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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IPRdaily
作者:刘静 涉外知识产权顾问
投稿原标题:品牌授权------ 挖掘IP 宝藏
笔者认为,在各种产品、服务极大丰富的现代社会, 同质化趋势也日益严重。为了保证企业生存并逐渐发展壮大,必须要不断创新并拥有自己的自主知识产权。但是在自主知识产权真正能为企业带来效益之前,对于被授权人来说,使用品牌授权策略是极为不错的选择。而对于授权人来说,品牌授权不仅让自主知识产权价值极大化,如果运用得当,还会进一步使自主知识产权增值,并同时提升企业声誉。对于合作双方都是有利, 共赢的局面。
正如现在人们的生活离不开互联网一样, 品牌与人们的生活也是密不可分了。 例如有人打趣道:起床用高露洁牙膏刷牙,化妆用LANCOME, 穿PORTS服装, 到麦当劳吃早餐。。。
国内超级火爆受欢迎的“中国好声音”, “中国达人秀”, “中国梦想秀”。。。。 等引入的优质电视节目模式, 各大商场琳琅满目的变形金刚, HELLO KITTY日用品 , 海绵宝宝笔袋, 迪斯尼公仔等, 以及永远宾客盈门,人山人海的星巴克, KFC, 必胜客。
在国外, 品牌授权已经有悠久的历史,早在20年代,在沃特. 迪斯尼影片公司的创始之初,一天,有位男子找到沃特说:“我是一个家具制造商,我给你300美元 ,你能让我把米老鼠的形象印在我的写字台上吗?这笔钱成为迪斯尼公司收到的第一笔品牌授权金。 除了美国迪斯尼外, 尼克频道(《爱冒险的朵拉》权利人), 孩之宝公司(《变形金刚》权利人),英国HIT公司(托马斯小火车的权利人), 芝麻街工作室, 索尼唱片,滚石音乐等,无一不对其版权进行深入的挖掘, 不仅在动画片,音乐视频,艺人IP开发,游戏开发, 消费品(包括服装, 化妆品, 日用品,文具等), 而且也在主题公园,商业多元合作模式方面进行拓展挖掘。
根据行业权威解释, 品牌授权的定义为―――把受法律保护的知识产权权益(例如:商标注册的或者版权登记的名称, 标识,肖像,形象,乐曲或者设计)出租给另一方使用于产品,服务或市场推广上。 授权的种类大致分为:企业品牌授权,卡通造型授权,影片娱乐授权,运动品牌授权,名人品牌授权,学院品牌等……
国际授权业协会( LIMA )主席表示,2014 年全球授权行业价值约为2,415亿美元, 在授权业零售部分,美国及日本分别是首两大市场, 而排名第六的香港及中国内地,则以急速步伐增长。 他指出,2014年中国授权商品市场为61亿美元,两年间上升了22%,预料2020年,中国中产人口将达6亿,成为全球授权增长动力。
目前国内主要运营的为动漫IP授权。 包括有国外著名动漫IP, 例如:《 托马斯及朋友们 》,《 巴布工程师 》,《 变形金刚 》,《 芭比 》,《天线宝宝》,《 小熊维尼 》等, 也包括国内一批优质动画IP 《大头儿子小头爸爸》,《猪猪侠》,《 秦时明月》,《 开心超人》,《 喜羊羊和灰太郎》,《 巴啦啦小魔仙 》等。
国外著名IP 《天线宝宝》( Teletubbies )是BBC环球公司旗下的国际品牌,由4个可爱的天线宝宝和一个太阳娃娃组成,主要呈现孩子们在游戏中学习,发展的有趣经验。 在全世界有120个国家和地区的109家电视台播放该节目。 且已被翻译成45种不同语言。 该节目掌握了低龄孩子观看电视采用的诀窍,大量采用重复,大动作,鲜亮的颜色和缓慢的故事情节,使孩子们能非常自然的发展他们的想象力,思考能力和听的技能。 自该剧2001年在中国播放以来,受到了亲子家庭的欢迎, 在孩子们学习模仿片中的天线宝宝各种动作,发音的时候,该IP形象深入童心,为品牌授权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两年后其系列衍生品在中国市场授权。但在授权“空档期”出现了价格低廉的仿造,盗版产品,这对之后正品销售 产生了很大影响。
2009年,BBC新片《花园宝宝》作为《天线宝宝》的姊妹篇一开播就迎来了高收视率,BBC 也吸取了之前的授权教训 ,早早与国内合作代理商合作, 预先进行了该IP在国内的全品授权部署。 此次部署包括了授权同名杂志发行,音像制品授权及其他衍生品类。
中国国内也逐渐发展了一批优秀的动漫企业, 其中杰出代表之一奥飞动漫公司, 2016年,电影《美人鱼》和《荒野猎人》的大热让奥飞这匹投资的“黑马”进入人们的视线。 23年前的奥飞还是一家制造塑料玩具喇叭的小作坊,如今已经成为一家集动漫制作,影视,游戏,衍生品生产的行业领袖。
笔者认为, 其领导团队的创新思维及商业运营当然起到决定性的作用,另一方面,也是与其领导层重视自身品牌IP 打造,并善用品牌运营及授权战略密不可分。在生产动画片《四驱小子》中的四驱车玩具获得成功后,其领导层有了转型的想法: 做有故事的玩具。 在后续的品牌动漫《火力少年王》,《 铠甲勇士》,《巴啦啦小魔仙》,《超级飞侠》播放后, 奥飞通过播放动漫视频,让受众接受了品牌IP 形象, 后续进行动漫视频授权,进行舞台剧,玩具等衍生品的商业经营,加之,收购或投资入股进行电影,游戏,消费品授权的品牌授权运营标准商业模式, 其企业成功乃为水到渠成,顺理成章。
随着国内动漫产业日渐旺盛, 带动相关娱乐,旅游,及多种商业运营模式发展。 同时版权纠纷案件也日益增多, 例如: 著名的“琼瑶诉于正版权侵权案”,“上海海关查办侵犯迪斯尼著作权系列专案”,还有2013年,优酷土豆 ,搜狐视频, 腾讯视频,乐视,中国电影著作权协会等多家公司共同发布宣言,集体声讨快播等公司侵权行为,等等。
随着互联网科技的发展, 数字化时代来临。版权保护领域也遇到前所未有的挑战。 为了更好的保护数字版权,进一步完善我国著作权相关法规,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并于2013年进行修改并实施。 另外, 在《 宪法》, 《民法通则》, 《著作权法》, 《刑法》, 《侵权责任法》中均有对品牌授权规范的相关法律法规, 此有利于各方加以参考运用,维护自己的权益,并使商业运营顺利进行。
《著作权法》中有以下适用率较高的相关条款:
第三章 著作权许可使用和转让合同
第二十四条 使用他人作品应当同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本法规定可以不经许可的除外。
许可使用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
(二)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
(三)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期间
(四)付酬标准和办法;
(五)违约责任;
第二十五条 转让本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应当订立书面合同。
权利转让合同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作品的名称;
(二)转让的权利种类、地域范围;
(三)转让价金;
(四)交付转让价金的日期和方式
(五)违约责任;
(六)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六条 许可使用合同和转让合同中著作权人未明确许可、转让的权利,未经著作权人同意,另一方当事人不得行使。
第二十七条 使用作品的付酬标准可以由当事人约定,也可以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当事人约定不明确的,按照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付酬标准支付报酬。
第二十八条 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依照本法有关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不得侵犯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和获得报酬的权利。
第五十三条 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条件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有关法律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另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也有部分条款明确了对于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相关权益
第九十四条 公民、法人享有著作权(版权),依法有署名、发表、出版、获得报酬等权利。
第九十九条 公民享有姓名权,有权决定、使用和依照规定改变自己的姓名,禁止他人干涉、盗用、假冒。
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享有名称权。企业法人、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有权使用、依法转让自己的名称。
