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科技有限公司代理代理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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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某春等三人与上海识途公司签订合同,委托该公司代理注册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域名。后三人认为识途公司虚假宣传,使其误以为通用网址与无线网址系域名,遂向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投诉。因认为市监局不予立案的决定违法诉至法院,要求撤销相关答复。近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一审驳回了原告林某春等三人的诉讼请求。据悉,该案是全国首例涉域名注册代理行为行政案件。
2012年,林某春、郑某某、林某宇三人与上海识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签订两个域名合同,在支付注册费后,三人获得了由中网公司颁发、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确认的网址为“百事可乐公司”“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等若干通用网址、无线网址注册证书,以及通过新网公司、纳网公司注册的域名为“中华食品罐头机械网.com”“中国食品罐头机械商城.com”等若干国际域名注册证书。
其后,三人认为识途公司虚假宣传,使三人误以为通用网址及无线网址系域名,违反了广告法的规定,且识途公司向原告销售域名,但该公司未获域名注册服务许可,属超范围经营。2015年7月5日,三人向上海市金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邮递了投诉书,要求进行查处。7月6日,金山区市监局对该投诉进行了登记,经调查核实。7月24日,市监局作出《行政处理告知书》,认为识途公司未在其公司网站上进行虚假宣传,也无证据证明其超范围经营,决定不予立案。
林某春等三人不服,遂向金山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上述《行政处理告知书》。
市监局辩称,原告投诉材料中提供的宣传资料并非识途公司的宣传资料,且识途公司的网站无法打开,无证据能够认定该公司存在虚假宣传行为;同时,法律仅规定从事域名注册服务需经许可,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也应获得许可并无规定,识途公司的代理行为不构成超范围经营。故答复并无不当,请求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在投诉书及投诉材料中反映识途公司寄送的宣传资料系中网公司的宣传广告,广告内容不影响对识途公司的行为是否构成虚假宣传的认定。同时,被告在调查过程中查看了识途公司的网站,因网站无法登录未能查实该公司是否存在其他虚假宣传或欺诈行为。被告已履行尽职调查义务,其将查实情况如实告知,并无不当。
识途公司收取原告注册资料及费用,后提供由经许可的注册服务机构注册的合法有效的域名注册证书,注册信息的审查与注册证书的制发均由域名注册服务机构完成,其从事的是域名注册服务事务性工作,系代理行为,相关规定均未对从事域名注册服务代理是否应获许可作出规定。故识途公司涉案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无需获得行政许可,其作为网络服务机构,相关域名注册代理行为亦不构成超范围经营。因此,原告的投诉及被告的核查均无法证实识途公司存在虚假宣传及超范围经营的行为,被告告知不予立案并无不当,驳回了原告林某春等三人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该案审理法官崔胜东认为,该案中,识途公司收取原告的域名注册资料和费用,再由有资质的域名注册服务机构颁发合法有效的域名注册证书,所以,识途公司从事的是域名注册服务中的事务性工作。同时,法律、行政法规等并没有对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是否需要获得许可作出规定。因此,作为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咨询、服务的识途公司,其涉案的域名注册服务代理行为无需获得行政许可,进而不构成原告所投诉的超范围经营。
来源:人民法院报
作者:陈 凤 徐永其
编辑:IPRdaily王梦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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