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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15年度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十大案件

产业
阿耐9年前
【收藏】2015年度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十大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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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2015年度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十大案件


2015年度全国知识产权(专利)领域重大案件评议活动结果今日在京揭晓,“苏泊尔与九阳5年专利诉讼大战终和解”等十个案件入选。评议活动由中国专利保护协会、中国知识产权报社、知识产权出版社有限公司共同举办。


2015年度知识产权(专利)领域十大案件


1. 苏泊尔与九阳5年专利诉讼大战终和解


自2011年起,国内炊具和厨房小家电行业的两大品牌企业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先后在北京、山东、浙江等地展开专利大战。仅2014年、2015年两年,浙江省杭州市和绍兴市两地法院审理的双方专利侵权诉讼案就达26件,涉案总额达5250万元,其中5起案件上诉至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年7月,在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主持下,苏泊尔公司和九阳公司就26件专利侵权诉讼及11件专利无效行政诉讼达成一揽子和解协议,在尊重对方专利权的基础上,停止生产部分被诉侵权产品并清理库存;双方约定以交叉许可或支付许可费的方式进行后续合作,并建立纠纷友好协商解决机制。

此次行业内两大领军品牌的和解,有利于双方寻找利益契合点,实现互利共赢,对其他类似纠纷具有积极的借鉴意义。


2. “胃肠基质肿瘤的治疗”专利权被宣告全部无效


抗癌药“格列卫”是瑞士诺华公司的主打产品,是国际上公认的治疗慢性髓性白血病和胃肠基质肿瘤的一线药物,已经在110多个国家获得上市许可,2014年全球销售额达47.46亿美元,属于重磅炸弹级的药物。该药在中国内地售价约为每盒2.3万至2.5万元。


因格列卫的化合物专利已经到期,江苏豪森药业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豪森药业”)的仿制药“昕维”被获准上市,并明显分享了格列卫的市场占有率。为了遏制“昕维”入市的势头,诺华公司向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豪森药业仿制药“昕维”侵犯了诺华公司的第01817895.2号中国专利,该专利药保护的是格列卫治疗胃肠基质肿瘤的第二医药用途。随后豪森药业发起反击,于2014年9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针对该专利的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专利复审委员会于2015年11月26日做出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认为涉案专利不具有专利法第22条第3款规定的创造性,宣告该发明专利权全部无效。


上述决定对肿瘤患者今后服用该药的易得性、经济性将产生重要影响;同时对第二医药用途权利要求的审查创设了新的评判标准,并将对全球创新性和仿制药的制药企业未来在中国的专利保护策略和商业活动产生显著和深远的影响。


3. 我企业联盟在美诉日立金属钕铁硼核心专利无效案初战告捷


日本日立金属是世界钕铁硼生产技术的主要持有者,其在全球拥有从钕铁硼成分到烧结生产全流程的600多件专利,几乎垄断了钕铁硼领域的所有专利。


2012年8月17日,日立金属就4件烧结钕铁硼的工艺专利向美国贸易委员会提起337调查,称包括中国3家企业在内的29家企业涉嫌侵犯日立金属钕铁硼专利权。


2013年3月,3家中国企业选择与日立金属和解,缴纳专利使用费。日立金属仅授权8家中国企业专利使用权,而中国共有200多家钕铁硼生产企业因未获日立金属专利授权,企业产品无法出口美国市场,并连带在欧洲市场也受到出口限制。


2012年8月,沈阳中北通磁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7家企业成立了稀土联盟,对日立金属的专利封锁实施反击。2013年8月,稀土联盟赴美向美国专利商标局提交日立金属3件烧结钕铁硼工艺的核心专利无效宣告请求。2015年8月,美国专利商标局初步裁定日立金属的两件核心专利6491765号和6537385号无效。稀土联盟打破日立金属垄断壁垒的战役初战告捷,对维护国内稀土行业的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也为国内其他“走出去”企业树立了榜样。


4.我国农药行业首起“337调查”案取得完胜


2013年,两家中国企业北京颖泰嘉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颖泰嘉和”)和江西禾益化工有限公司(简称“禾益化工”)的甲磺草胺农药产品进入美国市场,市场反响良好。


