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读者在阅读作品的时候,注意到的往往是一部作品的作者,但是同作品有关的还有一个法律意义上的词语——著作权人,作者和著作权人是否指向同一呢?许多人在这个问题上认识是模糊的,知识产权律师认为有必要对此问题进行解读。
在很多情况下,作者和著作权人是同一实体,在这种情况下,不易产生侵权问题。但在知识产权律师接触的案件中,有些情况是因二者不为同一实体而产生了法律纠纷。
作者,主要是说明一种事实状态,指的是创造作品的人。著作权人,主要是指一种权利归属,指的是该作品的著作权由谁享有。作者未必是著作权人,著作权人未必是作者——虽然大部分情况两者是重合的。
主要由这么几种情况可能出现“作者”与“著作权人”所指向的对象不同一:
1、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实际图、产品设计图、地图、计算机软件,这样的职务作品,作者只有署名权,其他著作权归单位;
2、合同约定权利属于他人的,作者不是著作权人。比如委托创作合同、单位的劳动合同:出版社的编辑根据出版社交给的任务编写的书,一般根据合同著作权属于出版社;唱片公司的职员编写的歌曲,一般根据约定著作权属于单位;编剧创作的剧本,著作权的归属也主要由合同约定;
3、作者死亡的情况,著作权由继承人享有并行使。
读者熟悉的是作者,对著作权人的认识是陌生的。随着知识产权意识的提升,人们逐渐认识到区分两个词语的重要性。为避免产生法律纠纷,知识产权律师认为,当二者指向不为同一实体时,二者达成的协议就变得很重要。
来源:赵虎(微信)
作者:赵虎律师 北京市东易律师事务所合伙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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