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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罢不能话“乔丹”“乔丹”商标违法吗?

产业
阿耐9年前
欲罢不能话“乔丹”“乔丹”商标违法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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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罢不能话“乔丹”“乔丹”商标违法吗?


“乔丹”商标系列争议案已经轰轰烈烈地闹了好几年,商标注册人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不肯放弃已经注册的商标,美国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也不肯罢手。


“乔丹”商标争议主要涉及该商标的使用是否具有欺骗性、是否有其他不良影响、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在先权利,以及其注册是否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得等4个法律问题。


首先,我们来看欺骗性。


1993年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8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的文字或图形。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规定,“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按照这些规定,如果一个商标容易使相关公众因产生误解而对商标所使用的商品产生本来不应当存在的正面联想,该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


如果这样的商标已经被注册,按照1993年商标法第27条、2001年商标法第41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径行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撤销该注册商标。2013年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依职权径行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对于行使这样的行政职权或者一般单位或个人的请求权,都没有时间上的限制。


如果能够认定“乔丹”商标的使用,容易引起消费者误认为这个牌子与乔丹有着这样或那样的关联,就可以认定欺骗性的存在。鉴于乔丹是世界著名的篮球明星,其个人声誉本身有很高的市场价值,容易让人对使用了“乔丹”商标的商品产生积极、正面的联想。因此,可以认为没有经过乔丹本人认可的对“乔丹”的商标性使用带有欺骗性,应当被无效掉。


其次,我们来看“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存在其他不良影响”。


1993年商标法第8条第1款第9项规定,商标不得使用“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文字或图形。2001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8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2013年商标法第10条第1款第7项原样保持了这一规定。按照这些规定,如果一个商标的使用违背公序良俗或者损害公共利益,该商标就不能获得注册。如果这样的商标已经被注册,按照1993年商标法第27条等法律规定,仍然可以被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按照商业惯例,使用名人的姓名作为商标要经过该名人的同意。如果没有经过名人的同意就使用其姓名,就会被认为是缺乏依据地获得了好处,偷窃或者抢夺了其姓名能够带来的商业价值,影响了市场竞争的公平,违背了公序良俗。如果“乔丹”商标影响如此之大,以至于能够影响外国人对中国人诚信水平的认识,影响中国人的声誉,那么还会构成对公共利益的侵犯,也应当被无效掉。


再次,看看乔丹的姓名权。


2001年商标法第31条和2013年商标法第32条都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对于这样的已注册商标,按照2001年商标法第41条或者2013年商标法第44条的规定,利害关系人可以在商标注册之日起5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起撤销请求。


199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第4项也规定,“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权利进行注册的”商标,属于1993年商标法第27条规定的“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随时可以被撤销,且对于依申请撤销的,没有对于提出撤销申请的时间上的限制。


按照个人看法,“乔丹”作为中国人对于篮球明星迈克尔?乔丹的惯常称呼,是可以享有姓名权的保护的。但是,要依据这个理由提起撤销请求,按照2001年以后的商标法,因为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效,不应当被支持。即使对于注册于2001年12月1日2001年商标法生效之前的商标,哪怕依据1993年商标法它可以被随时撤销,但是既然法律发生了有利于维护商标有效的对于提起撤销请求的5年时间限制,那么为了维护已经形成的市场关系,就不能依侵犯姓名权为由把它撤销掉。也就是说,只有对于核准注册不满5年的“乔丹”商标,才能以侵犯姓名权为由质疑它的效力。


如果不这样做,那么结果是:一个只涉及侵犯他人姓名权的商标,假设它注册于1995年,可以依1993年商标法随时撤销;而假设它注册于2005年,则已经超过了5年的时效请求时效,不能被撤销;假设它注册于2015年,则过了2020年,也不能被宣告无效了。同样是侵犯姓名权,后注册的要被保留而先注册的要被撤销或宣告无效,这明显违背常理。


最后,来看关于商标注册过程中的欺骗或其他不正当手段。


1993年商标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商标,“由商标局撤销该注册商标;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撤销该注册商标”。2001年商标法第41条和2013年商标法第44条也有相同规定,只不过2013年商标法在措辞上有所变化,用“宣告无效”代替了“撤销”。


那么什么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呢?按照1993年商标法实施条例第25条第1款的规定,“虚构、隐瞒事实真相或者仿造申请书件及有关文件进行注册的”,属于此类手段。


若要按照这个理由撤销“乔丹”商标或者宣告它无效,就要把商标注册用的申请文件拿出来仔细找找有没有弄虚作假的情况。如果申请文件中能够发现一份乔丹体育公司的声明,声称对于“乔丹”的使用已经取得了他本人的许可,那么当然就可以随时把它宣告无效了。


总之,要宣告注册已经满5年的“乔丹”商标无效或者撤销它,用侵犯姓名权这样的理由已经不可行。但是如果依照这个商标的使用和注册具有欺骗性、违背公序良俗、妨害公共利益或者在注册时有作弊行为这样的理由,就可能行得通。


来源:新浪司法

作者:姚洪军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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