2014年3月,美国富美实公司向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提出申请,指控美国进口以及美国国内市场销售的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案侵犯了其专利权,要求启动“337调查”,并要求在调查结束后发布临时禁止令,同时要求启动临时救济程序,发布临时禁令。2014年4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决定对部分甲磺草胺、甲磺草胺组合物以及甲磺草胺制备方法启动“337调查”。


被诉中国企业全力出击,集结了富有“337调查”办案经验,以及有深厚专业背景的多位律师分别进行了不侵权抗辩及涉案专利权无效抗辩。2014年9月,经过初步审理,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行政法官否决了富美实公司关于启动临时禁令的申请。2015年4月10日,行政法官发布初步裁定,认定颖泰嘉和与禾益化工未违反337法案规定,没有对富美实构成专利侵权,并且指出富美实的相关专利权无效。同年6月,美国国际贸易委员会发布公告,决定维持上述裁定。


该案系我国农药企业遭遇的首起“337调查”案。美国市场潜力巨大,对于国内农化行业发展有着重要意义。该案获胜,为我国农化企业开拓美国市场起到了积极作用。


5.“汽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被侵权获行政执法保护


2015年6月,宝马股份公司(简称“宝马公司”)以上海俊慕铝业有限公司(简称“俊慕铝业”)侵犯其 “汽车车轮”外观设计专利权,向上海市知识产权局(简称“上海局”)提出行政处理请求。上海局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组,并向俊慕铝业送达答辩通知书。俊慕铝业在答辩期内提交答辩书,称本案所涉汽车轮胎产品并非本公司生产,而是从市场采购得来,且并未销售该款轮胎。上海局于2015年9月16日召开口头审理会,本案双方争议焦点主要是俊慕铝业是否有许诺销售行为。上海局经审理查明,宝马公司经公证获得的俊慕铝业产品宣传册中所显示的轮毂产品与涉案外观设计专利相近似,落入本案专利保护范围,认为俊慕铝业未经权利人许可,许诺销售行为成立。因双方未能达成调解协议,上海局于2015年11月23日作出处理决定,责令俊慕铝业停止许诺销售涉案专利产品。双方当事人均未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


本案是一起涉外专利侵权纠纷,请求人为外国著名企业,社会影响较大。上海局执法人员在审理该案件中秉公执法,为查明事实还到现场实地调查取证,最终做出处理决定,有效维护了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营造了上海良好的知识产权保护氛围。


6. 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在与高仪股份公司的侵害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中获胜


高仪股份公司(简称“高仪公司”)以浙江健龙卫浴有限公司(简称“健龙公司”)生产、销售和许诺销售的丽雅系列等卫浴产品侵害其“手持淋浴喷头”外观设计专利权为由,向浙江省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侵权诉讼。法院一审认为,高仪公司主张的喷头出水面外观设计未在专利授权文件的“简要说明”中体现,涉案授权外观设计与被诉侵权设计虽存在高度近似,但不构成近似,据此判决驳回高仪公司的诉讼请求。高仪公司不服,向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被诉侵权设计采用了与涉案授权外观设计高度相似的设计,两者构成近似,据此判决健龙公司停止侵权,销毁库存侵权产品,并向高仪公司赔偿经济损失10万元人民币。健龙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11日作出再审判决,撤销二审判决,维持一审判决。


该案判决明确了外观设计侵权判定的具体标准,裁判文书被评为最高人民法院2015年度精品裁判文书,对同类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该案为公开审判,并邀请外国驻华机构使节旁听,收到了良好社会效果。


7.辉瑞“明星产品”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强力降脂药物阿托伐他汀(商品名:立普妥)是美国辉瑞公司的“明星产品”,全球年销售额超过100亿美元。2015年4月,最高人民法院就阿托伐他汀钙I型晶体专利权无效行政纠纷案作出再审判决,维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专利复审委以该专利说明书未充分公开所有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为由,宣告该专利权全部无效。该决定作出后,辉瑞公司收购的销售阿托伐他汀的沃尼尔·朗伯公司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起诉,请求撤销该决定。北京一中院审理后维持了专利复审委的决定。沃尼尔·朗伯公司对该判决不服,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北京高院二审撤销了北京一中院的判决。专利复审委以及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人嘉林药业等不服上述二审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最终,最高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北京高院的判决,维持北京一中院此前的判决,以及专利复审委此前作出的决定。


