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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凭什么赢了“小金库”案

产业
阿耐9年前
京东凭什么赢了“小金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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京东凭什么赢了“小金库”案

▲“京东小金库”的页面


京东凭什么赢了“小金库”案

中科联社研究院的“小金库”注册商标


新闻背景


中科联社(北京)网络技术研究院(简称中科联社研究院)诉“京东小金库”涉嫌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日前在朝阳区法院公开宣判,法院一审判决认定“京东小金库”不构成商标侵权。


“小金库”一词不能随便用?


原告中科联社研究院于2015年7月起诉至朝阳区法院称,其系第9787284号“小金库xiaojinku”组合商标等含有“小金库”字样的多个商标的专用权人,其核定的服务类别为第35类,包含推销(替他人)服务。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合并简称京东公司)在“京东”及“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京东商城网站的金融频道、京东金融手机客户端等处使用“小金库”或“京东小金库”的行为构成商标侵权,故请求法院判令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及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停止侵权,共同赔偿合理支出3万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京东公司使用的“京东小金库”与原告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不构成近似商标。同时,“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是以自己的名义对外销售相关基金产品,与第36类金融服务相类似;而原告商标的核定使用类别为第35类推销(替他人),二者之间不构成类似服务。京东公司使用“小金库”一词是在京东商城网站或手机客户端的京东金融业务项下,或者是在“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的范围内。由于中科联社研究院的涉案商标使用范围极窄,不具有知名度,故京东公司在前述范围内使用“小金库”一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混淆误认。因此,法院认为京东公司使用“京东小金库”或“小金库”的行为,不构成对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专用权的侵害,故依法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相同或近似构成商标侵权


我国商标法规定,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或者在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属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


本案中,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在其经营的京东商城网站、京东金融手机客户端以及相应的推广宣传中使用了“京东小金库”;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其注册的新浪微博中,以“京东小金库”命名并发布含有该名称的博文,均起到了识别服务来源的作用,属于商标性使用。因此,判断京东公司的上述行为是否侵权,就需要判断其使用的商标是否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构成近似,其服务的范围是否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的核定范围类似,以及其上述使用行为是否容易导致相关公众的混淆误认。


关于商标近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商标近似是指被控侵权的商标与原告的注册商标相比较,其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或者图形的构图及颜色,或者其各要素组合后的整体结构相似,或者其立体形状、颜色组合近似,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误认,或者认为其来源与原告注册商标的商品有特定的联系。本案中,京东公司使用的“京东小金库”与中科联社研究院享有权利的涉案商标相比,在读音、字形、整体视觉效果上均存在明显差异。


同时,“小金库”一词并非由中科联社研究院臆造或独创,其本身具有固定含义,因此该词汇在作为商标使用时,尤其是在与资金、资产相关的服务中,显著性较弱,而涉案商标中的“京东”或者文字、拼音与图形的组合,才是具有识别服务来源功能的主要部分,京东公司使用“京东小金库”不会构成与原告涉案商标的混淆,因此二者之间不构成近似。


不构成类似服务亦是区分关键


关于服务类别,从京东公司《小金库用户服务协议》中的定义来看,“京东小金库”是以自己的名义销售鹏华基金和嘉实基金的相关产品,是该公司金融业务中的一项服务内容,其行为表现为当用户把资金转入“京东小金库”后,通过购买货币基金产品达到资金的增值,同时“京东小金库”中的资金也可以在京东商城网站上购物。因此,“京东小金库”服务类别与第36类金融服务相类似。


另外,根据国家工商总局在《关于国际分类第35类是否包括商场、超市服务问题的批复》(商标申字[2004]第171号)中的规定,《商标注册用商品和服务国际分类》第35类的服务项目不包括“商品的批发、零售”,商场、超市的服务不属于该类的内容;该类“推销(替他人)”服务的内容是:为他人销售商品(服务)提供建议、策划、宣传、咨询等服务,即“推销(替他人)”服务应属于为他人的销售提供辅助服务的行为,而非以自己名义销售。因此,“京东小金库”提供的服务,与中科联社研究院涉案商标的核定服务类别不构成相同或类似。


需要说明的是,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使用“小金库”一词系在京东商城网站或手机客户端内,且在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的金融业务项下;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京东小金库”新浪微博的博文中使用“小金库”字样是在该微博的范围内。两公司在上述范围内对“小金库”一词的使用,系对其“京东小金库”的简称,没有攀附其他商标的故意。同时,由于中科联社研究院自己使用涉案商标时是以“亲信”APP中“人民小金库”的方式,且经当庭勘验,无法显示该APP中除“人民小金库”文字介绍之外的具体服务内容。因此,中科联社研究院的涉案商标使用范围极窄,不具有知名度,故京东叁佰陆拾度公司及京东世纪贸易公司在前述范围内使用“小金库”一词,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二者的混淆误认。(作者单位: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延伸阅读

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考虑显著性和知名度


商标最基本的功能,就是区分商品和服务的来源。2013年新商标法修订之后,在近似商标和类似服务的情况下是否构成商标侵权的判断中,进一步明确了进行混淆判断的必要性,更加突出了商标作为识别商品和服务来源的本意。


根据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判断商标是否近似,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因此,关于商标侵权的判断,是一种综合性、全方位的判断,除了标识的近似和服务的类似之外,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强度、使用范围、知名度等,都可能会影响相关公众对其的认知,也最终会影响是否容易导致混淆的判断。


来源:北京日报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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