第一百条 公民享有肖像权,未经本人同意,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第一百零一条 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第一百一十八条 公民、法人的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和其他科技成果权受到剽窃、篡改、假冒等侵害的,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
在《侵权责任法》中,明确了知识产权为民事权益范围, 为权利人保护自身的权益提供了更好的法律依据。
第二条 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 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在《刑法》中, 根据侵犯知识产权具体情况, 情节严重的会根据如下条款进行处理。
第一百五十二条 以牟利或者传播为目的,走私淫秽的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书刊或者其他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二百一十七条 以营利为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权情形之一,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违法所得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音乐、电影、电视、录像作品、计算机软件及其他作品的;
(二)出版他人享有专有出版权的图书的;
(三)未经录音录像制作者许可,复制发行其制作的录音录像的;
(四)制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术作品的。
针对日益严峻的数字版权保护形式,《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于2006年7月1日起全面施行。并于2013年进行修改并实施。
以下为《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中适用率较高条款:
第二条 权利人享有的信息网络传播权受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保护。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将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应当取得权利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十条 依照本条例规定不经著作权人许可、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其作品的,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除本条例第六条第一项至第六项、第七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提供作者事先声明不许提供的作品;
(二)指明作品的名称和作者的姓名(名称);
(三)依照本条例规定支付报酬;
(四)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著作权人的作品,并防止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著作权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
(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权利人的通知书后,应当立即删除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涉嫌侵权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并同时将通知书转送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服务对象;服务对象网络地址不明、无法转送的,应当将通知书的内容同时在信息网络上公告。
第十六条 服务对象接到网络服务提供者转送的通知书后,认为其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侵犯他人权利的,可以向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交书面说明,要求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书面说明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服务对象的姓名(名称)、联系方式和地址;
(二)要求恢复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和网络地址;
(三)不构成侵权的初步证明材料。
服务对象应当对书面说明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七条 网络服务提供者接到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后,应当立即恢复被删除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可以恢复与被断开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同时将服务对象的书面说明转送权利人。权利人不得再通知网络服务提供者删除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断开与该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链接。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侵权行为之一的,根据情况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同时损害公共利益的,可以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侵权行为,没收违法所得,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上的,可处非法经营额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非法经营额或者非法经营额5万元以下的,根据情节轻重,可处25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没收主要用于提供网络服务的计算机等设备;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通过信息网络擅自向公众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二)故意避开或者破坏技术措施的;
(三)故意删除或者改变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管理电子信息,或者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提供明知或者应知未经权利人许可而被删除或者改变权利管理电子信息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
(四)为扶助贫困通过信息网络向农村地区提供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超过规定范围,或者未按照公告的标准支付报酬,或者在权利人不同意提供其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后未立即删除的;
(五)通过信息网络提供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未指明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的名称或者作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的姓名(名称),或者未支付报酬,或者未依照本条例规定采取技术措施防止服务对象以外的其他人获得他人的作品、表演、录音录像制品,或者未防止服务对象的复制行为对权利人利益造成实质性损害的。
来源:IPRdaily
作者:刘静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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