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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被诉侵权索赔5000万 招股说明书成索赔证据

产业
阿耐9年前
欧普照明被诉侵权索赔5000万 招股说明书成索赔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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欧普照明被诉侵权索赔5000万 招股说明书成索赔证据


“欧普OUPU”商标权人告欧普照明索赔5000万


原告称被告只在灯具上享有商标权 但在电工类商品不享商标权


“虽然它企业名称叫‘欧普照明’,但它只拥有‘欧普OUPU’在灯类产品的商标权,开关插座、接线板这类电工类产品的‘欧普OUPU’商标权是原告的!”开庭前,原告的律师说。昨天下午,王某等3人起诉欧普照明股份有限公司侵权案在北京市朝阳区法院开庭审理。


欧普照明公司曾多次IPO未果,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成为诉讼证据。其中显示,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4年照明类营收6.77亿元,电工类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原告方以此为依据索赔5000万元。


欧普照明 被诉侵权索赔5000万


欧普照明公司是国内照明行业的领先企业,销售额多年排在行业前列。


2010年开始,王某等3人成为“欧普OUPU”在插头、插座、真空电子管等电工类商品方面的商标权人,有效期至2020年7月20日。


2011年2月,欧普照明的关联公司针对王某等人的商标权向国家工商总局商标局提起“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撤销申请”,但商标局审查后,于2012年6月维持该商标继续有效。


法庭上,王某等人的代理律师表示,欧普照明公司在灯类商品上享有“欧普OUPU”商标权,但在电工类商品上不享有商标权,欧普照明公司及其关联公司在插座、接线板等电工商品的生产销售中以及商业推广经营活动中使用“欧普”、“欧普照明”标识的行为,侵犯了王某等人的商标权,要求被告停止侵权并赔偿经济损失5000万元。


法庭上,欧普照明公司认为其在产品上使用的是“OPPLE 欧普照明”,“欧普照明”只是被告自身的企业字号,不是商标,而英文“OPPLE”和“OUPU”不相同,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因此不构成商标侵权


被告代理人还认为,原告核定使用的一些商品为半成品,而被告产品是集成的制成品,产品类别不同。


“承认侵权,不代表我确实侵权”


法庭上,原告律师还提交证据,称被告在销售开关插座类商品时构成侵权,且欧普照明公司的3万家销售点遍布全国31个省区市,侵权时间长、范围广。


欧普照明公司认为,门店里卖的都是灯饰,用在开关插座上的是“OPPLE”商标,没侵权。


原告还提交证据指出,欧普照明公司在各大电商平台开设的10余家网店里销售侵权产品,侵权行为范围广,获利高;且原告向某电商网站投诉后,欧普照明公司停止了在这家电商的销售。


欧普照明公司的代理人解释说,修改自己的网页,是公司的权利,只是当时认为没有必要与原告在商业上纠缠。该公司关联公司的一位代理人表示:“承认侵权,不代表我确实侵权”。


IPO多次未果 招股说明书成索赔证据


王某等人还把欧普照明公司的《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提交给法庭作为证据,以此证明欧普照明公司两年内的侵权利益超过5000万元。


根据证监会公布的欧普照明《首次公开发行A股招股说明书》,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2013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4.92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45.85%,毛利率52.02%。


2014年“照明控制及其他”营业收入6.77亿元,其中“电工”产品占比37.86%,毛利率50.66%。


原告方认为,根据招股说明书披露的数据,欧普照明及其子公司在这两年期间侵权所得利益超过5000万元,据此提出5000万元的赔偿要求。


对此欧普照明公司表示,招股说明书中包含的电工产品类别很多,原告核定使用商品种类不包括全部电工产品,而且招股说明书中的利润是毛利润,未扣除销售支出、被告使用行为在获利中的比重,故相关数据不能作为赔偿依据。


来源:法制晚报 

记者:江丞华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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