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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

产业
阿耐9年前
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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视频聚合行为的侵权认定


随着互联网技术的深入发展,以及WIFI、4G等上网技术的普及,视频聚合平台网络服务应运而生。视频聚合平台服务是借助聚合型平台应用软件技术来提供的,具体指依据搜索、转码、深度链接等技术,对互联网上海量的视频内容进行分析、选择、定位,并将分散于其他网站上的视频资源整合在特定聚合平台上,从而方便网络用户访问的网络服务。新的传播技术总是与随之而来的法律问题相伴而生,视频聚合平台服务作为一种新的软件应用服务,在给网络用户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复杂的著作权侵权纠纷问题。


视频聚合软件技术通常被应用在“三网融合”新业务领域,比如,有的经营者以移动智能手机为载体,开展视频聚合APP提供业务;有的经营者研发出能够将互联网与广播电视网连接的播放器或电视机顶盒技术,并以上述“三网融合”技术设备为载体,为广大用户提供视频聚合影视内容在线点播服务。从技术实现的过程来看,上述移动视频聚合APP与电视机终端视频聚合业务的基本原理是相同的。在具体操作上,以视频播放器为例,将播放器连接到互联网和电视机并开机后,使用该播放器的遥控器进行操作,进入到播放器经营者开办的网站,该网站通常会出现影视作品的宣传画框及相应分类,比如,全部、动作、喜剧、爱情、冒险、惊悚等,同时,网页上还会出现各影视作品的宣传海报。为便于网络用户迅速找到其想观赏的电影,这些网站还设有搜索功能对话框,网络用户只要输入其想看的影视作品的名称,就能瞬间搜索到该影视作品的图标或搜索结果。当网络用户点击该影视作品的图标或搜索结果时,就可以直接在应用软件内播放该影视作品,播放页面显示是在视频播放器经营者的页面进行,而无需跳转到该影视作品的原网站页面。


由上可见,各视频聚合播放技术通常采用的均为定向深度链接技术,换句话说,各视频聚合播放网站通常将海量的影视作品信息(图标)聚合在自己的网站上,而这些海量的影视作品是被正版影视网站或第三方侵权网站上传到自己网站的服务器上,各视频聚合网站将链接技术深入到这些正版影视网站或第三方侵权网站存储影视作品的文件中,并通过在自己的网站上设置图标操作按钮,与上述网站存储的海量影视作品建立一一对应关系,如此一来,各视频聚合软件技术在本质上为深度链接技术。


关于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无论在学界还是实务界均存在着不同观点,争论集中在“服务器标准”和“实质性替代标准”之间。持“服务器标准”的观点认为,只有将作品上传到或以其他方式将作品置于向公众开放的网络服务器中的行为,才构成信息网络传播行为,其结果是使公众可以在其个人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该作品。因此,判断被控侵权行为是否构成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应该以该被控行为是否属于上传等方式提供作品来判断。而持“实质性替代标准”的观点认为,深度链接技术使视频聚合服务商直接向网络用户提供视频内容,该行为使著作权人难以控制作品的传播,并且产生市场替代效果,并最终使著作权人的作品传播利益落空,因此,该行为应被定性为侵犯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行为。


判断视频聚合行为是否构成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应依据著作权法律规范来判断。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十条第十二款、《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害信息网络传播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的规定,视频聚合行为不属于著作权法规定的以“上传到网络服务器”“设置共享文件或者利用文件分享软件”等方式将作品置于信息网络中的提供行为,因此,在一般情况下,不能将视频聚合行为认定为著作权直接侵权行为。但为了有效规制视频聚合行为,并基于法律体系化的考量,可以根据纠纷发生的具体情况,从著作权帮助侵权或不正当竞争的视角,来分析视频聚合行为的法律性质。


在很多情况下,视频聚合行为是以破解他人网站所设立的防盗链技术保护措施来达到深度链接目的的。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技术保护措施分为两类,一类是“访问控制技术措施”,该类技术措施是通过设置口令等手段限制他人浏览作品,从而可以起到阻止他人在未支付使用费的情况下接触、欣赏作品。另一类技术措施是“保护著作权专有权利的技术措施”,即防止对作品进行非法复制等的技术措施。我国著作权法既禁止避开或者破坏“访问控制技术措施”的行为,也禁止避开或者破坏“保护著作权措施”的行为。根据我国著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第(六)项、《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第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破解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本身即属于著作权侵权行为。因此,如果视频聚合服务商以破解防盗链技术保护措施的行为,与正版视频网站进行深度链接,该破解行为本身即应被认定为是著作权侵权行为,著作权人可以此作为请求权基础,来追究视频聚合行为的著作权侵权责任。


如果视频聚合网站未经许可与正版影视网站建立深度链接,由于认定帮助侵权以存在著作权直接侵权为前提,所以此时视频聚合行为不构成帮助侵权。但如果视频聚合网站直接与第三方盗版网站建立定向深度链接,则著作权人可以从帮助侵权的角度,举证证明视频聚合行为构成著作权帮助侵权。


从不正当竞争的角度来看,视频聚合网站与正版影视网站存在同业竞争关系,视频聚合网站在不需要付出版权许可使用费、购买服务器、宽带等成本的情况下,就能够与以正版网站建立深度链接的方式,将正版视频网站的影视资源在其自有的播放器里进行播放和呈现,有时甚至还屏蔽正版影视内容中的广告服务,该不诚信竞争行为破坏了版权市场竞争秩序,损害了著作权人的合法利益,应被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并须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祝建军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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