该案中,嘉林药业在充分尊重他人创造成果的同时,勇于通过法律途径进行维权,为药企维护自身权益提供了经验。


8. 华勤反击诺基亚在华专利诉讼获胜


2010年12月,诺基亚公司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8项专利侵权诉讼,认为上海华勤公司未经许可,在其制造和销售的手机产品中侵犯了其专利权并造成巨大经济损失, 其中针对“选择数据传送方法”专利,诺基亚公司提出2000 万元的索赔数额。


对此,华勤公司于2011年3月针对涉案专利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专利权无效宣告请求。2012年4月,专利复审委员会对该案作出审查决定,宣告涉案专利权部分无效。诺基亚对此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未获支持,遂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2015年10月,北京市高院对涉案专利行政诉讼案作出终审判决,维持北京市一中院的判决及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审查决定,诺基亚公司涉案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作为标准必要专利使用纠纷,诺基亚公司与上海华勤公司历时5年的诉讼引人关注。法院在司法程序中对相关专利是否构成标准必要专利的认定做出了积极探索,就确定标准必要专利使用问题提出计算具体参照因素,为今后涉及标准必要专利类型案件的审理提供了借鉴。


9. 发改委对高通开出高额反垄断罚单


2015年2月10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简称“国家发改委”)经过调查,认为美国高通公司(简称“高通公司”)在无限(无线?)标准必要专利许可市场和基带芯片市场具有市场支配地位,该公司没有正当理由,在基带芯片销售中附加不合理条件,要求被许可人签订包含不合理条件的专利许可协议、不挑战与当事人签订的专利许可协议,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关于禁止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在交易时附加不合理交易条件的规定,裁定责令高通公司停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违法行为,并处以9.75亿美元罚款,该罚单创下了中国反垄断罚款的最高纪录。


国家发改委对高通公司的处罚,制止了高通公司的垄断行为,维护了市场公平竞争秩序,保护了消费者利益;也为标准必要专利权利人划出了一条“警戒线”。该起反垄断裁决带来的高通公司在华“不捆绑、不强制交叉授权”措施已对中国手机产业带来深远影响。


10.双环股份公司与本田株式会社确认不侵害专利权、损害赔偿纠纷案终结


2003年,本田技研工业株式会社(简称“本田株式会社”)以石家庄双环汽车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双环股份公司”)涉嫌侵害其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权(专利号ZL01319523.9)为由,通过发送警告函、在北京向法院提起侵害专利权之诉等形式进行维权。双环股份公司同时向河北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确认不侵权之诉,并在此案审理期间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起所涉汽车外观设计专利无效申请。经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宣告所涉专利权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二审行政判决维持一审行政判决及宣告涉案专利专利权无效的行政决定后,本田株式会社不服该判决,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再审申请。经最高人民法院再审判决,撤销了一、二审判决和宣告涉案专利无效的行政决定。涉案专利权恢复有效后,在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确认不侵害专利权以及侵害专利权纠纷期间,本田株式会社针对侵害涉案专利权纠纷提出撤诉申请。双环股份公司在二审判决后,以本田株式会社发送警告信散布不良舆论,导致其经营权、名誉权受损为由,在其提起的确认不侵权之诉中,增加索赔数额,请求赔偿36574万元。本田株式会社亦在撤诉后,重新对双环股份公司等向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侵害涉案专利权诉讼,将侵权赔偿数额由8000万元人民币增加到34857.04万元。双环股份公司也先后向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依法确认其生产和销售的涉案汽车外观设计未侵害涉案专利权,并增加诉讼请求,要求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其损失2579.139万元人民币;请求法院认定本田株式会社侵害其合法经营权和名誉权,赔偿其损失36574万元人民币,并承担相应的诉讼费用。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本田株式会社赔偿双环股份公司经济损失人民币5000万元(含合理维权费用);同时驳回双环股份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双环股份公司不服,向最高人民法院提起上诉。2015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判决,确认双环股份公司生产销售的涉案汽车不侵害本田株式会社涉案专利权,改判本田株式会社赔偿经济损失1600万元。


该案明确了专利权人发送侵权警告函应遵守的规则和注意义务,阐明了滥用侵权警告函的要件和法律责任,对指导专利权人维权具有重要意义。


来源:中国专利保护协会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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