度后,发现吐槽主要集中在版权方面。
不过老高今天要吐槽的依然是商标:有关广告内容的第35类商标注册。
之前我已经写过第35类关于“替他人推销”的内容,今天,我又一次吐槽的是第35类3501小类:广告。
【3501】广告 张贴广告350003, 户外广告350003,广告材料分发350008,货物展出350023, 直接邮件广告350024, 广告材料更新350027, 样品散发350028, 广告材料出租350035, 广告宣传本的出版350038, 广告350039, 广告宣传350039, 无线电广告350040, 无线电商业广告350040, 电视广告350044, 电视商业广告350044, 商业橱窗布置350046, 广告代理350047,为广告或推销提供模特服务350049, 广告空间出租350070, 通过邮购定单进行的广告宣传350077,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350084, 在通讯媒体上出租广告时间350087, 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350092, 广告稿的撰写350099, 广告版面设计350101,广告片制作350104,点击付费广告350113 , ※广告设计C350001, 广告策划C350002, 广告材料起草C350007诸位看到了吧!上述内容为【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基于尼斯分类第十版最新的关于商标注册的内容列表。其中有传统的“张贴广告”,也有最新添加的“点击付费广告”等。记得今天老高专门看了i黑马日前发表了一篇很长的对今日头条创始人张一鸣的专访,其中有一段话:“今日头条的收入仍来自广告,而且张一鸣认为它是可见的唯一收入来源。”
那么问题就来了,职业习惯,快速的老高就检索了今日头条注册的所有商标,发现大部分注册成功,如第9类的“可下载软件”、第42类的“计算机编程”等。但作为今日头条收入的主要来源的广告类第35类,老高没有看见有一个“今日头条”商标。最相近的是字节跳动科技注册的“每日头条”。如下图(申请中): 这不是关键,最关键的是老高发现了另一个商标“头条” 注册于2009年。已经注册成功。再仔细看,发现今日头条公司也注册过如下图两个商标: 按照老高从业多年的经营,上述两商标注册危险啊,注册在广告服务商品内容的成功率低到不能再低了。
那么为什么老高没有查询到字节跳动科技在第35类注册“今日头条”呢(如有注册,老高没有查到,那就不好意思喽,怪我查询不准确)?老高认为。原因无非就是有近似在先商标,觉的注册成功率低,因此没有提交。这也可以解释为什么字节跳动科技在几个主要类别注册“每日头条”商标的原因。
这里老高要表扬一下字节跳动科技对于商标注册保护的意识,确实是有经验。备用商标,也可以说是保护性注册商标,是很必要的,但是恰恰很多公司是疏忽的。需要大伙留心注册。
接着前边说,今天头条的主要收入在广告上,但没有注册广告类别的“今日头条”商标。出了上述原因外,有关今日的商标在第35类广告内容上也太多太多,较为近似的有如下: 当然还有很多,我就不都列举。按照商标审查原则,一般来说A+B和AB这样的商标,是属于近似商标,大部分申请都会被驳回,除非有特殊区分含义等舒特原因。
但是对于字节跳动科技没有在第35类注册“今日头条”商标,老高感觉也挺纳闷的。虽然知道注册成功率很低,但对于一款产品有前景,有规模,有想法的公司来说,先注册,在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从而注册成功的例子也是有的。并不是说永远不可能注册成的。毕竟并没有和“今日头条”一模一样的近似商标。
在商标注册申请的实质审查中,商标局有关商标区别性和混淆性的判断只是一种可能性判断,难以顾及实际使用情况。但在异议、评审、侵权案件查处等行政程序和侵权诉讼程序中,尤其应根据被异议人、被申请人和被告一方的请求,综合考虑其商标构成及实际使用情况,从而就其是否通过使用已取得区别性做出判断。
例如:在“周大生CHOWTAISENG”商标异议案中[详见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2003)商标异字第00298号《“周大生CHOWTAISENG”商标异议裁定书》],异议人周生生珠宝金行有限公司以被异议商标与其在先注册的“周生生”、“周生生CHOW SANG SANG”商标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为由提出异议。依照一般商标近似判断标准,“周大生”与“周生生”两商标均由三个汉字组成,且首尾相同,含义上又无明显区分,一般判定为近似商标。因此,商标局在裁定中只是认定双方因中间文字不同而有所区别,并未做出双方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的判断。在本案的裁定中,商标局充分考虑到“被异议人已经大量使用被异议商标,而该异议人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已经导致消费者的混淆和误认”,而且“被异议人生产的‘周大生牌珠宝首饰’曾于2002年6月入选中国中轻产品质量保障中心、世界名优名牌产品推荐中心主办的《中国名优产品》”,并认定“通过被异议人的实际使用,已经使被异议商标产生区别于该异议人商标的显著性”。因此两商标共存。
又如:(法国)拉科斯特股份有限公司与(新加坡)鳄鱼国际私人有限公司的“鳄鱼”商标共存一案。
回想起之前写过“京东”商标注册第35类“推销替他人”商品。可能有人会说,那么京东通过使用,也有可能注册成功啊。这里老高再说一下,京东商标是和在先注册人同样名字的商标,是相同而非只是有部分近似。因此相同商标是不能共存的。 但是京东也不能说是没有机会,有比如“三年未用撤销”、“商标争议”等多种途径可以进行,但前提是对方企业真实没有使用该商标,或者企业主体已经不存在等。总的来说,困难重重。
结束语:作为一名知识产权行业的老兵,老高就纳闷咧,为啥那么多企业对商标的重视程度不够的。好在中国人同事也对于维权概念相当陌生,很多明知侵权也睁一只眼闭一只眼,不去理会。加入有一天醒来,国内企业和个人的维权意识突然膨胀,那可以想象,很多企业会中招,会赔款,有的也许会倾家荡产。当然,老高希望那一天永远不要来,却也希望那一天快点来。
最后我要说,奇虎公司的老周大叔真调皮,前文字节跳动科技在第35类注册过“i头条”商标,是在13年10月。奇虎公司在14年1月申请注册了“爱头条”(如下图)。我是说你调皮呢还是调皮呢还是调皮呢?只是表白的节奏吗?
本文仅表达个人观点,仅仅作为一个商标行业从业者对商标的热爱。关注着身边有关商标的故事。此类故事还有很多....
文章不错,犒劳下辛苦的作者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