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产品合伙人国家股份有限公司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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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田CR-V 资料图
或对汽车行业产生“判例效应”
山寨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比如,由于表达方式的局限性而不认定其侵权,另外,对山寨产品做了一些创新,即使从外观上来看,非常相似,也不认为其构成侵权
“山寨”车问题再一次成为舆论关注的焦点。
4月27日,世界知识产权日的第二天,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举行“2015年知识产权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披露了一宗去年完成的知识产权典型案例: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以下简称本田)与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双环汽车)的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
该案中,本田认为双环来宝S-RV车型侵害了CR-V外观设计专利权,要求法院制止双环侵权行为,停止生产销售“山寨车型”,并赔偿本田经济损失。然而,经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最高人民法院二审,法院最终判决驳回本田的诉讼请求,并以不正当竞争为名,判决本田赔偿双环1600万元——至此,这桩历时12年的审判,终于落下帷幕。
不过,今年2月,工信部发布的《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第281批)》显示,双环汽车已被撤销乘用车生产资质,自公告发布之日起停止生产乘用车。
睿信咨询创始合伙人、执行董事付志勇认为,作为行业后来者,山寨或者模仿行业领先者的做法是有必要的,但同时后来者也要意识到山寨或者模仿只是暂时的,并不是长久之计,双环汽车被撤销乘用车生产资质也恰好印证了这一点。
双环并非第一次被诉
公开资料显示,双环汽车成立于1988年4月,总公司位于河北省石家庄市,主要生产商用车、SUV以及MPV等车型。曾经生产的产品也只有双环CEO、来宝SRV以及双环小贵族。
根据通报,本田认为双环汽车2003年9月开始制造、销售的双环来宝S-RV汽车侵害了其CR-V车型的外观设计专利权,自2003年9月18日起,多次向双环汽车及各经销商发具警告函等,指控双环汽车产品侵犯其专利权,要求立即停止侵权。此外,还通过其关联公司向相关中国政府部门发具函件,指控双环汽车产品侵权,并通过诸多报刊、网站等公共媒体向社会公众发布双环汽车产品侵犯了其专利权、已对双环汽车提起侵权诉讼,向双环汽车提出巨额索赔等资讯。
其实,除了上述双环S-RV与本田CR-V在外观上相似度较高外,双环汽车2005年年中推出的双环SCEO与当时的宝马X5颇为相似、2007年初发布的双环小贵族与奔驰smart如出一辙,并因此而被宝马和奔驰起诉。
2008年6月,德国慕尼黑地方法院就宝马状告双环SCEO抄袭一案作出了判决。慕尼黑法院认为,SCEO外形设计与宝马X5类似,属于侵权行为,要求双环汽车德国经销商必须停止SCEO车型的销售,并向宝马方面赔偿相应损失。
据了解,这是双环汽车在其诸多侵权诉讼案中的第一次败诉,也正是这次败诉,让双环汽车从天堂跌落到了人间,一时间,“双环:山寨鼻祖”“双环:拷贝大王”的报道占据各大版面头条,双环汽车的名声也受到了消费者的质疑。2012年,来宝S-RV、双环小贵族陆续停产。
山寨并不一定构成侵权
其实,在国内汽车市场,类似双环S-RV与本田CR-V这种在外观上相似度较高的产品很多,比如陆风X7和路虎极光、瑞风A6和奥迪A6、比亚迪F3与丰田花冠、众泰T600与大众途观、众泰T700与保时捷Macan等。
那么,为什么会存在这么多所谓的山寨现象呢?
在汽车评论员梁锋涛看来,山寨现象的出现归根到底还是自主研发能力不强,创新意识不足。
中研普华高级研究员梁雪莹认为,山寨现象在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是不可避免的。山寨和模仿是行业后来者学习和积累的捷径,目前的先进国家地区,如日本、韩国等,也经历过山寨模仿盛行的阶段。因此,山寨现象并非中国独有。
但梁雪莹表示,“山寨”并不一定意味着侵权,因为山寨过程中也会有自己的创新点,关键要看“山寨”产品与“被山寨”产品之间的雷同度。
北京市盛峰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于国富在接受法治周末记者采访时表示,山寨并不一定构成侵权,比如,由于表达方式的局限性,全世界的轿车都包括四个车轮、圆形方向盘等,如果一个新的企业进来,也生产出这种外观的车子,这样就不构成侵权;另外,对于那些可以进行自由设计的部分,如果一些细部特征,做了一些创新,足以让相关公众对其进行区分,哪怕从外观上来看,非常相似,也不认为其构成侵权。
就双环汽车与本田专利纠纷案件本身来看,关于双环股份公司是否构成侵权的问题,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对于一般消费者来说,主要从汽车的主视图、侧视图及后视图三个方向上对其所要购买的汽车进行观察,其他角度看到的涉案产品不属于消费者平时容易注意的地方,不作为比对的范围。经对涉案产品与外观设计专利产品的主要技术特征进行比对,认定在整体观察及细部比较上存在明显差异,两者不构成近似,涉案产品未落入涉案专利保护范围。
“现在的车企在模仿别的产品时,基本不会完全赤裸裸地去抄袭,肯定会做一些创新或者改变。”付志勇说。
正向研发才是硬道理
于国富认为,双环汽车与本田专利纠纷案也被最高人民法院列入2015年中国法院十大知识产权案件,对汽车行业将会产生类似于“判例效应”的作用,为以后同类型案件的审判提供了裁判参照。
那么,对于中国的部分汽车企业来说,这个案例的发生是不是就意味着拿到了尚方宝剑,以后会更加明目张胆地进行模仿呢?
梁雪莹认为,双环汽车在该案的胜诉,并不会助长国产汽车的山寨行为。虽然早年在中国汽车工业发展初期,不少中国车企确实有过山寨模仿的阶段,但在学习和实现资金上的原始积累后,中国车企也善于自主创新,如今主流车企都有自主车型。
汽车行业分析师钟师也认为,这种山寨的情况未来会越来越少,甚至会消失。
“现在的中国品牌以及中国汽车市场是日渐成熟的,车企也明白单纯的模仿是无法最终赢得市场的,因此很多厂家也越来越意识到设计方面的问题,越来越对其重视。”钟师说。
梁锋涛对此表示赞同,他说:“近年来,一些自主品牌已经摆脱了抄袭的指责,采取正向开发,从外观设计到动力总成完全实现自主研发。目前,北汽、上汽、广汽、吉利、华晨等主流车企,均已形成各自正向开发模式,并逐步规划自身产品线,规划品牌未来的发展。”
“以国内汽车发展为例,刚开始的阶段,借鉴领先者的思想、技术理念是非常有必要的,但关键是要通过消化与吸收,不断地摸索出一条适合于自己的道路,只有这样,才更可能赢得市场。”付志勇说。
来源:法治周末
记者:马金顺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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