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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来源:IPRdaily
2015 年,美国第一巡回上诉法院公开就“鸡肉三明治”是否受版权保护一案作出裁决。法院指出,对于鸡肉三明治的名字(“Pechu 三明治”),不受版权保护,因为“版权保护不会扩展到一句话、一个短语”;对于三明治的食谱而言,食谱只是烹饪原料的一张清单,只是实现某一结果的功能指 示,“只是鸡肉、生菜、西红柿、奶酪以及蛋黄酱的结合”,因此不受版权保护。
与之相对,2013年,经德国联邦法院裁决,摆盘精致的食物是创造者的艺术财产,即饭店里摆盘精致的菜肴可能是受版权保护的作品。这意味着食客要想拍摄照片并传播,得先征得厨师同意,即便照片只是上传到Instagram图片分享平台或是博客,并无明显商业用途。
那么,如果在我国,菜名、菜肴造型、菜谱,可以受到著作权法保护吗?
常 见的菜名大致可以分为两种:一种是带有通用性的菜名,如“水煮鱼”、“葱花烧鸭”、“土豆烧牛肉”等,显然不能被某个个体专有;另一种是具有独创性的菜 名,如“百日恩”(家常豆腐)、“东坡最爱”(红烧肉)等等,但由于字数过少,难以在有限的表达内传递出作者的某种思想并达到足够的创作高度,不能体现作 者个性化的取舍和选择,,因此一般难以认定为作品。
对 于大多数的菜肴而言,即使是色香味俱全的高档菜肴,一般在造型上也并不复杂(没有形成个性化的平面或者立体造型),因此不能构成作品。但是,对于一些偏重 于造型艺术的菜肴来说,却可能构成美术作品。例如,某道菜肴的名称是“猛虎下山”,其造型为一头猛虎冲下山崖(其中猛虎采用面粉食材制作,而山崖选用猪排 制作),那么,只要“猛虎下山”本身构成了“具有审美意义的立体造型”并达到一定的独创高度,那么,就足以构成现行著作权法中的“美术作品”。值得补充的 是:
第一,诸如“猛虎下山”这类菜肴作品,从本质上来说属于实用艺术作品。根 据著作权法草案(送审稿)中的规定,“实用艺术作品”,是指玩具、家具、饰品等具有实用功能并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而具有特定艺术造 型的菜肴,首先具有实用功能(食用),其次具有审美意义,因此也属于实用艺术作品。但是,现行的著作权法中并无实用艺术作品的分类,因此,构成实用艺术作 品的,并不考虑其功能,而只关心其造型本身是否构成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即按照“美术作品”来保护,同时,这种造型必须能和其功能相互分 离。显然,对于这类艺术菜肴而言,其造型的美感与其食用功能基本上关系不大,可以相互分离。
第二,对于构成美术作品的造型菜肴,受到保护的是其造型。换言之,他人用不同的食材再现同样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他人缩小或者扩大尺寸比例重现相似形象的菜肴,构成著作权侵权;他人将造型菜肴拍照后出版,也构成著作权侵权。
第三,对于大部分并不构成美术作品的菜肴,如果作者对其拍摄照片,可以构成摄影作品,他人如果复制、发行相应的照片,就可能构成对菜肴照片的侵权。
例 如,在“养生药膳汤”照片侵权案中,原告系一家专业制作汤羹类产品的公司,其享有版权的“养生药膳汤”的照片内容表现为一玻璃器皿内放置紫砂陶瓷容器,容 器内盛有汤品,中间漂浮着一根人参,呈斜角45度向左上方排列,四周漂浮着枸杞及其他须状食材。其后,原告发现被告使用的汤品菜单中使用的照片侵犯自己菜 肴照片的著作权,遂诉至法院。一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对相应照片依法享有著作权,被告使用的照片中有部分与原告主张权利的照片构成相同,因此构成侵 权,遂判决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
著 作权法只保护具有独创性的表达,任何实用性的因素,包括操作方法、技术方案和实用功能都不再著作权法的保护范围之外,这已经成为世界版权通行的共识。例 如,如果某个人撰写了一本介绍美甲技术的书,另一个阅读后如法炮制使用这种方法为他人提供美甲服务盈利,不会构成著作权侵权。同样,一个人在看到他人的食 谱中记载的某个菜肴的制作方法后造出菜肴,本身并不构成对著作权侵权。
值得注意的是,很多人往往容易走入一个误区,将单纯的菜谱不 受版权法保护,等同于将生动形象描述菜谱的图书也排除出版权法的保护范围,而这显然是片面的。例如,“剁椒鱼头”的烹制方法(菜谱)是“1. 提前把剁椒酱做好,将辣椒去蒂后洗净,用厨房纸擦干水份;2. 将辣椒、姜10克、蒜10克剁碎,放入容器中,加入盐3克、豆豉5克、糖3克拌均……6.将鱼头取出,切面涂上蚝油,均匀地撒上味精、淀粉、精盐、料酒和 白糖,鱼头反放于盘中,撒上相同的调料并涂上剁椒酱,在鱼头下垫葱姜蒜,入锅,中火蒸20分钟”。
显然,这是不受版权法保护的实用性方法和技巧,任何人都可以自由使用这种方法炒菜。但是,如果他人将这种方法汇编入他的菜谱,并配以生动形象的说明、描述,同时加上一些高清亮丽的照片,那么整本菜谱就仍然可以构成具有独创性的汇编作品(虽然同样有实用功能,但是整本菜谱的文字描述和照片的艺术体现仍然能够传递艺术美感),因此,对于这样的菜谱,如果擅自复制发行,仍然构成对他人著作权的侵犯。
作者:袁博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编辑:IPRdaily 彭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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